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0/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4:甄 (16)/ D15:李 (25)

更正🛑 D1,2、3、7、8、10、11、12及13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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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多名警員證人申請匿名令,以A( )作識別。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傳召D6 作供

🔹控方盤問(續)
-去油麻地視察城景國際酒店是看附近店舖及交通如巴士站,選擇此酒店是因近地鐵站。為何不網上看資料而實地去,因地圖未必update不覺危險也想知去朋友店行多久因會經常去。
-朋友遊戲卡店在新填地街,自己龍馬大廈遇到途人話危險,不同意反方向可向北到咸美頓街再去朋友店。向南行因不知指前面意思是幾遠,諗住到碧街行去。
-昨天指意識身處騒亂現場,同意不是在外圍,自己換上取得之裝備冰袖,護目鏡、豬咀、面巾及3M手套,用了大約30秒至1分鐘戴上,主控指幾十秒可以選擇走了很遠,D6指要跨過中央分隔需時。不同意穿裝備同想離開是背道而馳。戴豬咀及冰袖是不想受催淚煙影響呼吸及皮膚,同意豬咀戴上也較焗。同意3M手套有污漬,取時沒有袋不知新舊。當日沒戴袋中近視眼鏡,只有百多度近視可看到近景物,問爲何不是劇烈運動但有眼鏡帶指是輔助,不同意是打算參與暴動確保眼鏡不脫落。途人送兩款不同護目鏡,同意黑色較大及可遮掩眼部。接收物資時看過物品知道種類但不知數目。

🔸覆問
-視察酒店附近食肆及便利店舖是方便之後日常生活
-控方指意識危險可不換裝備直接走,當時想法是想不被催淚煙影響
-眼鏡帶是上堂時用,方便配戴眼鏡
-遇到途人指前面危險比物資,自己知危險但不知實際位置,想在碧街視察酒店環境,當時距離50米。

-D6案情完-

📌案件管理:
下位應傳召D9 作供,代表指其作供頗長會跨越至星期一及同另一D5被告有關而其律師下午不在庭,希望押後D9作供至下星期一,而D9不會傳召原定之事實證人,星期一可完成D9作供,而下午將利用時間處理2份新增承認事實。

[1233] 今天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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