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0/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三名被告仍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已認罪)

(5)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4]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頭套

(8)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9)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8]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條圍巾

(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9]
同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外科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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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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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早前作供完畢(內容從缺)

📌傳召D9作供(早段內容從缺)
🔹控方盤問

被告指收工後想有自己時間放鬆。控方指被告2014已有養貓,亦可以回家玩貓減壓,被告解釋家中有文件要處理,不認為環境有助減壓,加上兆軒苑夜晚清淨,不認為收工已10點鐘是問題。

被告知道有兩隻街貓,實習期間常和一隻玩,另一隻較小見。被捕後很小再回去同一地方,曾問實習機構同事得閒經過有否再見到貓咪蹤影,回覆指稍事後無再見到。

被告指於1030晚上,打算以衫包住貓放進背包帶往別處,但找不到貓咪。控方指被告被捕後無再回該處顯示他不太理會該些貓,被告指有上網睇番當日發生咩事—28號有不明氣體,29有愛護動物團體擺流動車站接收/治療動物,因此事後認為貓已被人執走左。控方指此說法和他問同事貓咪蹤影有予盾,被告解釋因不確定個隻貓是否真係俾人執左。

控方續指被告無講網上睇到呢d,似只是問同事就算,與欲放貓到安全位置做法南轅北轍。被告解釋街貓是虎紋唐貓,要查詢有相稱難度,他亦冇影相習慣,要搵都好難向人描述,所以放棄向機構查詢的選項。控方續指被告沒有再尋找貓咪蹤影,被告解釋被捕後對該環境有所恐懼,因此沒有前往。

謝官指一星期探同一隻貓兩至三次,咁即是很熟,俾摸,為什麼需要衣服和手套包起貓咪。被告解釋抱同摸唔同,野貓有指甲。

被告實習3個幾月,於2018曾俾貓抓傷,有影底,控方質疑被告早前指不拍攝的說法,被告解釋拍下紀念。

手套議題:

被告指他的手套是新買的,1030第一次上手用,之前未有用來掂過貓,以前是用勞工手套的。控方指此針織線手套長度去到手腕位置,對比2018年被貓抓傷相片顯示傷口去到前臂一半,指現時此手套不能保護前臂不再受傷。被告解釋保護最主要是手掌位,因手握會有摺痕拉傷傷口。控方指穿長袖衫都可以弄痛手臂傷口,被告指少穿長袖衫。

控方質疑為什麼會由勞工手套轉用現時較貴的款式。被告解釋勞工手套會疏窿,易被貓抓穿,現此手套橡膠物料受傷機會能減低。控方指手腕位無橡膠保護,被告解釋靈活同防護性難共存。控方問被告是否認同第一次轉手套就發生警察拉是否巧合,被告回答指咁講係嘅。

🗣謝官試用鉛筆篤手套橡膠位置,指能穿過去

控方續指咁保護唔到,被告指他未試過。控方問有無見工人剪草用咩,被告指勞工手套。

-小休-

謝官指街貓好難捉而且地方禁空曠。被告指有設時限,捉唔到就走。控方指被告想以外套包住貓咪放進背包,昨天證借供指10月30有戴外套回校,今早證供卻說小穿長袖衫,問被告是否出門已經諗住以外套包住貓咪。被告指不是,外套長時間放袋,如涷/探貓會穿上。謝官指質疑探貓不用捉,被告解釋想抱。控方指當晚被告搵貓無穿外套,被告指見情況對貓不利,想以外套包住。被告指不想對貓咪情況坐視不理。

控方指被告事後對貓咪態度和以往關愛態度180度轉變。被告解釋拘捕後為自身情況感到害怕,有委托同事睇貓咪。控方續指被告至今日也未有看見/尋找該貓還是否還在該處,被告解釋2020學校有再次叫他於同一機構做intern,並指他每星期有返去睇貓2-3次,之後還是搵不到便沒有再理會。控方指被告解釋和早上不同,被告指他今早講有一段時間無返去探。

控方指被告稱20191030早上返學至1700,後和同學傾project presentation至夜晚7時,但忘記project關於什麼,控方指用2個小時傾似是一份重要的project。被告指年尾要完成一份project和paper,presentation 是一組人的。

謝官問為何傾分工需要2小時,被告解釋要傾理論和用什麼案例。控方質疑咁快咁仔細,被告指時間早d預備較好。

控方質疑被告住屯門,往返學校需時長,寧願去用更多時間關心貓也不回家。被告指完成intern開學後,很少回兆軒,當日想食豬手所以順路。控方指田景無乜嘢食,被告指寶儀(音)花園的餐廳他intern有食開。

被告指返學和前往田景前不知會有事發生,上網搵番資料先知。被告指香港6、7、8月社會事件是靠新聞得知,無留意有關屯門新聞報道,控方質疑居住屯門卻無去了解或收到相關信息。被告指他小用社交媒體,通常靠新聞媒體。控方指有即時新聞報道和推送通知,應該會不停響。被告解釋就係不停響所以熄左,指對社運野唔想知太多。

控方問前往田景前知不知道附近發生什麼,被告指不知道,而同學間亦無傾,因對事件睇法唔同,所以很少交流。控方請被告於地圖畫出由田景行去近良德街餐廳的路線。

🗣謝官突指被告強人所難,貓中意你就唔會抓你,質疑被告為什麼要勉強貓咪同佢玩,指出如果貓咪鍾意被告甚至會幫被告按摩。
被告回答明白嘅明白嘅...並解釋貓出爪是不自覺的

控方繼續地圖事宜,被告九點左右到達餐廳,而庭上早前播放八點幾至九點的良運街良德街片段,問被告經過良德街時是否看到如片中交界有很多人聚集, 被告指他沒有特別留意。控方指警察證人指出交界有200人聚集和叫口號,被告指聽到有人叫但看不到他們。控方質疑被告為什麼仍然去吃豬手,被告解釋實習期間返十點至兩點,九點的時候會聽到建生邨方向有人叫口號,所以當時沒有特別留意,以為好像平時一樣,並指出通常15分鐘後便沒有聲音。被告指出餐廳有其他客人,而他搭半左右食完。控方問被告是否當下還未意識到屯門發生什麼事,有沒有看電話。被告回答沒有看電話,正在打機,自己一個食飯冇其他人同佢講發生咩事,帶着藍牙耳機亦聽不到餐廳或客人的對話。控方指回想2019年6月至10月餐廳突然會拉閘走,問被告餐廳是否如常運作,被告回答係。

📌控方明早會就案發時段進行盤問
明早10:0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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