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228上水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陳(16)🛑服刑中

控罪:
(1) 暴動🔴 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2019年12月28日,於上水廣場外參與暴動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罪
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0614周呈琛
(4)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審訊後罪成
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企圖持有一枝警察槍械(散彈槍)
(5)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認罪
被控於同日,於上水廣場二樓大堂抗拒警員24201

背景:於2021年9月23日被 #姚勳智法官 判處4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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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指被告目光未有一直留在槍械上,被告一路被打,其意圖不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建立,形容像遇溺之人抓着稻草。法官指被告奮力對抗,不是轉瞬即逝,有扣動扳機情況和打人,不只是吶喊,質疑判更生中心一說。

上訴方欲援引上訴庭同類案件,法官指如驚他忘記,即管援引。上訴方指案情較鄧浩賢案和梁天琦案輕,沒有長時間和警察對峙,認為應該拎晒所有報告。法官指「掹雞喎」,並指唔想睇片,唔洗睇角度,問上訴方集中暴動罪有咩意思呀。

上訴方指如無汽油彈,無攻擊警局,判刑應可以3年作起跳。法官指被告人係directly involved,有箍人頸,認為比襲擊警察嚴重,續指唔想逐點同你(上訴方)黎講,又指「得啦得啦我諗我知你講乜…」

上訴方指被告當時被追捕,無預謀,槍帶滑落被告手位置。法官指記憶中不是如此。上訴方續解釋當時PW3係同意滑落黎,法官向上訴方指「你講係岩我當你岩…」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有拎背景報告,但判刑無依賴其正面因素,並指被告當時只是在外國讀書回港一個月;法官指此類情況見唔少,不特別。上訴方指背景報告可取地方多,如多正面應考慮更生。法官指「I don't think that’s the law」,而罪行嚴重,唔係報告正面就可以。上訴方指更生中心會有較好福祉,被告保釋外出後無放棄自己學業,應考慮多份報告。法官指絕非特別。

上訴方指被告人回港一個月改變了一生,本身成績好,案發當日係屋企附近行街。法官指被告人見感化官時否認襲擊,質疑當日有否下雨,夜晚帶傘何解,向上訴方指「你話俾我聽有悔意呀嘛…」,並指悔意只得一種,要真誠,續指上訴方講既要合符法律…

上訴方指報告可取,可考慮更生範疇。法官認為是可惜的,但要在法律層面上講。上訴方指終審法院指犯事者年輕需考慮更生。法官向一律師指問他是否junior,並叫他唔好跳上跳落…

上訴方指有一縱火案例,同屬需即時監禁情況,但各種拘禁刑罰仍是存在的,並指教導所最長時間可達3年加3年監管令,認為當時是否應索取全面報告。法官指年輕來說18歲7個月年紀較高,質疑同案例中被告歲數相差一年半載是否無分別;他續指扣動扳機情況嚴重,不認為可能判入教導所,更是直接參與暴力,事後亦無悔意。

上訴方指暴動罪如有減刑空間,如3.5年的可能性。法官指如果就此其上訴理由要修改,續問上訴庭暴動案最輕判刑是什麼。上訴方指是理大案2年,續指理解律政司會覆核(控方點頭並說:覆核)。法官同指判刑過輕。

上訴方指被告犯案時是16歲多啲,官指係16歲10個月,並叫上訴方不要出誤導情況。上訴方指判刑過重、原則性犯錯。控方指上訴庭無案例低過4年。上訴方指鄧浩賢案減刑後4.5年,但本案情節相對較輕。法官指其法律同邏輯推敲不對。

📌判決
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指如申請人繼續上訴,會有減時命令風險。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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