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理由
👤*(15) #20200302灣仔
🛑服刑中🛑

控罪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或摧壞財產
上訴人被控於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機油和1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被控於2020年3月2日,在香港灣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務大樓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崔美霞裁判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並將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上訴人其後獲批上訴期間保釋。雖然法庭在2023年1月19日批准控罪2的定罪上訴,但由於法庭同時駁回控罪1的定罪及刑罰上訴,故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聆訊連結:[按此]
上訴判詞連結:[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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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次判決與訟費申請有關,是因為上訴方希望就控罪2的上訴得直申請訟費,亦申請關大律師的證書。

就是否批出訟費,終審法院曾在不同案例中指出 -

「上訴人若然獲判無罪,便應獲判給訟費,除非有確切理由偏離該總則,例如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又或上訴人曾誤導控方,使其認為其針對上訴人的案情較實際為有力。」

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和所涉法律原則,法庭命令上訴人可得關乎上訴的50%訟費,亦批准向關大律師發出證書

最後,若上訴和答辯雙方就訟費金額方面未達共識,則交由聆案官判定。

*是次申請是由書面處理,故不須開庭處理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136A_2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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