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傳召 警員24099 黃家裕(音)
案發時隸屬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控方主問

2326時證人沿彌敦道向北推進,隨即到碧街近A2出口設立防線,因已知A1出口已截停大量示威者。警方不容許非警務人員由碧街以東穿過防線往西。

2355時證人收到指令要到A1出口附近、彌敦道接近碧街街口,看守被扣留或被控制的示威者。0019時他奉命向D2進行搜身;當時D2身處找換店旁邊的彌敦道行人路上,瞓在擔架床上。證人了解後得知D2頭暈;D2沒有穿上衣和外褲,著波鞋,當時正接受救護員治理。D2攬住黑色背囊,擔架床上有破爛的黑色衫褲。

證人搜查D2的黑色背囊,搜出內有大量個人物品:背囊套、衣物、泳鏡連盒、防霧液、3M防毒面具連袋、眼罩、兩個灰口罩、兩條黑面巾、綠膠袋、藍索袋、一對勞工手套、一隻右手套、3把縮骨遮和可發出藍光的黑色雷射筆--證人搜出雷射筆時有開過雷射筆睇。

證人今天在庭上是靠記憶講出以上物品。他有在記事冊記錄搜出的共二十多種物品。當時他點算完物品放回背囊內,包括破爛黑衫褲,以免物品在運送途中遺失。0022時證人以「暴動」罪名向D2宣布拘捕。其後證人聯同19130及一名救護員,合力把擔架床上的D2徒步推到廣華醫院,0030時到達,期間背囊一直由D2攬住自己保管。D2入急症室見醫生後獲安排去觀察病房,病房內一直由證人與19130看管。1230時偵緝警員9912來到病房,檢取D2物品為證物。

在急症室時D2繼續自己手持背囊;上到病房後D2自行把背囊放在病床右方地下。與證人隸屬同一小隊的警長3734於0715時來到病房,將一個黑色腰包交給D2;警長在找換店外執到這個腰包,打開見到D2的身份證,所以前來交還腰包。警長沒有接觸過D2其他物品。

1230時警員9912來到病房檢取D2物品--除了證人上述於現場搜查背囊內所發現的物品,9912還檢取了背囊、灰色望遠鏡、黑色iPhone 7 Plus、冰袖、腰包及鞋襪。9912最終檢取的物品與證人現場搜到的不同,因為有部分是放在警長稍後帶來的腰包裡,鞋襪則是D2現場本身著住。翻閱記事冊後,證人補充還有黑色cap帽;他的記事冊記錄有30件物品。

證人全程沒有干擾或增加物品落背囊,亦沒見過有人這樣做。9912在病房檢取證物時,黑色背囊內的物品與證人早前在現場搜查背囊時發現的物品是完全一樣。現場情況不容許證人做太詳細紀錄。

證人不清楚,D2物品被檢取後如何處理。證人繼續在病房看守D2,直至1420時由警員25998接替看管D2的職責。證人去洗手間時會離開D2,但一定至少會有自己或19130在場看管D2。

🔸D2代表盤問

證人不清楚亦不了解接觸之前D2發生過什麼事。

證人確認D2的散紙包和身份證沒有被檢取,答唔到點解唔檢取身份證,因為不是由他本人負責處理。

證人知道警方當晚拘捕了213人,知道被捕人進入THA/等候區/醫療區會拍攝,唔清楚D2沒有錄影,唔知自己搜查背囊時有沒有錄影。證人唔知0019時之前黑色背囊曾經唔見,後來由一名警員執到交還D2。證人對於0019時接觸之前有關D2的事情一無所知。

🔸D4D16D18代表盤問

證人當時所屬的第一縱隊有警長33537、署理女警長19078、19130、23948和25769。行動前他們收到指示要沿彌敦道由南至北「追捕暴徒」,沒有其他指示。「暴徒」就是由南向北跑,去到碧街交界有部分繼續向北,部分轉向入兩邊碧街。證人不知道所有「暴徒」被截位置,唔清楚速龍隊員去向;小隊在追捕過程中有和D大連其他隊員合作。

證人唔清楚警長33537在A2出口附近截獲一些人,亦唔清楚「暴徒」被截後被帶到彌敦道一處集體處理。證人是A2出口封鎖線成員之一,A2出口要設防是因為當時A1出口已有封鎖線。證人一直在彌敦道南行線,所以先到A2出口,其後透過通訊機得知A1出口情況,所以南行線的警員就去A2出口設立封鎖線。證人只知A2的封鎖線有數名警員,講唔到大概有幾多人,亦不知道封鎖線警員的身分或職級,而自己沒有預期封鎖線有職級較自己高的警員。有警員帶住的市民或被捕人可以出入封鎖線。證人不知道,自己去到封鎖線之前有沒有人由碧街去彌敦道。

🔹控方覆問

證人2326時在A2出口,2355時在彌敦道北行線接近A1出口位置。2326-2355時他沒有目睹過有同事帶人由碧街以東穿過封鎖線。

證人知道現場設有THA;他沒有嘗試過要帶D2由找換店到THA。

傳召 警員9912 梁志恆(音)
醫院檢取D2證物

🔹控方主問

證人中午12時到廣華醫院檢取D2物品為證物,1215時初次見到D2,當時有兩名軍裝警員在看守。24099向他指出,D2的個人財物在床右邊,有一個黑色背囊、黑色腰包,背囊有27件物品,電話在腰包;證人總共檢取30件物品。(主控確認,警方有檢取電話,但控方在審訊中沒有呈堂為證物。)

證人檢取完畢,D2有在其記事冊上簽名確認。證人1510時把檢取物品帶返寫字樓交給偵緝警員14902處理。由檢取至轉手,該些物品都由證人保管,沒受干擾。

🔸D2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在醫院時有被告知D2不適宜錄取口供。證人把電話入貴袋後叫D2簽收;證人不同意這是D2只在記事冊紀錄第30項簽名的原因--他是叫D2簽一次總括1-30項物品,不是意思只簽第30項確認。證人不同意此舉會令人誤會D2只確認第30項物品。

證人同意,警誡供詞需要被捕人在記事冊每頁都簽名。

🔹控方覆問

簽名是要D2確認他檢取了該些物品。警誡供詞要頁頁簽名,這份檢取物品紀錄不是警誡供詞。

📌P122(2)第二份承認事實(關於D2)
偵緝警員14902於2019年11月19日1510時從警員9912接收D2相關證物P201-230,此後該些證物一直被妥善保存,沒有不當或非法干擾,證物連鎖性不受爭議。

📌D2被捕前到底發生過什麼事
法庭留意到,今天警員24099證供是現有最早講到D2出現;0019時之前仍然未知。

1601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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