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8/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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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控方主問
證人於地圖畫出推進路線,指0520 集合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交界向暢運道推進,並支援戰術小隊,證人看到poly平台有汽油彈掟到暢運道地面,形成1-2個火堆,有煙有磚塊掟向推進中的警方方向。

證人認為危險,便衝到理大 A座簷篷底作掩護,該處為視光科學診所,門外和簷蓬底有燈,光線充足。

證人望向漆咸道南方向,看到一名人士戴住
灰色頭盔和黑色護目鏡,面上有粉灰防毒過濾面罩,透明雨衣穿在黑色外套外,黑色頸巾在下巴以下的位置,長黑褲,白波鞋,黑白背囊,雙手戴住手套,左手是黃黑色,右手是灰色。

證人指此人和5-6名黑色裝扮人士向證人,即正門方向衝,證人舉起長警棍作戒備,講警察咪郁,但該人群無理會,證人指當時聲量盡大,戴住防毒面罩。

證人指該人群繼續向他方向急衝,上述描述該人士距離證人最近,證人徒手㩒低並制服該人,該人無反抗。證人認為該處危險,便把該人士帶往出發位置。當時證人望向該被捕人士相距10米,視線一直停留在該群人,沒有阻擋。

證人於地圖上畫出制服位置 ,帶往調查和作出拘捕之位置 和第一眼看見該名人士之位置。

證人帶被告到調查位後向被捕人士以非法蒙面和暴動罪作出拘捕,後知為D2。

由制服到拘捕到看守期間無干擾被告身上物件。拘捕後由女警10308 協助搜身和查看背
包,無發現仼何武器/違禁品,及後證人和女警一同帶被告上警車往紅磡警署。到達後由10308繼續處理,過程無人干擾證物。

林官問由誰檢助證物和定標籤,證人答不知道。被告何時除下手套,證人答不記得,不是由他除下,戴到拘捕之位置搜身時才看到手套有不同顏色。辯方爭議手套是否屬於d2。

證人沒有確實留意由截停制服點到紅磡警署時d2手套在那,指交了給10308處理,證人現場拘捕位置時才看見被告帶着手套。D2背囊由10308搜查,詳盡搜身到紅磡警署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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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以拖行D2背囊帶方式把D2由制服地點拖行至宣布拘捕地點。

證人部分同意辯方指他向前行,以手拖D2背囊手抽位,d2 面向證人身後一說,解釋有以不同姿勢拖行被告,有交替手拎D2 背囊手抽拖,所以不能說D2是全程向證人正面或背面。

證人部分同意辯方指D2無自己行一說,解釋D2開頭有嘗試行,忙記行至何時D2說腳痛,跪/坐了在地上,所以便選擇拖行D2。

證人部份同意辯方指他冇留意D2裝束,直至到達制服地點,並解釋被告的黑色外套,雨衣和豬嘴易被留意。

證人同意推進到poly 期間看見平台有汽油彈和磚塊擲至暢運道路面,辯方指出是由平台擲至正門出入口位置,並不是暢運道行車線,證人 回答忘記擲到東或西行車線,不確定是否正門位置。

證人同意先經理大出入口才到早前講的簷篷位置,對辯方所指簷篷有小徑有磚牆到腰間和A座往簷蓬位置不需要攀爬之說無記憶。

辯方請證人看一些理大位置的相片(不是案發日子拍攝):

證人指他不是行相中A座出入口左手邊路徑再行前的路線,並指無入過辯方所指相中小徑。對辯方指牆身係腰間位置,望到暢運道一說無記憶,無經過到大學醫療保健處。證人是在診所門口看見數人包括被告衝向他,並於診所位置制服被告。

證人指他沒有進入辯方所指會經過視光學診所和大學醫療保健署的小徑。辯方問那如何到達證人所講的診所位置。證人回答由科學館道前往暢運路面,在暢運路中間直接去診所簷蓬位,同意是由室外進入室內,從暢運路面跨過矮牆到室內走廊位置。

證人指由截停制服D2位置帶離小徑,要經過磚牆圍欄位往暢運道路面再帶往另一安全的位置作調查。同意辯方所指暢運道和漆咸道南交界有示威者聚集,如果從圍欄爬出去會與示威者碰個正着,亦同意交界有大量示威者向正門方向行。證人解釋選擇這條路線是因為最快最直接,而他不熟悉理大的路,所以選擇了如何進入便如何離開。

🎥播放控方unused material CCTV
-有關第10張圖片
-林官指播放影像不能隨便,要有解說圖。辯方指希望押後到星期五準備好才播放。林官批准

圓圈1- 證人所指截停制服被告的位置
圓圈2- 證人所指第一眼看見被告身處的位置
圓圈3- 證人所指作出拘捕的位置

辯方指出當時截停d2 時並不是在相片10中位置,即圖圈1位置。圓圈2是被告被證人第一眼看見的位置。

林官卻釐清地點之不同說法,指證人一直所講的簷篷位置屬於室內,可意會為天花,上述所講的小徑亦屬於室內位置,可意會為走廊。證人同意10號相與案發當日環境大致相同 。

林官釐清主問和盤問所提及地點名稱:小徑改叫通道,簷蓬改稱天花,圍欄改稱矮牆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他首次看到d2不是在相片10 即圓圈2中的位置,不同意辯方指d2是在相片10第一個盲人𥖁位置。 辯方指證人盤問中說帶被告出矮牆往暢運道往圓圈3位置是沒有發生的, 並指沒有爬出矮牆的情況發生,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證人帶被告沿通道往理大正門出入口再往圓圈3位置,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辯方立場不同意證人在 圓圈1位第一眼看見被告在圓圈2位,證人同意他不知道被告從哪裏到達圓圈2位置,同意人數不止五六人在跑,而是有好多人

林官問人群是同一方向跑還是不同。證人回答主要由圓圈2跑到圓圈1位置,但他身處的圓圈1身後位有幾多人統一不到。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因為被告出現在相片10中的盲𥖁位和相近證人才給截停和制服,並不是跑向證人之說法。證人同意專注在衝來的人之行為有否攻擊性,但不同意沒有專注在被告有否帶住防毒過濾面罩在臉上,不同意辯方指出截停和制服時該面罩是掛在被告頸上, 拖行被告到圓圈3位置才有防毒面罩在面上之說。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制服被告時不是面對面的狀況,辯方指證人是從後按着被告並制服在地上,證人回答忘記了仔細情況。證人不同意辯幫所指由相片10的L形盲人𥖁從後制服被告。
證人指出視光學診所和天花有燈亮着,不同意辯方所指沒有亮着的情況。辯方指出證人沿着通道位走,經過的通道天花燈沒有開,證人指他沒有經過。辯方指出通道是漆黑一片,除了視光學診所,證人部份同意,解釋他沒有前往辯方所指的道路因此不能說燈有冇開 。

當證人到達圓圈3位置由女警搜身時,辯方指出當時被告沒有帶手套, 不是如證人所說灰/黑+黃色左手手套和右手灰色手套 ,證人不同意。證人不同意第一眼看見被告再到達圓圈3全程冇帶手套之辯方說法。證人同意到達圓圈3由他搜查背囊,不清楚如何處置被告的裝備。證人指有把被告的防毒過濾面罩,護目鏡和頭盔除下作為實身份,其後物品及手套交給女警處理,冇記憶有沒有把手套除下。證人忘記在圓圈3搜查背包時有否叫被告拿出電話並熄機。

{1236完}

證人作供未完,星期五10:00續,屆時辯方會開始播放兩段CCTV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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