#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PW31(表列) 女警員51482 藍嘉儀(音)
現駐守秀茂坪警區

🔹控方主問

案發時證人駐守黃大仙警區,接指示於下午1315到瑪嘉烈醫院A6病房9號床接替警員14606看守被捕人(本案D1)任務。D1身穿病人衣服,袋及個人衣服在病床邊,證人從警員14606手上接收一個手機及眼鏡,之後就看守着D1到晚上2000時。

當時證人與警員27642一同看守,期間偵緝警員58752及47580於1640時到病房檢取走衣物、背囊、手機,證人本人沒有接觸,也沒有人干擾過這些物品。眼鏡最後就交回D1手中。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與27642有機會交替去洗手間,證人同意如果她暫時不在的話,27642有沒有干擾證物她便不知道了。她也不清楚D1的其他物品內容。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 警員蔣子健(音)
現駐守東九龍警區,案發時駐守西九龍警區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證人1315時與女警員共同在瑪嘉烈醫院看守D1,當時D1穿病人服,身旁有白色袋與黑色背囊在病床旁櫃側;一部iPhone 手機及粉紅色眼鏡盒。至1640時有警員到病房檢取手機及白色袋及背囊內物品。證人於2000時離開,期間沒有干擾該些物品

🔸D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與女警員是輪流交替去廁所。

🔹控方覆問

證人有留意著取走證物的整個過程。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33(表列) 偵緝警員58752 李振邦(音)
現駐守葵青反黑組,案發時駐守新界南重案組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約1150時到瑪嘉烈醫院,負責檢取3名被捕人證物,其中一人是本案D1。1635時他與同隊2位同事到達6A病房9號床,確認身份後,見有一個背囊及一個袋口打結的膠袋同置於一處,在D1旁邊;他打開膠袋後問D1是否屬於她的,有黑色上衣、白色鞋,黑色背包內有黑色索帶、未開封的灰色口罩,共7件物品;另外女警員交給他一部手機,共8件。

證人將上述物品放入透明證物膠袋,寫上姓名字條放入袋中、封口,請被捕人在記事冊上簽名,之後離開,返回新界南警察總部。該記事冊副本已列作證物呈堂。

🔸D1法律代表盤問

除了當日所用過的記事冊外,證人再沒有就同一事件做記錄。就這案件也沒有在任何場合作供。證人在記事冊上只記下「粉色」,但今日作供稱是粉紅色。其記事冊也只寫下檢取與案有關證物(包括上述iPhone)。證人沒有留意、也不記得D1的一些個人財物是否沒有被取走。

🎥P43
當D1在擔架上被移送離開THA時,背囊上有不少個人物品,證人同意背囊裡有不少與案件無關的其他物品,但證人對該些物品已沒有記憶。

🔹控方覆問

證人檢取該8項證物後都是由證人自己保管着;證人沒有印象背囊內有幾多件與案無關的物品。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今日傳召的所有證人都已處理完畢,明天繼續D1相關案情

[1104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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