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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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表列65號)高級督察賴頌文

🔹控方主問

PW11於2019年11月17日1450時收到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指示要執勤,1835時率領其小隊到紅磡康莊道近理大李兆基樓(Y座)外布防,進行封鎖。設立防線目的是防止任何人進入理大校園,而由入面離開的人需要經暢運道南橋離開。

同日2200時他透過通訊機得知,由理大離開人士需以暴動罪作出拘捕;他有確保小隊隊員執行指示。行動中他的小隊拘捕了2人。翌日0958時,封鎖線交由另一支隊伍接手處理,直至同日1900時PW11再次當值。

他在車上從通訊機得知,Y座與Z座之間有人游繩而下,於是帶領隊員到紅磡繞道。他見到好多車向何文田方向行駛,亦見到有人從天橋上游繩到附近位置,因此懷疑該些人士與理大校園內暴動有關。他坐車去到,落地就跑。他軍裝當值,現場亦有便裝的刑偵同事一起工作,當中包括督察級的許霆鋒。軍裝警員較刑偵早到達紅磡繞道行車天橋現場,並控制了一些人士。當時兩隊工作分配如下:軍裝做初步調查 ,如懷疑截查人士犯罪,會交由刑偵作進一步調查。

PW11親眼睇到「B字頭」車牌的mini cooper與前面的WL貨車(本案第六部相關車輛)兩架車黐住、好埋。他不記得WL車確實有幾多人,只講到「好多人」;因車尾緊貼mini,他睇唔到WL車尾情況。張主控指出,控辯雙方不爭議mini cooper車牌為CUxxxxxxxx。PW11承認記錯,更正車牌係C字頭。

PW11當時知道,警方有向公眾公布,由理大離開人士會以暴動罪拘捕;他記得是在社交媒體公布,但唔記得邊個媒體。18日的晚上,他不知道警方內部有冇指示要點離開,亦唔知有冇公告。

🔸辯方盤問

🔸D5代表盤問
17-18日PW11都是負責現場封鎖線,發布公告不是其職責;發布內容只是自己在社交媒體睇到,冇印象聽過其他人講。

🔸D12代表盤問
PW11唔記得是否在當值期間或任何時候睇到前述社交媒體資訊。

🔸D15代表盤問
被問及他所指的「社交媒體」是Facebook、Instagram、Twitter那類型抑或是像WhatsApp、WeChat的通訊軟件,PW11回應為「冇補充」。

🔸D16代表盤問
PW11於17日2200時得知要以暴動罪拘捕從理大走出開的人,但唔知下屬知唔知。他沒有印象,自己有冇訓示警員8092要以暴動罪作拘捕。他不知道許霆鋒高級督察的刑偵隊確切職務,但兩隊是聯合行動。

就他主問時供稱,現場由其軍裝隊員進行初步調查後,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截查人士干犯暴動或其他罪行就交給刑偵隊員,係由邊個決定?「唔好意思,要少少時間諗諗先⋯⋯」猶豫約一分鐘後PW11表示,訓練時已有教過工作原則,但現場實際做最終決定嘅要諗諗⋯⋯再猶豫過後的答案是「或者咁講啦,就係我決定。」

PW11唔記得當晚總共截停幾多部車;他之前已指示下屬,如果相信截查人士已犯罪就可交給刑偵處理,不需要逐個向他報告。對於WL車沒有交由刑偵處理,解釋如下:同事[即8092]被車撞,司機意圖撞同事,自己衡量過由同事處理會更直接、較妥當,所以叫同事自己拘捕。同事後來向他報告,以「襲警」及「危險駕駛」罪名拘捕了WL車的司機;他不知道車上乘客被捕罪名。他「冇𐵱方面資料」同事講應否警誡司機和乘客。

🔹控方覆問
就剛才盤問時講警員8092向他報告拘捕WL車司機的罪名,是PW11今天在庭上憑記憶講出來,不是靠紀錄。主控指出,沒有爭議司機被捕罪名為「協助罪犯」和「危險駕駛」。

👩‍⚖️法官覆問
P18 (WL車cam片段):由畫面遠處理大位置去到WL車位置,PW11估計距離大約75米。

由他負責的封鎖區去到CU車,相距約100米;他補充,此數字只是自己估算。

警車是停在橋下面康莊道位置,不是在繞道上。

🔸D16代表跟進問題
PW11在模型圖上標示出他負責的封鎖線範圍。

-PW11作供完畢-

傳召PW12 高級督察許霆鋒

🔹控方主問

(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在紅磡繞道行車天橋進行封鎖布防的角色分配如下:當沒有特別事件發生時,封鎖由軍裝隊伍負責,便裝隊伍做支援,例如開機錄影等;截停車輛時則由軍裝截停。便裝人數較軍裝少。

🔸辯方盤問

🔸D3代表盤問
PW12確認,在書面口供記錄了當天警方共截停17部車,當中6架係電單車,1架三輪車。當時他沒有聽聞過,有電單車懷疑在Z橋接送懷疑理大逃出人士到天橋再登上其他車。車上沒有乘客的電單車在經過調查及記低資料後均獲警方放行;PW12沒有特地向下屬指示,要對某些車進行詳細調查。

🔸D16代表盤問
PW12到現場後首先進行觀察;自己未到之前同事已在進行調查,其後他向下屬落指示,下屬之後就向他滙報基本調查情況。

PW12指示隊員拘捕了7架車輛內的人:司機以「協助罪犯」罪名拘捕,乘客則以「暴動」罪拘捕;由於WL車司機沒有聽從警方指令停車,加多一條「危險駕駛」罪。

他的調查指令「相信有」直達拘捕警員;他沒有逐個講,但有向麾下的警長下指示,相信警長會轉告其他警員。

🔸D18代表盤問
PW12當時不知道確實由邊個警員處理邊架被捕車輛。

🔹控方覆問
剛才盤問時講「直達」的意思不是親口面對面指示,而是自己向警長傳達後再由警長向下級傳達。

案件管理
控方新增一名證人警員24710,最快明天可以上庭作供;其證供與他曾處理的車輛有關。完成這名證人的證供後,將會進入睇片辨認的環節。控方案情將於日內完結,預計下周可開啟辯方案情;保守估計本案審訊可在3月25日之前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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