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3/4)

上午進度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3: 梁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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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繼續由PW4 偵輯警員 15548 李汝豪(音)作供

📍控方主問

PW4連續在2021/2/4~5日 07:00~21:30 查看中大晨曦書院宿舍大堂和户外的CCTV,目的係揾男子2、3、4、和其他可疑人有無在晨曦書院出入,發現男子3有多次出入紀錄,有做截圖,較對拍卡紀錄,確認男子3身份係D3。

本案初時由沙田重案組負責,在2021年1月21日改由新界南重案組接手,PW4由1月21日至2月22日期間,每日都睇CCTV約8小時,返查大部份中大的CCTV,只係發現在A出口、范克廉樓、和品御軒外有兩人手持紅色膠袋,相信在不同地點均為該兩人,其中一人係男子2。

知道男子2、3、4的姓名後就匯報上級。辯方不爭議拍卡紀錄,控方繼而指出男子2、3、4就係D2, D3, D4。

在2021年2月23日 07:28時,在中大晨曦宿舍303室拘捕D3,檢取咗藍白色波鞋,和學生證;在D3元朗的往所,檢取咗衫、褲和眼鏡。

控方稱PW4做咗一個時序表,申請呈上和叫證人描述,辯方反對PW4不是講調查心路歷程,只係指出男子2、3、4,其他描述應留待結案陳辭。

辯方無盤問,控方無覆問

[11:19] 傳召PW5 警員 9736 鐘雄(音)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5注守沙田重案組,係此案調查員,在1月12日與同事在中大校園進行掃蕩,巡查案發現場和由現場行到范克廉樓的路線,行咗35分鐘,揾唔到可疑人,紀錄CCTV位置和索取紀錄。

[11:26] ✂️D2律師盤問
在1月12日,由A出口經山路去到范克廉樓,IB隊員影相,相片顯示沿途路徑,無檢取證物,同隊人員檢取了受到襲擊的保安員的衣服;在1月21日再去中大搜證,在池旁路和車站路一帶,揾唔到嘢。

[11:35] D3 D4 無盤問,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控方舉證完畢。

[12:06] 審訊程序去到中段陳辭,辯方要求控方如何指控各被告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稱檢控基礎係join enterprise ,犯案人士穿黑衫黑褲,係靠PW4睇CCTV鎖定和追蹤可疑男子2、3、4,控方指就係D2, D3, D4,無直接證據指出各人在案發現場。

D2和另一可疑男子手持紅色膠袋由范克廉樓行向小橋流水,行到品御軒,PW1指有兩名黑衣人手持紅色膠袋在檢查站出現撒粉。

D3在案發後與D2先後持膠水桶和地拖進出小橋流水的小徑,推段係洗擦痕跡。

D4早在11:22已經去到A出口外的巴士站,期間有與黑衣人溝通,一直逗留至案發,更有舉手機拍攝。

📖中段陳辭

[12:45] D2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基礎係要集結在一起,有參與,有意圖,而家無證據證明D2身處現場,指控唔到撒粉人士係任何一個被告,指出男子二係D2,但PW4從來無講過男子二就係D2,只係跟據一個懷疑而推論到另一個懷疑,結果都係懷疑;紅衣男子有所行為,但證明唔到集結在一起。

[12:49] D3大律師
非法集結嘅控罪係強調在A出口,片段由開始到完結,短短歷時約1分鐘,黑衣人做咗啲乜,無證據指控係D3,有關D3嘅片段只係事前事後在范克廉樓,無證據指在現場出現,無證據證明有鼓勵,只係控方推論懷疑;終審法院盧建民案例指join enterprise不適用於非法集結。

[12:55] D4大律師
PW3在庭上認錯D4,PW4從來無講過男子4就係D4,男子4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他戴帽,相信陪審團亦未能對比。
指控男子4 10:40在百佳,10:42離開,11:22到達火車站,與其他人溝通,事發時在附近,12:15無參與,身處現場,但距離好遠,不能壯大聲勢,學生在校園好正常,控方對D4嘅行為性質,舉證未能達至檢控門檻。

案件押後後至15:0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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