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4/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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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

繼續傳召PW6 偵緝警員9604 林穎斌(音)
負責拘捕D2及會面紀錄

🔸辯方盤問

🎥播放錄影會面
證人同意看到被告打喊露,但指當時察覺不到,不認同被告好疲倦。

錄影會面時證人把CCTV CD由頭至尾播,但答唔到係咪順序俾被告睇該61張截圖,而截圖也不是他準備。第一次錄影會面警誡罪名是「傷人」,第二次會面是「非法集結」;證人同意整個調查沒有就「暴動」罪名警誡被告。被告於兩次錄影會面中分別有兩種說法:實際上無打人,但有拎住舊磚;拎住磚向警察方向打兩下,但無打中。證人同意兩句不同意思,沒有再追問。做了第二次錄影會面、問及有相關物品在家中之後,證人才到被告家中搜查。被告曾指「有一張睇唔到…要唔要簽」,證人當時回答睇唔到都要簽;現在證人解釋,簽名是要確定被告有看過。證人記錄上有作出警誡,同意被告有權利不簽署,但無告知他可以選擇不在相片上簽名。3月11-12日在調查中,被告簽署多份文件,證人皆無說過可以簽或不簽。

🎥播放第一段錄影會面被告打喊露片段
證人不確定當時有否看到被告打喊露。

辯方質疑,證人理應會考慮到被告在凌晨此情況下是否出現疲態;證人指被告已成年,受教育,不是不能自理,疲倦會自己講。辯方問他何時得知被告什麼教育程度,證人指落背景口供時得知是專上教育;辯方指出時間上當時尚未落背景口供,證人解釋他認知中20歲是受過教育,學歷年級則不知道。證人同意,如果看見被告打喊露,不論其教育程度和精神自理,即使被告人冇主動講,警方都有責任問。證人於第一次錄影會面時沒有問過被告是否需要休息。

謄本指被告回答證人有父母和細佬同住,證人於搜屋時至今沒有看到弟弟,不知道弟弟年紀、樣貌、身形和步姿動作如何。搜屋時和1月19日都不知弟弟在哪裏。證人於第一次錄影會面有講檢取八達通卡,但沒有講電話,承認有遺留;他不同意辯方指他不是在西區警署檢取電話,不同意3月11日被告一上車就拎咗被告電話。錄影會面房間旁有同事觀察,是同車的同事,但證人忘記了是誰。證人不肯定辯方所指一隻光碟可以錄多過兩個鐘,未試過如辯方所說唔夠容量會發出響聲。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其中一個記項寫完結是因為證人認為被告偏離自己設定的說法、不合作,也不同意記項18(B)中被告的答覆很長、是由證人教他所說。證人不知道、也沒有人告知他,被告於2020年3月12日4-5時被警員押解去了瑪麗醫院睇醫生,並投訴被警員打之事;他不同意辯方所指,於兩次錄影會面期間曾經毆打被告背部,亦不同意期間有同被告練習如何回答,並教佢啱嘅答案,要被告背熟。證人認為凌晨完結錄影會面時被告的精神狀態正常,並於第二次錄影會面0126開始之前不確定有沒有問過被告可否繼續;證人指他絕對冇同被告講「精神啲」、「唔好瞓着」的說話,亦都沒有講過「今次係最後嘅錄影會面,搞埋個非法集結佢」。

第一次錄影會面於0056完結至0126開始第二次錄影會面之間的30分鐘裡,證人有和被告對話,並發出Pol.153羈留人士通知書。證人同意,每一次調查警誡前都要發Pol.153;第一次和第二次錄影會面的關聯通知書分別是PP10和PP11,而於警察總部做的補錄供詞則是PP9。戴頭套和搜屋找到10樣物品後有作警誡,被告有簽署,證人同意這些都沒有通知書和沒有確認被告知悉權利。辯方質疑為什麼第二次錄影會面後才給第一和第二次錄影會面的副本被告,為什麼不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後便把副本給予被告?證人指沒有原因,指自己已經是盡快,不清楚有沒有規條講述第二次錄影會面前需要先給予被告第一次的副本,亦沒有於第二次錄影會面問被告是否需要查看第一次的記錄。證人當日要做自己嘢,唔清楚被告人有沒有休息。

辯方指出,非法集結調查的警誡供詞有兩個版本就詳情上不一,證人解釋一個是警誡、另一個是錄影會面調查,並指出內文意思一樣,不同意辯方所指敘述不一。證人不同意,謄本三頁半的答覆是他所教的,亦不同意於第二次錄影會面中重複很多第一次會面時的問題是因為被告答案唔啱心水。第二次錄影會面中被告指出「已經唔記得咗啦過咗咁耐」,證人其後話被告「行行企企仲有做過乜」,辯方請證人於小休後回答他謄本上邊度有被告講過自己行行企企。

-小休-

證人同意謄本上沒有講「行行企企」四個字,但不同意辯方所指為個人演繹,並指出記項18中被告指去到遮打花園之後換衫,坐一陣、企一陣,冇乜特別的說法,不同意辯方指出他在會面前有既定立場,教和引導被告招認。辯方指出,證人就被告說不知道不反對通知書已完,並欲糾正,指出其講法不正確,辯方認為警方就終止通知書和人群參與非法集結一事有既定立場;證人不同意。辯方繼續質疑為何要糾正被告的說法:被告於口頭招認指掟警察,錄影會面裡卻說不知道是否警察;辯方質疑為什麼證人卻沒有在錄影會面作出糾正,反而指稱被告狡辯。證人同意,就着兩條錄影會面有關口頭招認不一,但沒有作追問。證人忘記於觀察房中的同事有幾多名,但確認是男性。

證人同意,於第一次錄影會面時先播片,之後給被告看截圖,再請被告圈出人物然後簽名,屬正常流程。辯方指第一次錄影會面中00:36:20至00:37:14時,證人給被告兩張截圖,要求他圈出,之後才給予被告看第二段片段;辯方質疑兩段片段鏡頭不同,被告未看片段便懂得圈起人物是因為證人事先教過。證人不同意,認為次序錯。證人同意,當日叫被告圈起人物的截圖都是有相關片段的;辯方指出證人一係搞錯、一係講大話,證人不同意。辯方指有一截圖在住所外而在第一次會面記錄中沒有播出該相關片段給被告看;證人承認搞錯,並解釋截圖和片段不是他準備的。辯方質疑證人在一兩分鐘前回答的語氣肯定。

證人同意,3月12日0209完成第二次錄影會面後,簽發的文件並無Pol.153, 承認沒有給予被告第二和第三份Pol.153。 證人同意是需要給予的, 但不同意辯方所指當時是特登唔俾。PP1151不是由證人預備,但辯方質疑其內容準確性,因為內容提及已收到一張接見人士光碟,但實際應該是兩隻;證人承認沒有一字一句讀出接收書,也沒有任何書寫文件記錄他就此曾作出解釋, 承認內容不能夠反映事實。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應該先做錄影會面再給予光碟,然後才做第二次錄影會面之說法,不同意辯方指他趕時間想快啲拎招認,避免被告人尋找律師之說法,也不同意辯方指他忘記於第一次錄影會面後立即給予被告光碟,反之在完成所有錄影會面後、需要搜查住所才給予光碟的說法。證人不確定PP1151能夠修改。辯方認為能夠拿另一份PP1151讓被告簽收。辯方質疑證人趕時間。

盤問未完,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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