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6/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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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提要:控方昨天在盤問D14期間欲引入從未在控方案情出現的新證據以反駁其不在場證供(*法庭認為辯方案情是不在場證供,辯方對此有爭議),辯方爭議做法,指片段真確性未被確立,而且不應在盤問階段提出反證。

1021開庭

📌法律爭議

🔹控方陳詞
控方稍後將正式傳召反證證供,昨天只是提早帶出議題;控方堅持申請處理及傳召相關證據。(控方已呈上簡短書面陳詞,庭上沒有讀出。)就控方能否在盤問階段引用稍後才提出的反證,已向律政署索取指示;盤問者需對對方證人清楚而重點地指出反駁,給予證人機會就相關證據作陳述(相關法律原則參見Browne v Dunn)。對於D14聲稱當時身處的位置及被捕位置,控方有片段證明為不實說法。但既然辯方反對,控方亦不堅持必須在盤問D14的階段引入片段。

🔸D14代表陳詞
不反對控方現在做法。根據上訴庭一宗運毒案例[CACC232/2018]第54段,反證申請應該在被告完成作供之後處理;若然法庭裁定接納反證證供,辯方會保留權利讓D14選擇就反證作回應。

🔸D4D12代表陳詞
控方的反證也牽涉D4和D12。辯方現階段沒有書面陳詞,但先申明立場:不爭議片段真確性,亦不反對控方引入片段;辯方反而更會倚賴片段。(嚴官:辯方想倚賴可選擇將片段呈堂。)技術上如何引入證據,容後再處理。

-繼續D14辯方案情-

繼續傳召D14

🔹控方盤問(續)

2019年17-18日他身在香港,但對當時社會情況、油麻地旺角交通情況一無所知;控方指出這不尋常。

就他供稱同事車在窩打老道逆線U-turn後放低他,而他對落車位一帶情況一無所知、不聞不問;控方指出他當時已知現場暴動情況。

就他對於自己進入後巷到碧街以東位置的辯解,控方指出,他當時並非身處聲稱的位置,亦不是在該點被截停和拘捕。

控方指出,他當時的衣著、管有的物品都是當時普遍示威者物品,而他背囊內有另一件黑色上衣、防霧噴劑、護手,目的都是在暴力示威集結中使用。

🔸辯方覆問

對於控方指他在油麻地站搭車要轉車 ,行去旺角東站搭會更快捷,當時在廣華醫院落車是揸車同事的決定,不是他自己選擇。

控方盤問時提及Pokémon Go裡的冒險筆記,那個只是短暫儲存的紀錄;他由2016年開始玩遊戲,可能會睇一下筆記內容,但沒有刻意儲存紀錄 --筆記不是玩家自己選擇儲存,而是遊戲設定自動記錄。

-D14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D16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D17辯方案情-
D17選擇不作供,傳召一位證人。

傳召D17 辯方證人 李先生
D17叔叔

🔸辯方主問

證人由2016年起任職保安,上班時間為1900-0700。他住在油麻地上海街某大廈,步行至碧街的地鐵站不需1分鐘時間。

📌文件夾
土地註冊署登記紀錄顯示證人住址,兩位登記人為證人的父母,父親已離世,母親健在,與證人同住;D17出世紙及D17父親出世紙確認各人關係。

D17小學到中學都讀名校,成績名列前茅,亦獲得獎項、獎學金,並成功入讀大學,為全家之光;她亦有在國際大企業實習。

證人在2019年17-19日休假,不需上班,案發當晚在家,D17有上去,與他和嫲嫲一起食飯。平常他們食飯流程如下:食完飯食生果、聊天,嫲嫲11點瞓覺D17才離開;案發當晚也跟平常差不多。

D17住秀茂坪,離開證人家會搭213D巴士回家;當晚她應該係搭巴士,但實際上證人並不知道。案發幾日後他得知D17被捕,覺得奇怪和無辜,所以對這個日子記憶特別深。

主問完畢,控方要求押後至下午才開始盤問。

1118午休至1402再開庭

🔹控方盤問

2019年與平常時間一樣,D17大約一個月一次上證人家食飯,有時約朋友出旺角、要去廁所也會上來,與嫲嫲聊天。

該段時期證人每日在家裡都會聽到外面示威的聲音,但由於其地理位置,他早已對街道上的各種雜音習以為常,案發當晚沒有覺得特別。

證人從來未行過居住大廈的後門,只會在正門出入,一出就係碧街。D17正常就搭213D回家,當晚有沒有他就不知道。

證人確認,全家都十分愛護D17;他不同意控方所指,今天庭上供稱與D17食飯其實不是在11月18日發生,只是證人基於對D17的愛護和覺得她無辜而上庭作供。

-證人作供完畢,D17辯方案情完結-

D18了解權利後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案件管理
控方與D1正就進一步承認事實商討中,惟田大律師現時不在席,程序上要處理完承認事實才能進入反證階段。

📌法庭對影片關注
(1) 控方指稱P065片段裡的紅衣人為D17;法庭睇完咁多片都冇見過第二個如此衣著與外型的人;
(2) 片段拍攝者有轉過鏡頭,進入了窩打老道一些時間後有人開始走,相信是警方動令Gogogo;可否以此去推算片段的時間?

控方傳召反證可能有街外證人。

141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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