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判刑 🔥
👤黃(17) #20200701銅鑼灣
🛑已還押逾一個月

控罪1: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銅鑼灣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物,即一些雜物,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盜竊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偷竊 1 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而該等屬於另一人的物品。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20 年 7 月 1 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 1 樓地下中庭管有 3 個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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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速報:判處6年監禁‼️

📌判刑理由:
經審訊後4控罪均裁定罪名成立。現年20歲,父母已離婚,父為退休警務人員,母為律師。母親數年前送其往加拿大讀書但2020被告由加拿大回港並在汽車公司當維修汽車學徒。

控罪(1) 及 控罪(2)均為縱火罪。香港人煙稠密,縱火行為屬非常嚴重罪行。法庭不認同辯方指本案比多個案例如楊家倫或簫樂婷等案較輕,本案是有預早計劃帶同汽油彈針對不同政見人士,本案又挑戰片段中被告身份需控方多花時間擧證。投擲易燃物汽油彈,預謀及夥同他人犯案為加刑因素,犯案時17歲並非少年犯,判刑應以阻嚇為主,法庭認為兩罪以4年9個月及5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雖患抑鬱症但非減刑因素,也毫無悔意,只可以年輕每罪扣減3個月。

控罪(3)判處2星期監禁

控罪(4)以4年半監禁作量刑,年輕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
各控罪發生時間地點不同本應分期執行,但整體考慮後控罪(1)至(3)同期執行,控罪(4)其中十二個月同控罪(1)至(3)分期,即總刑期為 6年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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