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4/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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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8開庭]

控方向法庭確認,今早傳召的證人不涉及招認自願性的問題,亦沒有邀請法庭行使酌情權。

傳召PW14(表列148號)毛國基醫生

🔹控方主問

證人1999年開始行醫,2000年開始在瑪嘉烈醫院急症室當值,期間也曾處理由警方押解到醫院的病人。2019年11月19日1545時他曾接觸被警方看管之D16,從分流資訊中了解D16之情況後便接觸病人,問病人和陪伴的人問題並檢查傷勢,會記錄所得的資料。D16當時清醒,表達手部受傷,是游繩時弄傷的,之後便交給護士處理。期間寫的記錄是一邊檢查一邊手寫的。

主控出示醫生記錄的筆記,並請他逐部分地確認,包括日期、時間及病人講出受傷情況、受傷原因等資料。另外亦確認當時病人的清醒程度,亦確認病人手部皮膚脫落、瘀傷、疼痛但手指關節活動範圍正常。病人無需入院,只需敷藥治療。

🔸辯方D1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一直以來都是在急症室工作,急症室工作繁忙,每日約工作9小時,需處理20多個診症。如病人清醒均盡量以病人的描述來填寫記錄。但證人是以英文填寫的,所以證人需將病人的描述翻譯英文。另外寫記錄時也有機會向病人之陪同者查詢。

證人同意除特別的個案外,不能單靠記憶便能記得病人情況,一般都只能倚靠醫療紀錄才能憶起診症內容;2023年1月13日的口供也只是基於警方提供的4張紀錄才能作出。證人也不記得當天有幾多名警員陪同病人、是軍裝還是便裝、警員編號等等資料。病人的穿着、是坐著還是卧床都不記得。

證人無論之前的口供及今天庭上作供都只是倚靠再閱讀文字記錄才能作出。證人同意他閱讀的紀錄是一份由不同醫護人員拼合而成的筆記,有醫生、護士等人的參與。

證人同意整個診症過程是幾分鐘,病人簽Pol. 42(初步檢驗報告)亦不是在見病人時記錄及簽署的。2023年1月13日落口供時也沒有看過Pol. 42(急症室診斷書)。這份Pol. 42裡沒有陳述病人是因游繩才受傷,只記錄病人兩隻手受傷、疼痛。證人不同意受傷不是因為游繩。

🔹控方覆問

排版裡有選擇及描述,證人表示沒有因翻譯而表達有誤。證人表示當他寫病人紀錄時,病人不是在他面前,而該份Pol. 42完成後會放置在護士站特定櫃桶待警方查看。

-證人作供完畢-

[1124早休]
[1211開庭]

📌案件管理
-D1法律代表今日有事務未能出庭,控辯雙方法律代表目前有未確認簽署的文件需盡速完成,法庭將給予法律代表足夠時間處理,因此星期一1000才開庭;
-控方需要再傳召額外兩名警員證人出庭(非表列證人),額外證人作供後才開始睇片(約2小時);
-星期一因主控下午有事務不能出庭,只開庭半天,星期二亦另有事務不能開庭;
-2/3、9/3、20/3亦分別有辯方大律師有事務未能出庭,王官表示視乎當時審訊發展才考慮是否另作安排

[1225休庭]

案件押後至2月27日(下星期一)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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