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20618中聯辦
#審訊 [1/2]

麥(53) 🔴還押中 (沒涉他案,上次3月8日提堂時仍批准保釋,但3月10日起還押,不清楚還押理據)

控罪: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2年6月18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傅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於干諾道
西160號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

背景:
曾有30年精神病紀錄的53歲無業男涉於2022年6月,向警方虛報指位於西營盤的「中聯辦」放有炸彈等物品,1月17日首次提堂時獲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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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案件管理
裁判官指知道被告精神情況不穩定,上庭時曾有扔鞋紀錄。法庭替其取精神科報告指有一直接受精神科治療,間中出現行為不穩定。辯方明白即使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法庭也可判處醫院令。辯方主要爭議電話是否由被告打出及當時其精神狀況。同意案情指涉案電話號碼當時是被告母親名字登記供被告日常使用,涉案電話在6月18日拘捕被告時沒發現,至今不知去向。

控方共有3名證人(2警員及1市民)一人為應辯方要求傳召。被告可能會作供及傳召一名醫生證人出庭。

📌PW1 潘女士 (被告母親)
🔹主問
確認被告經常病發和語無倫次,會不停打電話和問人攞錢,又指於2022年6月18日早上,被告亦致電她相約飲茶,其後又要她支付的士錢和問她拿錢,被告電話是自己名字登記供他用,但其大意經常遺失了手提電話。
🔸盤問
被告若病發便會「馬不停蹄」和「由朝到晚」,而被告不會記得自己病發時做過甚麼事。

📌PW2 尹先生 警察通訊員
🔹主問
2022年6月18日下午15:38許接到一男士以本地話報案電話,庭上播放報案電話內容,廿三秒內容指有人在中聯辦門口放詐彈,部分內容莫明奇妙如說有2 watt/volt? 炸藥隨即收䤼。證人15分鐘內用系統電話多次打回報案電話都找不到報案人(不肯定不通定冇人接),PW2指對方只會看到警方總機號碼來電。
🔸盤問
-不清楚是否在香港打112及999均可致電香港警方報案

控方沒覆問但根據資料指電訊公司紀錄打112是系統問題,實際被告是打999,辯方表示爭議後控方回覆可傳召電訊公司職員但需時安排,鄧官指根據電訊公司紀錄被告電話當日上午及另一時段也打過電話,是一共打了3次。

📌PW3 DPC 25580 蕭xx 拘捕警員
(應辯方要求傳召)
🔹主問
2022年6月18日2110 時前往東區醫院急症室拘捕被告。7月19日1850在西區警署替被告作錄影會面紀錄,約十九分鐘。鄧官要求播放會面紀錄。
🫂錄影會面紀錄
在母親陪同下進行,被告回答自己背景資料有燥鬱精神病紀錄30年,自言病因是濫藥,每4星期要往東區醫院覆診及每天食藥,因精神殘疾由母代領綜緩,自己居於西區一間宿舍,租金由母親繳交,自已只有一個手提電話(即涉案號碼),由母親買給自己並負責每月交費。
對於2022年6月18日自己做過咩,為何晚上送到東區醫院完全不記得。自己當日手提電話去咗邊也不記得。對於警員會面中播放報案錄音內容冇印象,也不明白內容,不同意警員指是自己打電話報案中聯辦有炸彈。
🔸盤問
-問過被告手提電話去咗邊因在醫院拘捕時護士答其身上物品只有殘疾人士證件,沒有電話。當時因見被告精神不適合調查沒有向被告作出搜身。6月18日晚上十時去過其母親柴灣住所也沒發現涉案電話,之後去被告居住西區宿舍也找不到,同意直至今日也不知該電話去向。
-同意沒有接受辨別聲音訓練
-非專家不肯定智能電話不解鎖也可打999
-不知道本案警方有冇找專家比對電話聲音

📍鄧官上午休庭前指觀察到(1)控方沒有證據指電台報案錄音及錄影會面播出錄音是同一人說話及認到是被告聲音;2)本案沒有專家確認所有智能電話在鎖上也可致電報警,法庭可能要推論被告不見了之電話可否被他人用來打電話報案。

控方聯絡電訊公司安排新增證人下午到庭。

📌PW4 曾先生 電訊公司員工
🔹主問
2023 年4月18日就涉案電話做了一份誓章(P3),問到表格上顯示112為何意思? PW4說政府旅遊網上指112可致電緊急中心,當然也可打999報警。電訊公司紀錄如打112會出112,打999會出999
問到呈堂資料電話紀錄forward 意思,證人指是有人致電涉案電話不通轉了去留言信箱。

📍裁判官問手提電話唔解鎖能否打112? 證人指自己理解冇解鎖出不到key pad應不可打電話,就算打112緊急中心也不可以
🔸盤問
-自己肯定政府旅遊網上教人112可致電緊急中心或打999報警
-要求即場拿出自己電話,同意沒解鎖畫面可見到可打出緊急電話,證人更正早前作供說唔解鎖不可打112說法。

控方案情完

📌中段陳詞
🔹控方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
即使接受控方所有證據,都只能證明上午0638被告仍持有涉案電話聯絡母親飲茶,晚上2118拘捕警員也確認在醫院、被告及母親住所也沒有見到被告管有之涉案電話,下午3時打出之報案電話不能確定由誰人打,再者其母也作供指他多次遺失電話,控方傳召電訊公司證人也確認沒解鎖任何人也可致電報警。如法庭單憑23秒報案內容聲音作推論由被告打出是非常危險做法。

📌法庭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辯方案情
被告選擇不作供,只會傳召一名醫生證人作供

📌DW1 黃志強醫生 任東區醫院精神科顧問醫生 (專家證人)
🔸主問
認識被告為其病人,非常清楚其病歷,30年前已替其診症為其主診醫生,其兩天病情為有十分嚴重飲咳水習慣及抑鬱狂噪症。狂燥症病發時情緒高漲,極端焦燥昜怒自大會自稱為神,不需睡眠充滿精力性慾高漲,可持續幾星期至幾個月。抑鬱症病發則相反感到自卑,有自殺行為或念頭,比平時少說話,不願見人,也可持續長時間。病發時有意識知對錯,但作決定不理性。正常之後清醒時仍會記得自己病發行為,但病人有嚴重飲咳水習慣可能中毒,似飲醉酒會對記憶有影響。但在自己診症時表現平靜,被告有多達50次入院紀錄,清醒後也會知道之前行為。

確認被告2022年6月18日至7月19日入住醫院,自己在2023年2月2日為本案撰寫了一份精神科醫生報告,

裁判官提問下簡介專業資格,曾多次以專家身份在法庭作供。
🔹盤問
-同意2022年6月18日至7月19日沒診治過被告,自己已退休只負責門診工作沒做急症或住院診治
-對被告病情作供是參考急症室病歷紀錄(傳聞證供),同意6月18日醫院急症室紀錄沒有中毒或幻覺紀錄
-同意抑鬱狂噪症病發後清醒時仍記得之前做過的事
🔸覆問
6月18日沒替被告診治,但寫醫生報告是有參考當日急症室紀錄

鄧官庭上要求再播放報案電話內容,問DW1從報案人說話內容可否認到是誰,DW1指從語氣音調認出是被告,並指說話發音不清及急速,是片段式九加唔搭八,天馬行空,反映報案者精神急燥,但對話太短不能從精神科角度判斷是惡作劇定受幻覺影響,但從其替被告診症30年經驗似是被告服過咳水及沒有服用精神科藥物後之說話
🔸辯方進一步提問
同意辯方代表指沒有接受訓練聲音辨別,作供認出被告聲音,但不可說百份百肯定

案件押後至明天上午0945作結案陳詞,辯方書面陳詞0915交法庭及控方,控方書面陳詞於0945或前提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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