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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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48)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以下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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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警方已經完成調查,無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法庭讀出控罪,被告認罪❗️

法庭再讀出詳細案情,警方在網上巡邏,發現被告有兩個Twitter賬戶,和一個Facebook 賬戶,共發佈65段煽動訊息,被告在2023年3月28日在住所附近被截查,搜屋、檢取兩部電話、扣補和做錄影會面;被告同意內容,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辭,補上被告和家人的求情信。

[15:20] 羅官押後一小時判刑。

[16:24] 開庭
羅官稱本案控罪煽動意圖,係防範罪行,一旦防範失效會影響整個社會,要考慮整體案情:作為、有無計劃、次數、對象、風險、使用嘅工具、內容、尖銳性、影響力,時至今日,當年嘅違法衝擊仍未平靜,有人耿耿於懷,只要有刺激就會死灰復燃,不論身處本地或者海外,志同道合嘅人有支持嘅力量,埋伏危機,貼文閱讀嘅數目,不能單靠數字,期間持續10個月,在超過一個平台貼文,不是單一事件,挑起舊事,絕非無人理會,內容尖銳性,廣泛地發佈,不能夠低估危機;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罰款5000。

觀察到有計劃挑起情緒,目標係志同道合嘅人,持續左一段時間,內容尖銳;另一方面,不屬於大規模,用日常方式發報,並非精密,個人影響力有限,無呼籲參與未來嘅活動,大部份係轉載,同類案件中嚴重程度較低,採納較低嘅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陳辭指未能照顧家人,不能額外減刑,判處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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