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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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13第2名辯方證人( D13媽媽)

👩🏻‍⚖️謝官指證人要俾佢睇言行舉止,應該要除口罩。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43歲,為D13媽媽,現職院舍文員。D13出世至2003年一直和外婆同住兆康苑,後搬到天水圍。2006-2012年間D13住在外婆家,2012升讀中學後返回天水圍住;星期五晚上和學校假期會返回外婆家住。D13於2018年中六文憑畢業,2018-2019年就讀嶺南大學課程, 期間星期五晚上和長假不需回校時會到外婆家睡。完成嶺南課程後他就讀HKU Space課程。案發時D13就讀HKU Space課程,19歲。

2019-2021年間,星期五和假期時D13都有去婆婆家住。D13平時鍾意上網、打機、砌電腦、模型和踢波,證人有在家看到D13這些嗜好。

📌D13身體狀況
D13常說頭暈頭痛,證人曾以為他扭計唔想番學;2018年有一晚他在外婆家打機時突然暈倒,外婆拍醒,沒有求診,2019年9月也試過在天水圍家中暈倒,睇完急症再到屯門醫院留醫,留醫期為9月25日至10月11日。醫生做了化驗後稱指數正常,但D13指視覺有雪花,因此排期睇內科、心理科和精神科;醫生叮囑不要參加緊張和高壓活動。2021年5月D13在天水圍家中發羊吊,叫了白車往天水圍醫院住院。

📌文件夾
文件夾顯示天水圍住所和外婆家,天水圍(聽唔到邊個食肆)無芒果窩夫食。證人有去過建生邨商場,3個月去1-2次。天水圍家出發可以搭輕鐵和西鐵,車程需時40分鐘;無巴士、小巴,不會選擇步行。

文件夾見天逸輕鐵站位置。證人指如建生輕鐵站服務受阻,可由兆康輕鐵站到大興北站,再行去建生邨。地圖見大興北站,天水圍家到大興北輕鐵站需30-40分鐘。

天水圍家中相片(由證人和被告拍攝):傢俬位置和2019年無分別,2019年之後家中電腦零件、設備有加減。D13有砌機習慣,會買新零件。相片11、12顯示大量家中雜物,2019年時一樣。相片13顯示買和執回來的電腦零件。證人於2019年有見過電腦零件,有新有舊,舊的會大塵和有動物毛;D13拿零件回來想嘗試upgrade 電腦和備用,證人有親眼見D13處理新/舊的電腦零件。大塵曾經令D13敏感,因此D13會戴眼罩口罩,零件𠝹手會戴手套--勞工手套,一隻戴,另一隻拎螺絲批。

👩🏻‍⚖️謝官指以佢所知係不需戴眼罩口罩,證人解釋好大塵,D13會流眼水;謝官又指勞工手套會勾電腦板。

D13中六畢業後有經常處理電腦零件和整機的喜好習慣。D13完成課程後兼職電腦維修員。

文件夾見證人房間,案發10月30日房間擺設一樣。相片16顯示電腦位置。相片17顯示D13房間,案發當日也是睡這房,傢俬則多了一部電腦。相片18顯示D13房門後位置,和2019年10月無分別,見很多電腦零件包括零件紙箱。相片19-21顯示家中電腦零件。相片22-26顯示大機箱,二手拎番來的機很污糟。

📌案發當日
證人放工回家後有見過D13,19:00 會一路食飯一路睇Running Man 至20:00,途中D13有以語音聯絡網友夜晚去打機。謝官指用Discord,證人指語音相約去打機。

D13後告知去婆婆家打機,證人打給婆婆叫她不要鎖大門,後俾電話被告自己申請講上去瞓,聽到被告講「今晚可唔可以上嚟打機瞓覺」。證人記得通電話時約21:40,因20:30完節目後執碗筷。D13講完電話後梳洗、搵八達通,證人催佢出門,因為已21:25,要買野俾婆婆啦。證人見D13於21:30出門口;她在22:3」得悉D13被拘捕。

📌D13身上物品
兩支銀色伸縮棒、旗幟
相片8、9
2019年夏天被告入院之前,證人在天水圍家中看過,見到被告試把旗扣在棍。

🔹控方盤問

D13是獨子,身體唔好,打機暈低,砌電腦敏感,視覺有雪花。控方問有無叫D13唔拎舊機番黎,證人指有勸佢唔好長時間用;電腦零件可以清潔,戴眼罩口罩可減低敏感。

控方問拎番黎會否做清潔。證人回答一時時,有時擺低。控方問是否如相片見有塵,便是擺低的狀態,證人回答係。控方質疑如砌機前會先清潔,為什麼還要戴口罩眼罩。證人指因為有d機有已組裝部分,有塵,會一邊裝一邊清潔,有見過此情況。證人指D13會一隻手戴手套,一隻手拎螺絲批,仲見過鉗和毛筆掃塵等工具。無見過焊接。

📌2019年讀書情況
證人指D13讀HKU Space係全日,謝官問唔係夜晚咩,證人指不是, 每星期3-4日,有時上午或下午有堂,案發翌日不需回校,無阻止D13。

表弟(外婆同住)於2019年係中學生,案發翌日要番學,控方問有無叫D13唔好上去阻住表弟,證人指電腦係大廳不會阻住。表弟可以搬去外婆房間瞓。

📌證物
2019年10月無留意放喺邊,除之前見到D13試把旗勾在棒上,另外有喺被告袋中見過。證人不知道他案發當日有帶出去。

🔸辯方覆問

證人在2019年9月見過旗和旗杆在D13背包,證人和被告早前曾參與屯門區經警方批准之遊行,證人指有問D13為何戴出去…謝官指是hearsay。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13第3名辯方證人(社工)

📌證人和D13義工背景
證人現年37歲,現職社工,2011年在信義會屯門青少年服務中心活動統籌時認識D13。中心位於兆康商場,文件夾見兆康站和兆康商場。D13 每月3-4次來中心,參與開放時間的康樂活動、證人辦的足球班、其他活動興趣班和義工服務。

D13亦有在信義尊長會中心參與活動。中心服務對象為兆康區內60歲以上長者 ,D13於2013-2017年之間大約一年有4-6次服務。D13在2013-2017年間也有在另一間服務對象為6-20 歲的中心參與義工服務,每月約3-4次。

2017年之後,證人調職另一信義會中心,對象為區內家庭和幼兒。D13 2017-2019年間有幫手在這中心每月3-4次做義工。

D13於2019年後有繼續做義工,在基督教信義會另一位於上水的新中心。2021-22,一年參與3-4次。D13在2021年協助資料輸入,2022年往不同區協助開幕、閉幕禮活動、明日領袖小學生培訓計劃。

D13於2019年1-8月有協助證人推行義工服務,9月證人知悉D13身體問題,翌年證人無再叫D13做義工服務。

📌文件夾
文件夾見活動照片,有相片見D13。

由2011年認識D13至現在,證人會形容D13有愛心、有耐性、有責任感,無見過他作出仼何暴力行為和言語暴力。

🔹控方盤問

2019年1至8月D13有協助證人,但證人9月後無再搵D13。2021年又再有協助。證人同意對2019年10月時D13的日常參與活動無認知。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10:00 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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