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深水埗 #覆核申請

👤張(32)🛑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3年,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答辯方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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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開庭]

法官們質疑大律師一星期前已經知道其另案早上毋須開庭,為何不寫信通知法庭?讓法庭可以修改審訊時間,辯方大律師當場向法官們道歉。

🔹上訴方(控方)
上訊方陳詞中列出13項應該加重刑期的理據,主要反對原審法官對暴動的定性是中度。他指出由於集結人數眾多,而且有人受傷,受傷的士司機傷勢嚴重,施襲者持武器,現場亦有財物損失,所以應該定性為嚴重,認為判刑過輕。上訴方又強調即使原審法官定為中度,有同類案件量刑起點為是5年,而非是本案的3年。上訴方指由於被告已經服刑一年多,扣減假期後實際監禁2年,被告人今年7月20號將獲釋,刑期太短。

▪️法官回應
提出原審沒有考慮的要點,例如暴動不應被視為1716開始,不需要分為撞車前、撞車後,撞車前的時間都包括在內,應該視為一個暴動,因為撞車前已經有襲擊發生。
有蒙面人襲擊司機,兩名女途人有骨折及受傷。認為這是原審法官未被使用的材料;又稱原審法官沒有將有受傷途人成為是加重刑罰的原因,認為群眾及答辯人應該去救兩名女途人,而不是去襲擊司機,反問為何重點不是放在受傷途人後來如何處理。

控方回應因在相若時間有救護人員處理。

🔹上訴方
代表當然贊同法官的說法,接受有受傷途人應該成為加重刑罰的條件。

上訴方播放片段,指出有黑衫人襲擊的士並打開車門所以程度是嚴重,又話個司機血流披面,並稱答辯人曾用腳踢司機和抽打司機。

🔸答辯方回應現場所見都是非致命武器。

上訴方又播出「癲狗日報」片段,拍攝到襲擊司機和損壞車輛情況,強調襲擊好兇殘,人群已喪失理智,光天化日下,算是十分嚴重,而非原審定性為中度。

上訴方引用賴雲龍案判處63個月監禁,指同樣是定性為中度。

🔸答辯方
大律師表示已呈交書面陳詞,重點在提出暴動是偶發性而非有預謀。所謂襲擊,答辯人所使用之工具只是非致命的武器黑色長條(法官補充陳詞有說過是縮骨遮柄)。他重申原審法官已經很詳細看片段6次,並引梁天琦案12個要點。

本案沒有持續性,只是短暫5分鐘的暴動,更沒有預謀。的士門打開前現場只是非法集結。

🌟法官插嘴反駁甫開庭已表示不同意,更指暴動罪不是單看個人行為,要考慮群體罪責。

雖然非法集結是非偶法性,但暴動是因為的士衝上行人路,當事人沒有預謀去襲擊的士司機

🌟法官即時回應明知係有堵路,答辯人又擠身入去的士旁邊,接受他人給他的口罩遮蓋面容,原審法官認為是偶發性其實其不合理,而且附近也有傘陣。

答辯人不是計劃周詳地、早有預謀地襲擊的士司機,加上申請方亦同意群眾誤會的士司機是特登撞向途人,沒有爭議襲擊是偶發。

🌟法官指出有堵路就不是偶發性

🔹上訴方回應
襲擊現場之後檢到的削尖嘅鐵通、尖鎅刀,如果沒有預謀,怎會帶到現場

🔸答辯方案例
量刑期有很多不同情況,有5年也有6年。所以4年半也並不算輕。

🔹上訴方總結
答辯人沒有條件可以調整刑期,所以判刑過輕是因起點太低。

▪️法官再強調原審法官沒有考慮私了元素。

[1611退庭]
[1633開庭]

🔴宣判結果
上訴得直,判刑過輕;重判刑期為4年1個月

以6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三分一,即4年4個月,因覆核再減3個月。

判詞將於6個月後發出

[163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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