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20618中聯辦
#審訊 [2/2] #裁決

麥(53) 🔴已還押逾月

控罪:炸彈嚇詐行為
被控於2022年6月18日,在香港將明知或相信是虛假的消息向警方傅達,意圖誘使警方相信於干諾道
西160號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放有炸彈或放有會爆炸或着火的物品、物體或物件。(違反公安條例第28(2)條)

背景:
曾有30年精神病紀錄的53歲無業男涉於2022年6月,向警方虛報指位於西營盤的「中聯辦」放有炸彈等物品,1月17日首次提堂時獲批准保釋,但在3月初因嘗試離境時被捕期後取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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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法律代表: #詹鋌鏘大律師

📌結案陳詞
雙方書面陳詞今早已交到法庭及對方並確認採納內容。

🔹控方回應2主要爭議
1)身份問題,辯方沒有證據當日下午致電報案時已遺失電話,紀錄可見0654-0851仍有打入打出同一號碼。1241時有一「9」字頭號碼打入聯絡,查證該號碼乃經常頻繁聯絡。醫生作供也確認是被告聲調,語氣。再者致電報案時有自稱我姓麥。
2)辯方沒證據致電當時被告出現精神問題

🔸辯方補充
醫生作供從錄音非百份百肯定報案人是被告,只是很大機會。如一個有心虛報惡作劇不會透露自己姓氏,母親也作供指案發前一兩日被告已出現精神問題,就算被告有致電,未必意圖虛報,可能受到精神病影響真心相信有發生過而致電報案。

📎法官再一次向辯方代表重申,就算裁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也可以判醫院令或接受其他治療,被告代表律師同意。

[1015 休庭]15分鐘後作裁決

[1038 開庭]

📌裁決:罪名不成立

簡短理由:
辯方爭議致電者身份及致電時精神狀態。報案者雖語音不清但法庭對比聲線及醫生證人也認出是被告,法庭同意是被告致電,有作出過至電行為。但醫生同時也指報案人語調急促及不清,根據經驗是被告服咳水及不按時服藥引致受精神病發影響犯案,未必一定有犯案意圖。因此裁定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跟進
雖然被告罪各不成立,法庭仍根據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替被告索取2份精神科報告再考慮是否會頒發醫院令或其他進一步治療,案件押後至5月5日1430再訊,🔴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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