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14中環 #提堂

吳(28)

控罪及詳情:

(1)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12李惠康。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1298張曉鋒。

(4)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4日,在香港中環康樂廣場2號郵政總局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912黃富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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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告承認控罪(1)(2)❗️控方撤回控罪(3)(4)

📌同意案情

2019年10月14日2140時,約500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呼籲,於香港中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聚集。參與集會的示威者在龍和道、民耀街交界設置路障,堵塞兩條行車線。2145時警方到場,於龍和道、民耀街交界設立防線。PW1、PW2見到龍和道、民耀街與民祥街聚集了500名示威者。黑衣示威者辱罵警方「死黑警」等口號,又以綠色雷射激光射向警方,並投擲物品阻塞交通。

2223時警方以揚聲器警告現場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必須停止犯法行為和有秩序散去。移除雜物期間,證人見到戴黑色面罩、穿深色衫的被告身處民耀街行人路,站在4-5名黑衣示威者旁邊。被告朝警員揮動雨傘,並用手勢指示其他示威者逃離現場。有示威者以綠激光射向警員。警員警告示威者除下面罩,示威者無視,並沿龍和道東逃走。

警員追截被告的過程少於一分鐘。在郵政總局外制服期間,被告掙扎,與PW3雙雙倒地。PW4協助PW3制服被告,PW3用警棍打被告,PW4嘗試為被告上膠手扣時被告極力掙扎,面罩掉落,由PW2執起。

媒體片段拍攝到集會期間堵路情況,控方有幾段影片要播,總共長約17分鐘。

🌟法庭先問控方,本案非法集結歷時多長,主控一開始稱兩個多小時,其後改稱約兩小時,後再改為一個多小時;最終法庭指出,2140-2228時甚至不足一個小時。

開始播片,被告親自向法庭表示畫面太細(按:播片畫面佔螢幕不足一半空間),自己睇唔清楚,於是獲安排坐律師位睇電腦畫面。(按:然而沒有人考慮到也要讓坐最遠的被告家屬與公眾人士了解案情。說好的open court、open justice?)

控方指稱影到幾秒被告掙扎過程,惟相關片段重複播放幾次也不明顯,法庭亦疑惑「你意思係佢隻腳有郁呀?」控方立場是被告被數名警員合力制服時身體郁動即是掙扎。

播畢所有片段,控方確認庭上播放片段未必反映所有案情;法庭指出被告同意的案情較片段情節嚴重,被告確認同意相關案情。

📌求情

控方呈上袁志成案例[CAAR6/2020]並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辯方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呈交書面陳詞及一系列求情信。最大求情因素是被告坦白認罪。被告有基督教家庭背景,案發日先在醫院探望外婆,晚上獨自一人去中環參加原本有不反對通知書的人權集會,惟集會意外地提早結束。

被告明白犯下本案將接受監禁式刑罰,前途盡毁,對此非常後悔。他職業是乒乓球教練,亦有返母校以至到海外教波。案發至今已逾3年,辯方不是指控方延誤檢控,但這3年間被告自己與家人都承受巨大壓力。被告患有濕疹。

與6.12、7.1等事件相比,本案不是最大規模、暴力的集會事件。辯方呈上了兩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分別為庾家駒案[CAAR4/2020]及鍾嘉豪案[CAAR5/2020],上訴庭在鍾案認為量刑基準為6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沒有暴力傾向,亦沒有極端政治思想,本案只是單一事件。被告承諾,服畢刑期會繼續用心教波、服務社會。

被告在控罪(2)的反抗程度較低,自己亦有受傷。辯方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總量刑原則(totality principle)。

控方向法庭確認,被告當時除了身穿黑衣及戴口罩,沒有豬嘴或其他裝備,辯方亦指出被告沒有攜帶武器。

📌判刑理由

本案堵路位置是中環的主要道路,非法集結歷時約45分鐘,有約500人奉網上號召集結,而被告當時有戴口罩蒙面,掩飾身分並鼓勵其他集結者。片段顯示當時雙層巴士無法行駛,影響市民;示威者叫煽動仇警口號。本案案情大部分與鍾案相似。

法庭看了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被告甘願為一時衝動犯案負上刑責。

🔥判刑🔥
控罪(1)非法集結: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後刑期為4個月監禁
控罪(2)拒捕:3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後刑期為2個月監禁
控罪(2)其中1個月與控罪(1)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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