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2/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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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作供完畢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5辯方證人作供概要

證人和他的太太與D5是中學同學,2017年透過D5認識D4(二人當時為情侶關係,去年結婚),D4加入了證人的踢波群組。

群組在案發當晚9-11點於安捷街球場有一場友誼賽,D4有報名參加,D5也會陪同到場。當晚過了開波時間D4和D5仍未到場,二人當時身在尖沙咀。

安捷街球場附近有另一個球場位於石排街。證人認為D4和D5都對街道不熟悉(D4揸車要用Google導航,D5連球場在母校附近都不知)。證人有駕駛執照但沒有駕駛經驗;他住石排街附近,所以熟悉一帶道路。以他搭的士的經驗,由尖沙咀去石排街常用路線會經3號幹線、5號幹線、公主道。

🌟控方關注辯方證人為事實證人,但帶出證供似乎只是其個人認知、意見;至於WhatsApp對話截圖,即使控方勉強接受,也只屬傳聞證供。

王官指導辯方田大律師問證技巧:條條大路通羅馬,由梳士巴利道去石排灣(*按:王官一直口誤為石排灣,實際上指的是石排街)可以行好多不同路線;證人可以如何協助解釋關鍵時段或之前導致兩位被告當晚在紅磡繞道出現?先考慮相關性(relevance)然後才考慮可呈堂性(admissibility),最後才到比重(weight)。

盤問下證人確認,辯方的Google Maps資料是2023年,不是反映案發時情況;證人自己沒有案發當日交通情況的資料。

案發當日D4有打過電話告知正在途中,在梳士巴利道塞緊車;D4有在電話講當時和D5在一起,但沒有講當時做緊咩,證人也不知道。證人亦不知道打完電話之後D4和D5去了哪裡。當日證人並沒有和D5直接對話,是他的太太與她WhatsApp。

證人與兩位被告其實不算好熟。

-證人作供完畢-

午休期間D5決定不傳召第二位辯方證人,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10明天開始作供,辯方預計主問只需45分鐘。D11傾向作供並傳召一位事實證人;D12傾向不作供但有兩位事實證人。暫時預計星期三到D16作供,星期四展開D17案情,之後D18作供和傳證人。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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