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3/2]

👤范(31) #0914淘大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鄺志文。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牛頭角道77號淘大商場內,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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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辯方作出補充陳詞前的內容從缺🙇🏻‍♂️)

辯方引用HCMA167/2020案,HCMA442/2021案和DCCC1119/2020案,指出若被告作出抗拒行為時,有可能誤以為對方是黑社會,暴徒或其他相干人士,而不是警務人員。按此理解,去抗拒對方的制約行為不會構成任何罪行,被告亦沒有犯罪意圖。法庭需要作出裁定,控方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係知悉兩名控方證人的身份,即警務人員。假設法律上說法不正確,辯方亦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人有可能真誠地相信控方證人不是警務人員。辯方最後請法庭考慮被告人的行為和動作是否構成抗拒,因為當時他被控方證人擊打雙腿。

控方陳詞指本案毋須證明被告是否知悉兩名控方證人就是警務人員,只須要證明警員當時是在正當地執行職務便可。

控辯雙方完成陳詞,裁決將會在2023年4月26日09:30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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