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朱文瀚裁判官
#20210111中大 #審訊 (4/4)

D2: 區倬僖/前中大學生會會長 (23)
D4: 梁 (2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1日,在香港馬鞍山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辯方代表:
D2 #黃思希大律師
D4 #魏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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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繼續由DW1 D2的證人余先生 作供
D4大律師盤問
知道D4所屬的書院有學生任職導師,協助管理學生;距離A出口約30米有民主女神像,當時係學生聚集嘅地方。
控方無盤問。

控方呈上只係關於D2的承認事實
曾經檢取D2的DNA和指膜,與證物對比後,在證物揾唔到D2 的DNA或指膜。

D2案情完結

[09:48] 傳召DW2 D4的證人 鄧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DW2與D4同是中大同學,兩人亦是何添宿舍導師,負責協助宿舍舍監管理學生,有事會向舍監報告;案發當日起床後收到D4訊息,約DW2去沙田食午餐,DW2早上要上個別指導課,編排的時間是10:45~11:30,於是約D4 11:45在大學站外廣場等,但因上一節的學生延遲,大約11:30才到DW2上堂,DW2在上堂前傳訊息畀D4,通知佢會遲到,D4回覆「OK,等埋,橫惦差唔多上校巴」,DW2在12:10~12:15落堂,收到D4訊息話A出口發生咗啲事,都係唔食啦。

[10:05] 控方盤問
DW2未能提供當日的訊息紀錄,因為換咗電話。主控質疑DW2為何在兩年後還清楚記得當日的時間和情況,詢問每個細節:幾點起床、預計幾點上堂、導師叫咩名、上堂前做咩、點解咁早到、實際幾點上堂、用咩方式與D4聯絡、點解事後無揾D4⋯

辯方覆問
當日的個別指導課共有14人上堂,每人分開在不同時段,內容係學生自己準備,主要與㪍授討論project ,可長可短,亦較為輕鬆,上堂都可以用電話。

控方在法律議題上無陳辭,同意辯方提出的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

📖辯方結案陳辭
主要重新夥同犯罪概念不識用於非法集結;PW4的辯認工作不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假如法庭接納,他的結論只是推斷可疑人士是被告;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和行為;第二份承認事實更證明未能在證物上揾到D2的DNA台指模。

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4日14: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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