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0個月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背景資料:
案件於本年3月18日(六)於 #林子勤裁判官 席前首次提堂,D1需要繼續還押,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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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開庭]
書記宣讀控罪,二人分別表示明白。

D1今日無律師代表但有意申請法援,法庭提醒若被告希望下次上庭有律師代表應從速處理申請。

D2原定今午續到警署報到,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豁免今日警署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本年6月15日09:30同庭作提訊日。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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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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