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判刑
黃(20)
🛑已還押14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2981______1610開庭
辯方已解釋報告,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報告指他身體不適合在勞教中心服刑。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與家人關係融洽;成績不算太好,但修畢副學士課程於2022年展開了學士學位課程。師長對他的品格有正面評價;學業及學業以外他都熱心參與,包括學生會、編輯等課外活動。
🌟李官邀請控方就延誤檢控議題表態,控方承認案件有一些延誤,但不接受是法律上的undue delay;本案在2019年11月發生,當時有大量案件需要處理,之後疫情開始⋯⋯李官明言本案證供並不複雜,被告管有的物品亦是案發當日已被搜出;因此接納辯方說法,判刑會考慮案件延誤的因素。
禾笛街的集結時間較短,而根據警方證供沒有出現暴力行為,被告亦沒有利用管有的物品作出任何行為。相比其他集結事件,本案案情相對溫和。被告既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更非領導角色。
由於勞教中心不是合適的選項,辯方希望法庭判處刑期考慮《罪犯自新條例》;惟李官坦言這不是他會考慮的因素。
📌判刑理由
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因此法庭只餘下判處即時監禁的選項。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什麼悔意可言;其個人背景不構成特別減刑因素。
本案集結時間不長,沒有證供顯示有暴力行為,但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法庭判刑需要反映。
📌判刑
法庭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案件延誤酌情下調1個月,總刑期為
5個月監禁🔥1626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