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判刑 🔥

A3黃(16) 🔴已還押14日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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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於2月16日對本案其他7人已經作判刑,基於A3年紀及案情決定為A3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押後至今天才作判刑。

報告內容已向A3解釋並同意。A3現年19歲,自幼父母因工作忙碌由嫲嫲照顧,因此管教不嚴及守法意識不高。雖然成績一般但仍考入副學士,期間也努力兼職工作,現在已感悔意承擔責任,報告正面及認為適合判處教導所。

📌判刑速報: 判處 教導所‼️

📌判刑理由:
事件分三階段,歷時兩個多小時,案情指最多有500百示威者集結政總外,堵路造成嚴重交通癱瘓,有人拆下國慶橫幅,使用木塊、路牌、磚頭等對峙,甚至可見用巨型投射器擲物,亦有人向警方及政府總部多次投擲汽油彈,警方寡不敵眾,多次使用水炮車及催淚煙軀散均不果。

暴動罪是嚴重罪行,最多可判處十年監禁,A3代表大律師引用區域法院同日金鐘暴動案例指有2名少年被判入勞教中心。本席判刑考慮除了被告個別行為也需整體示威者行為,根據上級法院案例有十二項因素作考慮判刑。

法律代表同意A3有撐起雨傘及拿著磚頭,但沒有證據曾擲向警方,截停時只有逃跑沒有反抗。法庭認為A3企在前線築起防線,手持磚頭,角色雖非主導,但有協助及鼓勵角色,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認同有悔意。

年輕罪犯判刑須顧及更生,阻嚇及罪行嚴重性,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選擇,法庭上次整體考慮只索取教導所報告(教導所一般羈留十八個月),報告亦顯示A3適合,被告犯案時只有16歲亦認罪有悔意,法庭採納建議判處A3進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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