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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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19597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 D5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由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調查此案件,是其中一個調查警員,負責從理大校園及行車紀錄儀片段中找出本案被告。他辨認影像、錄音後,製作了影片的謄本及某些涉事車輛的路線圖。

證人答不出花了幾多時間做UW車輛的路線圖。謄本製作方面,他也沒有詳細紀錄共用了幾多處理的時間,只在調查報告中寫下翻看片段的日期,卻沒有記下用了多少時間製作上述的謄本及路線圖。最後他完成了4份口供及附件。證人同意,寫口供時已完成製作謄本,所以寫口供時都先看相關紀錄資料。

辯方指出,證人處理方式是會先從車輛、警方拘捕片段中憑特徵鎖定目標人物,然後才於校園片段中尋找相似特徵人士;證人同意他是先鎖定了那些人坐在那一輛車,但是並不能肯定車上本來可能已經有人、或有人是後來才上車的。辯方指出,有可能1856時在梳士巴利道,D4、D5已經在車上,因為UW車輛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曾有中斷,所以未能反映全部過程;證人不同意,表示1856時停車後片段雖有斷續,但他認為片段大致上是連貫的,而且他不單是依賴看見的影像,亦可依據錄音去對比。

辯方指出,證人沒有學習過任何關於聲音對比、音質辨識等技術,亦沒有任何專業資格,只是有少許工作經驗;證人也沒有運用任何專業儀器、程式去幫助辨別聲音,更沒有任何有科學根據的技術去做聲音辨別。

證人同意,他接的指令只是負責做謄本,沒有聲音辨別的任務;他有仔細聽分開不同人的不同聲音去分辨。上司有指令他以影像分清楚不同人物的特徵,但沒有指令他分析聲音。他有留意每一個出現的人物的聲音,但同意沒有用專業方法去分析聲音,因為自己沒有受過此類的訓練。

辯方指出,不單是要聽出對話/說話內容,而是就住聲音、音頻等,才可更準確地辨認⋯⋯💬王官勞氣地阻止辯方問下去,「佢要寫謄本就係會分開不知名女1;喱個係不知明女2…」

辯方指出,證人不知道片段曾轉到專家分析聲音。

🔸D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需要處理的片段證據繁複,資料頗多,有不少其他檔案,證據及人物很多,多達600人,包括沒有被拘捕的人士。

辯方指出,證人鎖定人物就會在674段片中辨別出來,差不多經歷了兩年時間去製作38頁口供及附件,影片裡的人物影像好多時候並非影到正面,證人只用眼、電腦、播放軟件(可放大)兩個屏幕,亦沒有對比身高體重,因此並不是準確的對比。

證人表示有對比身高,但同意沒有用電腦程式去做更清晰的對比,也沒有以實物去重置影像,亦沒有用任何便利的器具去檢視影像中人物特徵的準確性,而上司給自己的指示要在片段中找出這37人。證人寫在口供上的都是盡己所能力去找出特徵,認為都是可靠。

辯方指單聽聲音是不能準確表達車內所發生的事,而行車紀錄儀鏡頭向前方,也不能反映車內發生的事情。例如謄本631頁及634頁,證人都不知道嬲男子是甚麼時候上車、下車的;亦有一段6分鐘左右紀錄從缺。

謄本38頁,1821時,證人記錄D6穿長恤衫;證人描述D6游繩而下。在證物附件裡有段解像度很低 的YouTube 片,證人指其中人物是D6;37人中只有他一人是穿恤衫。但證人同意,在理大內可能有其他人都會有同樣衣着。相對D6在被捕後片中見到的鞋上的白色是比較細長,證人表示YouTube 片因為是截圖故化開了;辯方指出,不排除有其他人都穿着類似有白色點的鞋,白點反光不一定是一個「✔️」。

辯方展示數張截圖,表示片段中游繩的人(指稱D6)頭上有白點,證人同意這白點也可能是眼罩、眼鏡或頭飾之類,而D6被捕時及車輛中沒有任何類似的東西。證人指可能之前都有留意,只是沒有將這些特徵加在口供裡。辯方指他沒有寫在口供上的原因其實是因為這幫助不到證明這個人是D6;證人不同意。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描述該名男子正沿着馬路跑,但上不到第一部電單車,隨後卻上了第二部電單車。

[1136早休]
[1205開庭]

辯方指出,片中游繩的男子頭部有反光物,面部有白色物及頸部也帶着物品,所以不是D6,而被捕時D6身上沒有這些東西;證人不同意。

🎥播放一段行車紀錄儀片段
辯方指出,片段內的UW車輛有沒有人下車,其實都是看不清楚的;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穿著有9字T恤的男子有沒有上車、有沒有下車或在車內有甚麼事發生都是看不清楚的;證人不同意。

🎥播放片段
辯方指出,片段中最多看見一個人上車,衣服是淺色的,其實看不清楚是男是女,亦看不到是從前門還是後門上車;證人同意。

🔸D10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在辨認人、物件方面沒有接受訓練,辨認只全靠經驗,初步確立了37人的一些特徵,就在所有提供的片段中找尋。他沒有統計由2021年3月至2013年1月之間工作的時間。

新橋閉路電視不能辨認容貌,只靠特徵特別是腳上穿着兩隻不同顏色(一黑一白)的鞋,證人只能在口供上寫上相信那是D10。

證人同意,在理大內完全看不到D10有做過包括使用汽油彈、弓箭、投擲硬物等行為,也看不見她做任何破壞財物的行為,也看不到她有做教唆他人破壞的行為。

🔸D1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製作謄本時是盡己所能做到準確,但環境聲音有機會影響到辨別說話內容;他聽不到的內容會寫「不清楚」。辯方指出,不排除有人發出一些聲音會遮蓋對話內容;證人表示是有可能聽不到片內的對話。

🎥播放片段
辯方指出,D11曾向身份不詳人士講「路過」;證人不同意。

[1300午休]
[1438開庭]

辯方指出,謄本第7頁「你喺邊度攝呀?」與「吓?」之間,D11其實有講一句「我真係路過㗎」;證人不同意。

🔹控方覆問

盤問階段證人多次被問及有沒有接受過相關訓練而答沒有,調查過程只是憑自己經驗、憑肉眼睇。他的調查要辨認37名被告,與過往經驗分別只是要做更多睇更多;他不曾將本案調查的37人與其他理大事件混淆。

關於UW車輛錄音謄本,有些「不確定」聲音;如果聽到開關車門聲音,他都有盡力記錄。

證人從片段辨認D6,主要認其身上衣著和鞋,因他游繩而下,光線較暗。

證人印象中理大內片段沒有見過著一黑一白鞋的人,在新橋才開始見到D10著一黑一白鞋;證人睇片見唔到有換鞋動作。證人辨認D10主要靠一黑一白鞋,因此特徵是離遠睇新橋都見到,但他同樣有考慮其他特徵。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尚未完成進一步承認事實草稿;
-早前呈堂承認事實P304提及的護理筆記P28,控方已準備好中文譯本並獲辯方同意,現呈堂為P28A;
-視乎辯方是否接受新一份承認事實,或有需要傳召列表第143號證人警司S3 (聲音識別專家,與WA車輛及UW車輛相關);
-無論如何控方可於下星期一完成舉證,然後處理特別事項;
-3月14日下午不開庭。如未完成辯方案情,3月24日後的審訊會移至西九龍法院的其他法庭進行。

[1546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6日(下星期一) 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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