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求情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D7:彭(29)
D8:張(17)/ D9:韋(22)/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求情陳詞

A8
採納書面陳詞,教導所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被告明白,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教導所。

法庭表示,會否簡略講講被告的求情信?
辯方表示,被告表示自己年紀小並沒有一技之長,成績原本良好,慢慢下跌,有社交恐懼症。當初因為好奇,沒有仔細思考,出現在油麻地,三年內留下了不少磨練,也有小心反思,認為自己的理想與當時的黑衣人並不同。他表示自己會接觸中國文化,現在希望案情盡快了結,希望法庭判入教導所,希望可以重新出發。

法庭表示
他特別提及到自己當時出於好奇,但根據第八被告的承認事實,他都有一些與示威遊行相關的物品。他沒有考慮過自己帶來了龐大及沈重的代價,所有經審訊定罪的被告們,不是單指你們自己,還有你們的親友,他們的支持,無奈的他們要陪你們一起面對。

A1
採納書面求情陳詞,今天有一封新的被告求情信,不重新讀出內容。

法庭表示
除了第一被告,很多由被告還是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都是非常後悔參與暴動,特別見到年老的家人擔心自己而感到非常抱歉。法庭認為,當日你們有備而去參與暴動時,就應該三思,有否想過當你罪成時,家人失去經濟支柱,也會擔心,有否想過後果?而不是現在才來寫求情,表示痛楚。應該犯案之前考慮清楚。

第五段,終審法院盧建民一案,判詞早於2021年頒布,所以法律爭議,法律基礎已經好清楚,第一被告不會不知道;辯方表示,第一被告只是想表達案發時候;法庭表示,案發時候,由6月開始,日日都有新聞報導,參與就會有機會被捕。明知道會被捕,仍然10月1日去參與,是否代表無辜?若然覺得自己不會被捕,是否有僥倖的心態?法庭認為,即使你沒有拋擲汽油彈,控方也沒有沒有證據證明你們實際做了甚麼,但你的出現已經證明你們支持暴動。

A2
呈交被告新撰寫的求情信,不覆述內容。被告有良好背景,初犯,明白法庭不一定會接納這些做求情理由。被告品學兼優,文憑試的成績很好,其後從事自己興趣,影片製作,用自己的專長回饋社會。中學也有參與義工服務。案發後,被告投身社會工作,薪金雖然不多,但會定期捐錢給社會。被告畢業後開了製作公司,期間都不忘社會,為非牟利機構拍攝片段。法庭質疑,這些工作接回來本來就有薪金的。辯方回應,酬金低過成本製作,當時被告選擇拍攝這些片段,因為背後有意義,可以帶出訊息。

辯方舉出3單案例:
1.DCCC 410/2020,10.01尖沙嘴,張潔宜法官,案情比本案嚴重;
2.陳廣池法官案例;
3.DCCC377/2020,8.11尖沙嘴,王詩麗法官,比本案嚴重,人數多,持續時間長,更有警員被汽油彈燒傷。

法庭表示
8月11和10月1是不同的,日子上刻意選擇10月1,上訴庭表示有些特別日子都要納入考慮範圍,當然除了日子還有其他因素需要考慮。

A3
採納書面陳詞,2019年之前被告是一個正直良善的人,有幫助探訪長者,傷殘人士,去海灘收拾垃圾等。被捕後,他有參與生命熱線,勸解自殺的人士。

最後一封求情信由補習學生的媽媽所撰寫,她最近才知道被告被控暴動,形容被告為瑩火蟲默默照亮身邊人;被告寫了一封新求情信呈交法庭,內容與書面陳詞大同小異。

控辯雙方都列了不少區域法院案例,去到最後也要看梁天琦一案所講的12項暴動元素,頭10個是共同參與,一個人做了甚麼其他人也要全部承擔;後兩個為個人參與程度。張法官一案,有做出事實裁決,裁斷有過千人參與。本案片段中,大概參與人數為200人左右,張法官可能看了其他片段有成千人,但控方也只是表示過百人參與而已。因為人數多少會影響規模,引用控方所述,都是數以百計。因此,張法官案例,看到的畫面不同,認為參考價值不大。

此外,關於延誤的陳詞,不是表示控方有錯,拘捕為10月1號,其後被告踢保,4月才重新拘捕。之後有延誤,因為法庭檔期、各大律師的時間,不是任何一方的錯誤。但延誤的結果,影響了被告的壓力,也會打斷她的未來,希望可以酌情減刑(法庭表示,如果她一早答辯的話,扣除三分一,已經可以在不久的將來出獄。)。辯方有一點補充,關於義工證書,被告有9項證書,稍後交予法庭。

A4、5
兩位被告都有新的求情信呈上法庭。

第四被告講及家庭狀況,自己好學上進,喜歡小朋友,一心想成為幼稚園教師。被告承諾在獄中會好好反省,希望盡快服刑完畢,能盡快陪伴年長的家人,不會再犯錯。

第五被告表示事件令家人感到傷心十分抱歉,獄中會進修,不會浪費時間,服刑完畢會服務社會,報答家人。

辯方希望法庭能盡量輕判2人。

法庭詢問第四被告有參與義工,是否有證明?辯方呈上,大學幼稚園義工感謝狀,社會福利署的幼兒義工證明。法庭認為這些是她的工作,定期參與義工工作,有幾定期?辯方表示收到指示就是這樣,圍繞教導小朋友的義工服務。辯方再補充,義工方面,第二封求情信由某機構陳主席,提及被告有幫忙做義工,雖然沒有證書但希望可以依賴這封信件證明被告一直以來有做義工服務。

A7
由事務律師代表,採納書面求情陳詞。呈上5封求情信及一些證書。被告品格溫和謙厚,工作態度認真,一直希望幫補家庭經濟。求情理由,事件與被告本人平時行為不符,受到社會氣氛影響,令家人擔心後悔深感悔意,承諾不會再犯,會在服刑期間繼續進修,希望服刑完畢後服務社會。工作收入主要支撐家庭經濟,是次罪成,因為入獄自己感到很大的情緒問題,見到家人痛哭也很難過,不斷反省自己的行為,十分魯莽,非常衝動,明白這些破壞也對社會造成影響,承諾會不會再犯,也會承擔自己需要面對的責任。

A9
採納求情陳詞大綱,呈上一封被告新撰寫的求情信,相信法庭會察覺到被告如何細心整齊書寫。信中講述被告過往的人生生路歷程點點滴滴,交代了她對今次事件的懊悔和歉意,其實家人最難過,她也很懊悔難過。

法庭表示
最慘是家人,不同被告的求情信中,見到他們的家人都感到心疼,但無可奈何他們要承擔自己的責任。

被告為土生土長的尼泊爾人士,自小想服務少數族裔人士,希望做社工,也報讀了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較早前收到書函會錄取她。被告一直希望能夠幫助別人,做了很多義工活動,例如在融樂會幫助少數族裔,也得到獎狀。候審期間,她也曾在戒毒會擔任義工及繼續完成大學課程。畢業後,她也在工作上幫助戒毒人士,尤其是少數族裔人士。

求情信中,有一名社福界立法會議員狄致遠幫忙撰寫求情信,狄議員雖然不認識被告但看過被告的證書後,嘉許被告過去的表現,希望法庭可以給予適當減刑的機會。

辯方列出DCCC238/2021一案,列出陳廣池法官關於被告的義工表現而做出額外的減刑,希望法庭可以同樣地因為被告努力服務社會,沒有放棄自己,可以格外開恩,給予被告鼓勵,服刑後繼續服務社會。

另外,求情信中,有兩封由家人所撰寫,今天早上才呈交;社福機構、戒毒會的同事於信中也力挺被告,盡量求情,希望法庭可以輕判,希望特別扣減,法庭可以酌情考慮。

此外,被告的參與程度,簡單而言,沒有實際證據支持或者指稱被告積極參與或鼓勵他人,只是離開時被捕。判刑希望採納其他學友。

A10
採納求情陳詞,呈上11封求情信和兩張證書,被告不是壞人,為勤奮的年輕人。為何出色的年輕人犯案?被告家庭原因卻沒有放棄過自己,擔任咖啡師工作,現階段無法參與咖啡師的比賽。被告在本案中不是積極角色,只是一時衝動,三年來,被告沒有任何投訴,心理壓力大,卻沒有放棄自己,依然學習咖啡拉花課程。另一方面,家人年紀大,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讓被告早日服刑完畢,服務社會,陪伴家人。

A11
採納書面陳詞,呈上8封求情信,三年來被告一直有反思,有歉意,最辛苦是媽媽。他影樓的東主撰寫求情信,被告2015畢業後從事攝影師,對攝影有觸覺,干犯本案東主覺得十分可惜;中學老師也覺得可惜,中學同學表示被告經常幫助人士,求情信十分正面;被告努力,積極上進,願意幫助他人,本質並不壞。

辯方列出兩個案例,認為法庭無需跟隨其他案件判刑,只需要判處適合的刑期,不需要參考張法官的案例。若然有落差,只是事實的裁斷不同;DCCC408/2020一案,為同一日發生,拘捕時間比本案再早一個小時,地點發生在彌敦道。李慶年法官陳詞中表示是本案的延續。辯方明白所有區域法院的案例都只是法庭的參考,相信法庭會有一個適合的量刑起點。

考慮個人因素,例如被告並沒有挑戰案情,主要盤問都是一位證人,用的時間不多,希望有酌情減刑。關於案件延誤,對於一個本質不壞的年輕人,希望法庭考慮個人因素,有些少扣減。

A12
採納書面陳詞,今日沒有新的信補充,案例也有引用李慶年法官一案,希望法庭判處判刑不多餘於年2個月。此外,被告的家庭苦楚,希望法庭可以再下調3個月,他的家庭情況非常值得同情,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因素求情。

法庭表示
各位被告大律師出盡心力為你們說好,不斷強調你們本性善良,各人有各自的表現,希望判刑不要過高,甚至有律師表示不要判處摧毀性的判刑,我不明白甚麼為摧毀性的判刑?我只知道審訊期間聽到的證供就是摧毀性。現在你們的難過也不是一個原因,你們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上責任,你們當日的行為就是摧毀社會,摧毀身邊的人。

案件押後至3月4日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期間各被告繼續還押。

不在場直播員按:假設人地真係實行了摧毀性行為,你對其施以摧毀性判刑,此為以暴易暴
TikTok and Fitness: The Rise of Wellness Trends on the Plat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