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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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主控本周四(5月4日)下午要處理其他案件陳詞,故只能在上午進行半天審訊,恐怕不足夠完成D3案情(D3會作供並傳召證人)。辯方已同意屆時改為先處理D4案情,因只有被告自己作供,肯定可在半天內完成。

傳召D1梁先生

梁先生現年49歲,未婚、獨居,案發時4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於1998年取得商科學位,自2001年起以自由工作形式與不同公司合作,以獲證書資格的導師身分教授模擬拳擊(body combat)、室內單車、聲音療癒、森巴等各類課程。

2004年他於義工活動認識一位林姓女子,其後一年會見面幾次。2019年11月15日他曾與林小姐見面,交收網購物品,當日約定18日晚上11點後食飯慶祝生日(梁先生11月28日生日)。工作關係他較夜收工,所以通常約食飯都是較夜時間。

梁先生於2019年11月份上課時間表顯示,案發當日原定他有4堂要上;當日他上完第三堂(黃埔Air Fitness)後睇到尖沙咀YMCA訊息通知取消當日課堂(即原定當日他要上的第四堂),於是由黃埔返深水埗屋企,大約晚上8點返到。因稍後約了朋友在旺角、油麻地食飯,所以他9點半後先去大角咀行商場,打算慢慢行過去目的地。約11點他由櫻桃街公園出發,約5分鐘後行到去登打士街;他要去砵蘭街所以轉了入咸美頓街。

砵蘭街深仔記、東北燒烤等食肆當時營業中。他沿砵蘭街向滾得棧行,去到碧街路口時突然有人迎面跑過來;他轉入碧街A1出口位置,彌敦道方向好多人跑過來,於是他行返出砵蘭街,隨即被推倒在地上,並被人踩,然後暈倒。他最後有記憶的位置是在碧街與砵蘭街轉彎位附近;他沒有進入過窄巷和闊巷,位置較接近闊巷。

醒後記憶他已身在醫院病房,對於急症室發生的事沒有印象。他有印象曾向醫生報上職業並講述自己是油麻地路人,在人群中受傷。回復意識後他一直戴氧氣罩。他的病人衣服是由醫護人員替他換上,不是如控方證人庭上所指由他自己換衫。他有吊鹽水。他的銀包(內有八達通)放在床頭櫃,唔知個人財物有沒有放過入白色膠袋,唔知更換了的衣服放在哪裏,自己沒有放過入白色膠袋。

由0146時(急症室紀錄時間)至1240時之前(警員聲稱在他面前檢取物品時間),警員沒有向梁先生宣布拘捕,沒有向他展示和檢取衣服,沒有問過八達通。他沒有擁有黑色口罩,當日也沒有戴過口罩,亦沒有帶雷射筆。

當晚他去到登打士街時沒有任何事情值得關注,咸美頓街與砵蘭街都沒有。案發前、2019年11月他都有去過砵蘭街食飯,沒有發生過可疑事情。

他沒有參與窩打老道、彌敦道暴動事件,沒有管有雷射筆。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1(1-12)。

🔗控方盤問

朋友林小姐一年只見幾次面,但平日都有透過訊息與電話通話聯絡。梁先生託林小姐上網代購滅蟲藥和穿水晶鏈的橡筋,因林小姐集運較方便所以就託她代為購買。即使他購買的種類和數量都不多,他不同意沒有需要因此而麻煩一年只見幾次的朋友幫忙。

辯方呈堂文件中有關於YMCA取消課程的WhatsApp紀錄,不是梁先生自己儲存的紀錄而是他的學生提供,因為他遺失了電話(出院後發現)。

約晚上11點咁夜食飯完全是遷就梁先生的工作時間;林小姐任職會計文員,一般辦公室工作時間。

YMCA下午3時就發訊息通知取消當日課堂,但梁先生晚上上完黃埔的課堂之後才睇到訊息,因為準備上堂前他會把電話調校至飛行模式。他不同意控方指斥他在說謊,指他不可能由下午1點幾上完第二堂至上第三堂之前一直開啟飛行模式。

雖然YMCA課堂取消,但他認為約好了就不要更改,所以沒有找林小姐說可以提早食飯,而他也要回家沖涼換衫。他當日穿風褸、短褲,天氣不太熱;工作以外他平日也習慣穿短褲--即使當晚是約了女性朋友食飯。

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梁先生原定11月11日晚的課堂已取消了,但他沒有想過18日的課堂也會一樣取消。根據公司紀錄,他當日中午上完堂沒有簽到;他習慣晚上上完堂才一次過簽兩堂紀錄,所以當日他有去上課但紀錄上沒有他的簽名。

他熟識砵蘭街一帶,知道附近食肆都開得比較夜,又可以坐得耐;約林小姐時沒有預先約定去邊間食,習慣到時才決定食乜。最後他打算去滾得棧。

他由砵蘭街到碧街未到闊巷,亦未到A1出口的建築物。他在砵蘭街時面向窩打老道,有人跑過來於是轉入碧街,但當時仍是望向窩打老道而不是望住地鐵站口。他當時所見砵蘭街情況與平常無異,多人行來行去,但沒有黑衣人聚集。在失去知覺之前,他從來沒有聞到催淚煙,不知道有催淚煙;被推跌和踩後他就失去了知覺。

他知道在醫院有轉過病房,對急症室過程沒有印象;在碧街被人踩之後就昏迷了。他有印象有醫生診治的時候是19日日頭,在此之前有護士問過他資料。根據急症室醫生報告,他於0146時接受檢驗,主要投訴是氣促,原因是2330時受催淚煙影響(不清楚資料是由梁先生自己還是警員提供)。報告亦寫他當時精神狀態為alert,而格拉斯哥昏迷指數是15/15,即是他完全清醒;對此梁先生表示不同意。梁先生亦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任何醫療紀錄描述他昏迷。

他被推跌前見到人從窩打老道向旺角方向跑,於是走去砵蘭街轉入碧街的角位;他見到跑的人數不算很多。他是在碧街的行人路被推跌,他只是企埋一邊冇郁。他不知道人群是否由彌敦道跑入碧街。他不同意自己參與暴動、逃避警員追捕期間跑入碧街窄巷致被推跌。

📺播放碧街閉路電視鏡頭P010E
梁先生同意,畫面見到砵蘭街有煙霧,但見不到自己出現的時間;他在現場時沒有見過片段中的情況。

⭐️辯方不爭議早前呈堂片段顯示碧街有藥房被偷取物品,陳官表示會考慮埋暴動時有人偷竊。

梁先生按指示在地圖上標記自己在碧街被推跌的位置。

由於被推跌和被踩後已失去意識,他不知道自己如何被送到醫療區。

林小姐住旺角,他們約食飯慣例是他先找到餐廳然後再聯絡她,而她會再家出發;案發當晚林小姐實際上在何處、從哪裏出發、幾點可以去到,梁先生都不知道,因他最後沒有聯絡到對方。

📺播放碧街閉路電視鏡頭P010E延續(實時23:29-23:50, unused material)
梁先生確認片段沒有拍攝到有人從砵蘭街、碧街(他供稱跌低暈倒位置)被抬走。

⭐️陳官提出觀察:畫面見到好多消防員與救護員游走,但都沒有走到去梁先生聲稱跌低暈倒的位置,亦有其他人經過都沒有停低。

梁先生事先沒有特地探討滾得棧當晚是否營業,只打算去到見到有開就去。

📺播放大紀元時報拍攝窩打老道、砵蘭界、碧街一帶片段(約23:50時, unused material)

⭐️陳官提出觀察:砵蘭街所有店舖皆已關閉,包括滾得棧。
梁先生確認,片段拍攝砵蘭街與碧街交界的畫面見不到有人躺在地上。

他不同意自己參與暴動、逃避警員追捕期間跑入碧街窄巷,不同意當時衫袋有黑色雷射筆、黑色口罩。

🔗辯方覆問

本來他供稱不清楚自己跌低位置是行到入碧街幾入,但畫地圖時標記了角落位置;事實上他不清楚自己跌低的位置。

另外他想澄清醫療報告上寫有Dysphasia一字,即語言障礙、失語。

回應陳官問題,他出院後、22或23日才再聯絡林小姐。

-D1梁先生作供完畢-

傳召D1辯方證人林小姐

林小姐現年36歲,目前無業,未婚,與父母同住豉油街單位。

她在2004、2005年左右做義工時認識D1梁先生,十多年期間兩人大約一年會見面幾次。2019年11月他們因網購物品而見面,並相約11月18日食生日飯,因她記得梁先生28日生日。她同意約晚上11點食飯,另外有再邀約兩位共同朋友但二人都沒有空,所以只會有她與梁先生兩個人食。

案發時她在美容院任職會計主任,當日6點9收工後由觀塘搭車返屋企,7點半前返到;她返到旺角不覺情況有特別與平常不同之處。2019年11月份她有和朋友去過砵蘭街食晚飯。

她與梁先生約食飯通常都不會約實餐廳,由梁先生去到才通知她去。當晚她放工回家後有食少少嘢和整理魚缸,之後打打下機瞓着咗,醒來已是12點,打電話給梁先生但他沒有接聽,她認為算是約會已取消。翌日早上她有再嘗試聯絡梁先生但都找不到他。

事發至今已有3年多,但她今天仍有記憶,因自己約朋友出街食飯但不見人、朋友被拘捕是第一次發生。

🔗控方盤問

林小姐約兩周之前收到通知今天上庭作供。她與梁先生一年見幾次面是大約5、6次。她不是每個朋友生日都會食生日飯,也不是記得每個認識的人生日日子。

她現在還記得當時幫梁先生網購的物品,因物品普通,而且網站有購買紀錄。近年梁先生已沒有再託她代買物品,最後一次應該是2021年買貓玩具。

她知道梁先生職業是教班、晚上約9點幾收工,而他教完班會先回家梳洗,所以約11點咁夜食飯。雖然當晚約食飯是和梁先生慶祝生日,但她因為太眼瞓所以瞓着咗;11點不是她慣常食晚的時間。她不同意控方指她供稱與梁先生當晚約食飯是不合理、捏造事實。

-D1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1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將開啟D2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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