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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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前內容從缺)

繼續傳召D9

🔹控方盤問(續)

被告指在逸生閣D7欲拿回罩便給他,D7冇任何說話並從被告手上取回口罩。控方播大堂CCTV,指看見黑衣人進入大堂,問被告有無留意他們,被告回答無。控方續指根據被告之前搵貓的路線,會同該人群迎面遇上,被告指冇印象,由早前搵貓到遇上的叔叔,再到行去兆軒苑路口過程冇見過這班人。控方播放CCTV畫面時間21:42:12顯示黑衫人群進入逸生閣大堂,被告指沒有印象看過他們。

早前被告所指遇上的叔叔告訴他警察圍捕,於是用了約20秒內急往逸生閣。控方指CCTV顯示被告進入逸生閣前有至少4名黑衫人士在他前面,片段顯示他比D7快進入,問被告D7何時從他手上拿取口罩,被告指行到去近電梯大堂時。控方指片段顯示D7較被告遲一些進入但其後超前,質疑被告是上前俾返口罩D7,被告解釋知道佢跌咗,亦有問是否屬於他,並指D7無講仼何野。

被告指他不知道這是過濾性口罩,控方播放CCTV請被告留意自己如何揸住該口罩,質疑被告為什麼會認為是盒狀物。被告解釋進入逸生閣後才察覺到係防毒面具。被告指及後把物件還給D7,控方質疑不只是歸還,在後還有與D7同行,指出CCTV顯示D7戴帽、穿黑衫和有黑色面容遮蓋物,認為被告應該意識到他是示威者,質疑為什麼要把物件歸還並與他行在一起。被告解釋因為物件是屬於D7,並指他不是與他同行, 而是行入去電梯大堂是較安全的選項。

控方指CCTV顯示被告和D7一同回頭望,被告解釋因為門口有粗口吵鬧聲。控方質疑被告想睇有無警察追來,被告不同意並指也有其他人望該方向。控方指CCTV顯示已給回D7口罩, 大門亦看似關上,為何還看着門口方向?被告解釋,因為門口位有再一次叫聲,類似驚呼聲。

控方指CCTV顯示警察拉門入逸生閣後見被告有快速反應,而早前則是較休閑狀態。被告解釋因擰轉頭見到警察衝,該刻知道自己手上有防毒罩,而D7正從他手上拿回,被告指害怕警察看見他拎住會認定他有份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質疑被告看見D7口罩跌下替他執起,卻沒有自我防護意識。被告解釋進入逸生閣前不知道是防毒口罩,所以當時先會幫D7執起。被告不同意控方指他有參與和支持良運街麥當勞外的非法集結。

🔸辯方覆問

📌手套議題
被告在樓下五金舖買手套,忘記幾時買,大約9月尾10月頭,冇留意出產地。尋找手套時有見其他品牌,選擇該款式因為包裝有寫防割。被告沒有像謝官一樣用物件嘗試篤穿手套。購買目的為探街貓用。至今日個人認知沒有專門防貓爪的手套。

📌探貓議題
被告以前探貓時曾經嘗試抱起牠們,但短時間內貓咪便掙扎離開。

📌CCTV議題
被告比D7早些進入逸生閣 ,於逸生閣外面執起現知的防毒罩。辯方問為什麼D7跌罩應在被告前方, 但後來被告卻在前面,被告解釋執起之後,逸生閣有人話會閂門,然後很多人衝入去,自己比較大份所以先入了去。

👩🏻‍⚖️謝官睇CCTV

被告指出何時問D7口罩是否屬於他;D7沒有回應,自己也沒有給他,然後幾秒後D7拎番。被告指有一名叔叔話警察開始圍捕,叫他進入逸生閣;自己害怕警民對峙,認為室內環境較安全。

-D9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D13選擇不作供,有3名辯方證人,下午開始傳召第一名證人。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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