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裁決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

[1444 開庭]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D2: 控罪(2)罪名不成立

📌簡單理由:
D1 面對控罪(1)
檢查後證實雷射筆為3B級,可引致受傷,被告否認有意圖使用2物品,庭上作供解釋各搜到物品有其用途。控方指物品雖放背囊內,但狀態是可隨時取出使用。D1同意涉案時在淘大商場出現,當時行山杖及雷射筆己在身上,截停時間吻合示威者由商場逃往彩頣居。其作供提及找母親道歉卻沒確認母親仍留在工作地方,黃昏上山測試雷射筆又不帶頭燈電筒,作供指雷射筆可用3A充電池有違法庭認知該筆應使用較長16500充電池。從身上所有裝備全是示威人士常用,法庭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是D1有意帶圖行山杖及雷射筆使用。

D2面對控罪(2)
被告爭議受恐嚇警誡下向PW7 承認「斷正比你非法集結」。特別事項指警車上受襲卻沒投訴或驗傷,相信警員指身上有朋友銀包誣捏盜竊或非法集結罪,選擇認較重刑事罪行並不合理或合邏輯,法庭接納其會面招認呈堂。PW6指彩頤居外早有黑衣人集結同呈堂片段有出入,當時並不見到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然而後期彩頤居出現破壞社會安寧時D2己被截停,雖然其招認有自招嫌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1求情
呈上數封求情信,D1背景可以用複雜來形容,父母一早離異,母再婚後𗩙下年幼弟弟,自己誤交損友下2度犯法。未婚妻形容其為人善良,上司評價不錯但因案件自動放棄升職。對同母異父弟弟願照顧及負責書簿費,亦有心修補母子關係。

同意D1有2宗不同類型定罪紀錄,代表律師引述數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判刑由3至4個月,但有2宗涉及兩及三支雷射筆,希望法庭考慮當時D1只穿灰色衫、行山杖不是在伸展狀態以及控方有明顯檢控延誤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沒證據有使用過涉案物品及延誤起訴可再酌情減刑。

屈官指辯方呈上雷啓添案判3個月只涉及一支雷射筆,本案另有行山杖是較嚴重。

[1535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1430 第五庭判刑,🔴D1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法庭亦要求控方判刑3天前將書面解釋延誤檢控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Samsung HW-B650: A Powerful Soundbar for an Immersive Audio Exper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