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0開庭]

⏺️傳召D10辯方證人 朱先生(髮型師)

🔸D6D10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45歲,自僱髮型師,2019年4月在砵蘭街德榮樓開業,D10是他的客人,案發當日下午三點左右致電預約晚上2030時剪髮。D10大約2020到達,約2200剪完;因當時聽到新聞直播附近一帶情況,證人便建議D10不要即時離開,到1115左右,因他也需要離開,故送走D10。

(辯方將證人髮型屋的商業登記證、德榮樓租約、電費單及水費單列為呈堂證物,單據登記人為證人的多年女友。)

🔹控方盤問

證人慣常在晚上2130截客。他印象中當年11月至2020年初都是有社會抗爭事件,情況都習以為常。當時建議D10留低是因為風頭火勢;主控質疑為何證人請不相熟的D10留低,證人回應是擔心別人危險,不管他是不是相熟的朋友。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能對2019年11月18日這位客人的細節記得如此清楚,例如離開的時間?證人表示他送走客人時會習慣看看門口的時鐘,另外,那兩天是理大事件發生的日子,記憶會較清楚。

主控繼續質疑證人為何會對細節記得那麼清楚:
「同唔同意3年後記返3年前嘅細節可能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點解咁肯定時間嘅細節唔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你而家喺三年多之後都記得呢個動作[睇門口時鐘]?」

🌟面對控方的連番質疑,證人多次反問對方,亦出現二人疊聲情況⋯⋯20天審訊過程中最常發脾氣和表現出不耐煩的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我諗證人個情緒開始燥動」,指示先休庭15分鐘,待證人情緒平穩再繼續作供。

[1002休庭]
[1024開庭]

控方指出,證人髮型生意的宣傳表明不招待「忠誠勇毅」、「勁抽」、「藍血」;證人解釋這些用詞指的是犯罪的人,不是因為自己不喜歡警察而不招待警察。

證人確認有以「黃店」自居,否認因既定喜好而幫朋友(即D10)出庭作證。

🔸D6D10代表覆問

證人同意,當日彌敦道一帶發生騷亂情況的地點與他工作地點相近。當晚2315左右他請D10離開,是因為情況已停滯了一段時間,而他也需要離開,所以就這樣建議。

證人確認今天庭上作供內容屬實,不會因為政治立場而有偏差。

-證人作供完畢-

D10辯方案情完結,早休後D11開始作供。

📌法庭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
法庭指出,審前覆核時已問過辯方案情,想知但一直未知會否有不在場證據出現。控方指稱本案暴動約於2230-2326時發生;現有證供都講被告當時不在暴動範圍,直至最後一分鐘才入到暴動範圍內,是否屬於不在場證供?如有應一早提出,因控方需時調查;若辯方案情涉及不在場證據,應盡早告知控方。(按:欲了解詳情請自行查閱《刑事程序條例》第65D條,法律原則非專業人士唔明唔識答。)

[1040早休]
[1105開庭]

⏺️傳召D11

-D11主問完畢,下午開始盤問-

1200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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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號直播員按: 葉主控對於證人記憶嘅質疑真係問得好啱,比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更鍥而不捨。結案陳詞attack辯方證人credibility嘅同時,可否解釋埋 3年幾前署任警長但目前係初級警員嘅匿名速龍A5 同埋 余世強警署警長 就同一事件上庭作供多次卻講出不同版本答案如何係誠實可靠嘅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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