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0/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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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開庭] D4不適尚未到達法庭,辯方表示D4今日會睇番醫生作證明(11:05 D4 到庭)

控方讀出有關D2的第三份承認事實,有關D2被制服時和在紅磡警署被檢取之物品

控方應辯方要求將傳召2名防線証人
📌PW20 總督察 麥羨咸(音)12139

🔹控方主問:
現職警察學院,20191117隷屬東九龍,第二梯隊,當日1530在將軍澳警署當值,1640往觀塘警署拿裝備,1700離開往九龍灣總部,1820有指示圍封理大,1830帶同40人小隊 到達康莊道南行線近漆咸道北設置防線D4,防止有人進入理大, 地圖畫出駐守防線位置

證人指防線前無人或車輛出現。證人和小隊面向海底收費廣場方向。及後1845-1900時,李兆基樓即Y座方向有人投擲硬物和汽油彈至防線,證人用警車上揚聲器較以最大聲量警告,但投擲方沒有理會,警員施放催淚彈,示威者便停止攻擊。此階段少於2分鐘,及後防線回復平靜,證人繼續設立防線。

證人指11月18日0000後,防線後方漆咸道北近蕪湖街出現大批黑衣人,當時證人安排小隊一部份人留守防線,他則帶領其餘隊員前往漆咸道南近蕪湖街設置防線C3,不准任何人進入poly, 並向超過100名示威者驅散並以揚聲器最大聲量警告離開,否則使用武力。0000至11月18 0920前有發射三枚催淚彈。

控方問11月17日1830後在d4 防線有收到如何處理理大出來人士嗎,證人回答當到達防線時知道要以暴動罪拘捕出來人士,沒有人從D4 C3防線出來。

🔸D7辯方
上年(?)0425回證人口供。證人於1830到達D4防線前沒有警方在上址,不清楚設立防線前能否由此位置自由出入理大,同意1830後出來的人士需要拘捕,亦不批准進入防線,1830無人進入防線。

證人不清楚D4防線對面y core李兆基樓出入口位置,1830沒有檢查y core出口的位置,不知道有警方在d3設置防線。證人記得何文田地鐵站大概位置,不同意辯方指相近理大,認為要行一個山頭。同意1900時示威者之攻擊是該階段防線的唯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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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1 陳嘉興 高級督察(音)

🔹控方主問:
現駐守PTU總部
11月17日駐守黃大仙分區,屬第二梯隊指揮官,當日證人休假,1448收到副指揮官電話要求緊急出動,於下午5:30集合,並於1820訓示後前往漆咸道防止有人進入/出理工大學

1830 證人與41名隊員到達漆咸道北近康莊道橋底位置設置防線,防止有人進入理大至11月18日0900。此階段無人從這防線進入poly。

如果有人逃離,證人指會避免暴力逃走情況發生,如果是行出來的人會截停搜查並向上級取指示如何處理。 總共有4名人士在0800-0900從這條防線離開,0800 一名男士和一名記者先出來,及後有兩名男子出來。除了記者外,三位男士皆為被捕人士。

d3位置守時,1117 2157 理大y core 有人向證人方向投擲物品一次,證人發射催淚彈並作警告。證人指示威者在行人隧道攻擊但沒有離開理大,並指出他本人是理大畢業生所以知道行人隧道屬於理大。

證人指有在y core 隧道用揚聲器最大聲量持續警告,從y core出來是漆咸道北向d3位置。證人說不出理大有多小出入口。由到達該處到轉更只有四名人士從防線出來。

🔸D7辯方
證人是首批於1830到達設置防線位置的警員,同意1830前所有人可以從core y 自由出入。證人沒有數過core y 有幾多出入口但不只於一個。漆咸道北樓梯再經隧道 才到core y。除了該四名人之外沒有人經證人的防線從Poly出來。10點後以暴動罪拘捕的指令是來自上面總區指揮。11月17日1830-1900證人沒有到core y 查看/調查,整晚也沒有。

辯方問證人是否記得y core 平台出入口擠塞了很多東西,證人回答記得隧道有很多,冇檢查有否阻塞通道。證人忘記core z有沒有出口。睇相見一𨋢和隧道口,證人指不能確認,辯方問證人設置防線時,有否留意隧道口情況,證人回答不能確定𨋢的位置是在哪裏。同意能夠確認y core 出口位置。

證人不知道2019 poly 有冇入閘機, 只記得畢業時沒有。2006畢業後,林官問證人有否回校,證人回答在學時曾在core y 做實驗一整年。

🔸D8辯方
- 證人在poly畢業後至今次暴動案,只有在畢業典禮曾回校,對校園環境認知停留在2006年。指大學醫療保健處在A core 地下, 可以由噴水池行往不需答𨋢,pw 曾在該處睇過牙醫和中醫,不肯定該處為poly主要提供醫療之地方。

就11月17 晚上十點後會以暴動罪拘捕從poly出來人士,有4人在1118早上離開,當中一名記者核實身份後放行,證人指該人無被拘捕,不肯定是否無條件放行,忘記了處理的流程。在身份核實的過程需要pprb幫助,忘記是他們到場或遙距。

辯方問證人是總部下指令當遇見這些人需要核實身份還是證人看見此類人才請示上級。證人回答忘記先後次。證人冇記憶有幾多人在這情況下被放行

🔹控方覆問
- 證人解釋6點半-8點無人從他的防線出入,其他則不知道,因為Y core附近有很多草,視線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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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召拘捕D7警員 A2
(A1-A11證人的個人身份不能被透露)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7日 1400當值,11月18 日0450有訓示要到poly 進行拘捕。證人負責持胡椒球彈槍,0457在康宏廣場候命,0527 PW在康宏廣場收到指示要到暢運道清理示威者。地圖上標記a4。PW 0527由科學館道向暢運道推進並拘捕示威者,看到超過100名示威者和大量雜物,如磚頭和鐵馬,証人往正門方向推進,指示威者有投擲汽油彈。

證人發射數枚胡椒球彈並繼續推進至近正門時,看到大群人逃跑,證人追着一黑長衫褲帶住防毒面具人士,並於正門廣場樓梯底拘捕該人,原地以黑索帶鎖上。

證人指樓梯頂部情況混亂,有人擲磚和汽油彈,證人和被捕人前往鍾士元樓室內安全位置安頓好後,想把被捕人士由原來的路線徹返帶回警方防線,但看見原來路線被汽油彈造成火海,遂更改路線,改路至沿鍾士元樓有蓋位置到柯士甸道,左轉至漆咸道南往地圖標記a3之警方防線,並在0535於a3以暴動罪宣佈拘捕,後把被捕士人交給刑事偵緝警員 49037。

證人在地圖畫下由A4 經科學館道往poly正門方向推進之路線。在暢運道有汽油彈擲向警方方向, pw向施襲示威者即正門出入口方向發放數十枚胡椒球彈,當時很多人四方八面走。

當pw 在科學館道向正門出入口推時,留意到其中一人,在地圖記下以下位置
圓圈:PW第一眼看見該人的PW位置
三角形:PW第一眼看見該人的該人位置

證人指在圓圈位置街燈熄滅,只有汽油彈的光,並一直維持,因不只一處有汽油彈。首次看到該名人士時是背向證人逃跑向Poly正門出入口,證人上前追截,第一眼看見該人相距五米。由第一眼至截停該人時,視線冇離開過,燈光也沒有改變。證人追至poly廣場樓梯底用索帶控制該名人士,在地圖記下該截停位置。

pw 指和被捕人無上過樓梯。證人以手截停並控制被告在地上,被告面向地下,用索帶是因為暴動場面減低被捕人士對其威脅,當時環境很差也有汽油彈和磚頭擲向證人,證人便帶被告起身前往鍾士元樓室內,即core a。由截停到core a被告和證人都是在跑,能整個階段控制被告。證人原本打算沿路前往a4,但出鍾士元樓看見樓梯和暢運道變成火海,所以改地方至A3作出拘捕, 由鍾士元樓到a3過程中視線沒有離開。

後知該被捕人士為本案被告d7。證人第一眼看見d7,是長黑色衫褲,面上有防毒面具和透明眼罩。雖然d7是背向證人, 但證人解釋人係3D,在後方亦可看到。在樓梯處截停被告時的衣着裝備亦沒有改變。不爭議被告當時有背囊,證人回答當時沒有看見。證人指在截停階段,他扯低被告的防毒面具和眼罩至頸部然後帶往鍾士元樓,直至在A3拘捕位置時物件還在頸上。

及後交付給49037,當時衣着和裝備仍在被告身上,證人沒有在任何階段搜查過被告背囊。不爭議截停時被告有銀色電筒,證人回答沒有留意。證人由首次截停被告到交付給49037沒有干擾其物品。

下午1445 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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