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5]

下午進度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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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第十二位證人 警長33131作供

控辯雙方同意證人早前所作供詞以65B形式納入法庭存檔,讀出證人供詞。

🔹控方主問
證人在口供提及於2326時向示威人士推進,沿途亦有制服示威人士,其後沿彌敦道追至碧街,在甚麼時候到達。證人回答於2335到達A1出口位置,當時見到機場部隊總部人員,特別戰術部隊人員在場。控方問證人有否望向碧街警方制服示威者的位置,證人見到近碧街有被制服人士,亦有速龍圍堵一堆示威者。

控方指證人2335被指派在碧街封鎖線,證人指派下屬進行,全部為機動部隊D1隊員,控方要求證人於地圖上畫出封鎖線位置。

控方問證人設立封鎖線後留於該處多久。證人回覆整晚逗留該位置,負負設立羈留區/醫療區。

控方問當證人逗留該處時,有否看見有警員再將其他被捕人士入封鎖線,證人指在其視線範圍內並沒有。

法官問等侯區用意何在,證人指當時於碧街圍堵一堆人士,等候帶領進入臨時羈留區,或有醫療需要者會被帶領到醫療區。

辯方律師盤問證人,是否只負責拘捕押送本案中第二及第四被告,而沒有直接負責或指示其他警員進行對D1押送工作,證人回答沒帶直接負責,但有指示其他隊員進行押送。辯方律師指證人沒有對當時指派何人押送D1進行紀錄,證人不同意。辯方律師問根據證人口供碧街至砵蘭街都是封鎖範圍,證人同意。有機動部隊人員追截碧街人士,當時是否追截至砵蘭街,代表已超出設立封鎖線範圍。證人表示不清楚,當時被圍堵人士集中於碧街,法官問知否在砵蘭街有拘捕行動,證人表示不清楚。

🔸辯方盤問
D2律師:指證人口供中有點名5名人士,代表當時該5名人士都是被證人所屬小隊追截制服,但當時證人口供附表-被捕人士列表中有29人被捕,是否代表其他25人非由被告負責,證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指錄影片段中有被拘捕人士於醫療區擔架床上,亦有部分人士要用呼吸器協助呼吸,證人同意。

D4律師:證人口供中附件2被捕人士列表中有D4名字,該名字如何得來?證人回答當時需去醫院人士不斷遞增,因此當時需紀錄誰人負責押解工作,亦需紀錄被押解往醫院人士資料,名字應該因此得來。

辯方律師指證人用「應該」字眼,表示沒法清楚記起當晚每一位人士的被拘捕情況,證人不同意。

1518 控方有覆問,但需時十分鐘索取指示,聆訊1530繼續。

🔹控方覆問
地圖中碧街東南商業中心左邊為砵蘭街,證人口供附件地圖中封鎖區位置遠達砵蘭街,但當時封鎖區位置其實並未至砵蘭街。

控方指當時碧街已有速龍在場控制一大堆人士,當時速龍位置亦在場達致封鎖效果,證人同意。控方問證人有否在碧街位置時見到有速龍或其他警員再帶被捕人士進入封鎖線範圍,因證人回答辯方盤問時指出其當時視線範圍遠至砵蘭街,法官更正控方說法,當時證人的回答為他不清楚在該處有無拘捕行動,控方再問證人有否看見有速龍或其他警員再帶被捕人士進入封鎖線範圍,證人表示沒有。盤問完結。

控方表示下午原訂傳召兩位證人未能出席,將更改時間再行傳召。

📌案件管理
安排PW14 及PW15 (兩位消防員)在4月17日出庭作供;除PW30及PW31在鐳射筆證供上有爭議外,其他證人會以65B形式讀書證人供詞,部份會有簡單的跟進問題。

[15:45休庭,押後至4月17日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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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名被告:「Hello我係其中一名被告,希望多謝呢排一齊到場嘅旁聽人士,你地嘅支持對我哋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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