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24日🛑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理由👉🏻[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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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報告的內容:

辯方說被告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

謝沈智慧法官認為背景報告中沒有顯示被告有任何悔意。辯方大律師指被告女友認為被告有悔意。謝沈智慧法官說被告女友只是相信被告受「羊群心理」影響。

辯方在休庭索取指示後,表示會撤回報告中關於「羊群心理」的內容。

辯方說從背景報告中可見被告家人希望法庭輕判,但明白被告是經審訊後定罪。

案例考慮:

謝沈智慧法官說縱火是嚴重控罪,大律師亦在法官要求下道出其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案例1:CACC130/2017

辯方認為該案涉及的士油缸,隨時發生爆炸,故本案情節較輕。

謝沈智慧法官說本案涉及汽油彈和易燃劑、「預謀犯罪」、「共同犯罪」、和發生在屬鬧市和商住區的銅鑼灣,人命傷亡風險高,故本案情節不會較楊家倫案為輕。辯方明白。

案例2:DCCC334/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不涉汽油彈和「預謀犯罪」,是在附近「執啲嘢掉落去」。辯方同意。

案例3:DCCC200/2019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不涉汽油彈、易燃劑和「預謀犯罪」。辯方同意。

案例4:CAAR1/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本案被告不是特別年青。辯方同意,亦同意本案被告不是認罪。

案例5:DCCC291/2021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涉及易燃劑,亦是經審訊後定罪,但看來與社會事件沒有關係。辯方同意。

案例6:DCCC259/2020

這案是涉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辯方同意該案被告是認罪。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看來與社會事件有關,就本案而言,本案被告是連環犯案,且管有3個汽油彈。辯方同意。

案例7:CAAR7/2020

辯方指隨著法庭沒有為被告索取院所報告,故沒有進一步陳詞。

案例8:CAAR12/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涉及易燃劑。辯方同意。

案例9:CACC96/2020

謝沈智慧法官說這案的企圖縱火涉及1個汽油彈。胡雅文法官採納監禁6年作起點,並表示被告有預謀犯案,目無法紀。在本案而言,被告雖然不是將汽油彈投向人,而是店舖,但被告的行為是影響秩序。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酌量輕判。至於情節上,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的火勢輕微,亦不是挑戰警方,但接受本案涉及「共同犯罪」和「連環犯案」等加刑因素。

其他:

謝沈智慧法官亦有簡單提及DCCC182/2020、DCCC333/2020和DCCC278/2020案,這些案件都是發生在社會事件其間的縱火案件。

被告背景:

被告在案發後亦曾讀書、工作、考取牌照,可見他沒有放棄自己。此外,他以往在海外讀書時的成績尚可,即使他與父母關係不是很好,但他的父母亦會支持他。

謝沈智慧法官明白被告父母的輕判之願,但「希望還希望,法律還法律」,法庭要輕判是須要基礎。辯方指完全明白法庭之意,唯希望法庭可以在考慮總刑期時可以較寛大處理,但不會要求4項控罪同期執行。

謝沈智慧法官說不明白其中一封求情信提及到被告是因美心說了一些東西,為公平而挺身而出。若被告因而向美心縱火,那是否美心可以向被告家縱火?

此外,謝沈智慧法官說可能認識辯方呈上的一封求情信的撰寫人,這可能會有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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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會在2023年3月15日16:30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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