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求情

D3:何(32)
D5:李(30)🛑已還押逾1個月
D7:梁(25) 🛑已還押逾1個月
D13:朱(20) 🛑已還押逾1個月
D15:黎(23)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3] 存檔法庭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______

1207開庭

法庭關注D3在背景報告中向感化官聲稱當晚去現場目的,似乎與他承認參與暴動不一致;辯方已向被告了解,澄清他的說法只是講最初去現場的意圖不是參與暴動。

法庭已閱畢所有書面陳詞及求情信,辯方現時只需作簡單補充。

🔸D3代表陳詞
被告被捕後有反省,真誠認錯,而醫療報告反映他經過一些時間才康復。被告明白他在開審日才認罪。

🔸D7 代表陳詞
辯方補充被告家人身體狀況。

🔸D13 代表陳詞
被告在審前覆核之前已認罪,希望可獲1/4刑期扣減。被告在本案中沒有暴力行為,亦不是煽動角色。她是一個負責任的人。辯方指出,案發至今已逾3年,社會氣氛不同,被告重犯機會低。

1217休庭,所有認罪被告全部還押🛑

1437再開庭

🔸D5代表沒有補充陳詞

🔸D15代表陳詞
辯方今天補上3封求情信。被告確認背景報告內容。所有求情信對被告有一面倒正面評價,形容他是善良的人。

🔹控方呈上當晚同一事件、目前已有判刑結果的其他分組案件判刑供法庭參考。(至今有6組 #1118油麻地 審訊已作判刑,量刑起點由4年6個月至5年3個月不等。)

📌判刑理由

本案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各被告無論於何時加入都必然知道暴動實況,增加聲勢令暴動得以持續,因此法庭採納5年為量刑起點。

D7在審前覆核5個月前表達認罪意向;D5、D13臨近審前覆核時表達認罪意向;D15在審前覆核當天表達認罪意向;D3則於開審日認罪。參照相關案例指引,法庭酌情給予各人相應扣減:D7獲16個月扣減;D5、D13獲15個月扣減;審前覆核問卷仍表示不認罪的D15獲14個月扣減;D3獲12個月扣減。

良好個人與家庭背景本身不構成減刑因素。D7、D13、D15犯案年齡皆是25歲或以下,除了沒有刑事紀錄,他們亦有悔意,當時身上只有保護裝備;法庭給予D7和D15再1個月扣減,而更年輕的D13獲3個月扣減。D7因身體狀況上月曾住院9日,其羈留期間無法照顧患重病的家人,再獲1個月扣減。

🔥判刑🔥

D3:監禁 48 個月
D5:監禁 45 個月
D7:監禁 42 個月
D13:監禁 42 個月
D15:監禁 45個月

1554退庭

👦🏻👩🏻兩位不認罪受審嘅手足好有心兼極具勇氣,留低聽同案判刑💛有緣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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