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陳(26) / A5:黃(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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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陳詞

無證據反映被告由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的相關時間,亦不排除可由其他路徑進入。法官質疑被告身上的裝備和激進行動有關聯。上訴方指原審的作供警員稱佐敦道2230至0100時也有配上裝備的人。官質疑為什麼被告見到情況如此浩蕩依然前往。上訴方指亦有警員作供指油尖旺發生非法集結/暴動的情況,縱使被告裝備可疑,不是無辜行人,也有可能是參與以上所講的非集/暴動,準備離開時與上警員。官質疑周邊人士無理由不知道情況,為何要行過去。

法官指第一項暴動詳情包括加士居道,原審有解釋為何上址有暴動,所以由佐敦道或其他路徑入加士居道並不是重點,即使原審此處有錯,重點在於他們身處暴動現場,仼何人見到現場環境會知道暴動發生中,如有四通八達路徑能入加士居道,能推論是留守現場,質疑為什麼原審不能作唯一推論。

上訴方指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由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引申有無證據顯示被告何時進入暴動範圍,因此不能反映被告進入時為暴動時段,暴動完結時間為0133,申請人1於0136在加士居道行人路被捕;而申請人2更是沒有被捕時間,警員作供則指推進後7至8分鐘才拘捕他。上訴方指原審稱必然目擊暴動發生和一定不是剛剛到達一說有相確。

法官指如佐敦道左轉加士居道,即使幾分鐘,也能跑到不只拔萃女書院(被告拘捕位置)。上訴方指也可以是代表更加遲去。官質疑即使如此為什麼看見那方向有警察還要繼續前進和不掉頭,有沒有任何原因一定要往該方向走。上訴方指佐敦道交界有防線向彌敦道推進,而被捕位置近北海街和志和街,質疑原審肯定被告由彌敦道前往加士居道上的說法。

法官指環境證據推斷,當速龍行動時距離20米看見申請人1帶着裝備和其他人一起跑向彌敦道,即使原審沒有證據指被告如何進入加士居道,但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做什麼,為什麼原審不能作出此客觀推論。上訴方指如果以裝備和跑步作客觀推論是可以的,但重點是沒有證據被告如何進入和順帶必然看到暴動的議題。

上訴方指出申請人2的情況,0133暴動完結 ,警察證人指出在推進後7至8分鐘看到10米外黑色帽的申請人2,所以原審的客觀推論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官指7-8分鐘的議題可以是雙刃刀,可以是更不利的因素,質疑為什麼7-8分鐘仍然不離開和擔心裝束會被懷疑,明知山有虎仍繼續前往該處,亦可以說成頑強戰鬥留守到最後。上訴方稱掃蕩後,暴動完結才到,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官質疑申請人如暴動後才到達,一定會有清白原因才到達。 上訴方指暴動後才到達,不能說逗留了多久。官指因此必須有原因,而控方的證據能夠令法庭作出唯一推論。上訴方指一身裝備下出現不能夠說是無辜,但當時油尖旺也有事情發生,即使被告裝束可疑在暴動後進入了暴動地方亦不能夠一定是參與該場暴動,並指出如果法官考慮但書,便沒有該方面陳詞。

🔹答辯方
有片段佐證,大量速龍拘捕大量示威者,而整體證據是否掃蕩了7至8分鐘有商榷。認為兩位上訴人彼此被捕時間相近押解時間相近。法官指押解時間和截停時間不同。答辯方指不知截停時間 。

🌟六個月後會有書面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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