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2/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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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有關D13證物之承認事實爭議:
- 控方指324-330 為截停 d13時在背囊之物件 , 控辯原無爭議,但控方現欲申請删去同意事實並交由證人再作交代。

林官指此會更公議,即使開頭有共識,但其中一邊想改也是可以的。辯方質疑有否機礎,指同意事實不應隨便改變,從何處搵到不應依賴證人所說,或由此得出他們的答案。官指控方也不會知道,辯方指如此便不應提出65c,林官指控方可抽回承認事實後依賴證人口供,或等證人口供才申請改變同意案情。

林官質疑同意了的65c是否不能改變 ,辯方指要有充夠理據。林官指控方做法不需批評,不能強迫控方承認事實。辯方指證物328的豬嘴,控方原指在背囊中找到,如果現改指在面上或證人有其他講法,辯方指需要拎指示,詢問法庭不知現在透露是否恰當。最後辯方同意讓控方搵證人再作證明,並於承認事實中撤回等4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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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9 蘇俊傑(音)拘捕D12 之證人

🔹控方主問
- 現職西九龍交通部,2019年11月17 日 屬b連第一小隊,當值時間由0845-完結。

證人於1820到達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進行防線行動,及後得知科學館道近巴士站有暴徒掟汽油彈,並於此設立警察封鎖線(此封鎖線地圖顯示為(1))

於11月17日 2000 時於加連威老道近加連威老 廣場設立另一封鎖線。(此封鎖線地圖顯示為(2))工作是查看周圍有否可疑人物,沒有其他工作。證人在此防線駐守到2205。

11月17日2205時證人在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 設防線,與防線(1)相同地方,工作是防守和查看周圍有否可疑人物,駐守至11月18 日0525。

證人0525 在加連威老道科學館道候命令進入POLY進行拘捕和掃蕩。0530 黃漢偉( 音)高級督察帶領進入防線進行拘捕。證人指見到poly出面很多暴徒,暢運道近科學館道有人擲汽油彈和𥖁,地上有火光。

證人指於11月18日 0531時他在理大門外看見一群人,當中有一名男子戴住黑色口罩,藍外套,黑短褲,雙手有手套,左腳穿布鞋,右腳赤腳,黑色背包勾住一黑帽。兩者相距10米,證人指該男子看到證人後立即由暢運道近科學館道跑往理大方向,證人追截後除下他的口罩,並指該男子推開他。

證人把被告壓在地上雙手反後用索帶鎖上,基於環境危險,於11月18日0535把被告帶往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以暴動罪和使用蒙面物品作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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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忙記了於0531時在一群人中看見被捕人時該人群的數目,也留意不到人群身上物品,但看到是黑色衣物。

證人指出當時有街燈但光線陰暗,控方追問隨了電子燈光,有無汽油彈,pw回應有火光,需不密集但光線充足。證人指當時由第一眼見到被告是面對面,被告轉身逃跑,速度慢,到截停期間視線無受阻。證人指當時被告有口罩遮蓋嘴鼻位置,帶着白色勞工手套,背着背囊。

截停過程:
證人用手截停和除下他的黑色口罩,當時男子仍然站着。pw指男子不停用手反抗,曾推證人上半,但忘記力度,證人用手撳男子落地後用力控制,男子面朝地下從後用索帶鎖上 。證人忘記了如何處置和除下他的口罩,也忘記了口罩去向。之後證人雙手扶被告起身。由截停位置到拘捕位置,d12身上物品裝備仍然帶着,及後於0558時交付給16033。看守期間,在拘捕位置搜身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忘記有沒有曾經見過被告的電話。

11月18日 0545-50 有警方救護員在拘捕位置替被告檢查,發現後腦有擦損。證人指相信是在禁 被告落地時,其後腦和地下摩擦造成的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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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辯方盤問
證人指1820-0500沒有人從證人曾經參與之三條封鎖線出入poly,林官指屬hearsay, 證人更正當更時沒有人在他的封鎖線出入。證人不記得看守時是否知悉柯士甸道漆咸道中間警察和示威者有衝突

辯方問證人於0530出發拘捕行動.的時間是否準確。證人確認,並在加連威老道沿科學館道往暢運道出發,忘記了是跑/行。

約0530時在科學館道未到暢運道,忘記到達科學館道時前面有沒有速龍。辯方問證人當晚有沒有看過速龍,證人回可否睇記事冊,辯詢問為何,證人沒有回答。

辯方問證人到達科學館道準備過暢運道時有沒有暴徒從漆咸道跑過來。證人回答看到一大班人。證人早前曾經指出當走過暢運道時有一班黑衣人在理大出入口掟雜物,現續指該批人士在理大門口,是呈靜止狀態, 忘記該批人士有沒有轉身走人poly。證人沒有留意當過暢運道見到被告之前左邊有沒有暴徒。

警方有以tg ,橡膠子彈,胡椒球彈還擊在poly 正門示威者之攻勢,但證人沒有使用以上武器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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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2辯方盤問

在11月18日 0531看到被告在人群中時,空氣中有大量煙霧彈,證人當時持有警棍和豬嘴幫助呼吸。0531時證人並不是單獨行動,有其他警員和隊伍同時出發進入防線進行拘捕驅散行動,但證人忘記有多少名,約幾十人。0531證人跑入防線向poly正門出入口方向,他不是最先進入,但忘記前方有沒有其他警員。證人說不出正門位置人群的數量,沒有留意左手邊近漆咸道南有沒有其他示威者。

證人解釋早前指出看到被告在內的人群和在正門附近呈靜止狀態沒有走動,有掟汽油彈的人群為同一群人。證人指這群人無冇記憶有多少人,但是穿着黑衣的暴徒。

證人忘記在平台位置有沒有示威者,不肯定在早前提及投擲轉頭和汽油彈之階段是不是來自平台。證人指有指令進入封鎖線進行拘捕,但沒有提及特定對象,自己也沒有鎖定人物。同意和被告相距10米,截停時被告是和他最近的一名非警方人士。證人指被告當時是站着,面向證人,證人快速跑向被告並截停 , 冇記憶被告何時有作出反應,否認被告面向證人但呆如木雞,續指被告有轉身跑去poly 巴士站方向。證人畫出d12跑之路線。

林官問證人現指d12在馬路上,與早前指出被告身處該群人士的位置好像不同。pw 回答第一眼見到d12 是在暢運道並跑往巴士站

證人指0531當時現場有tg ,視野30米內,忘記了漆咸道南該刻有否水炮車,沒有望向該方向,同意當時正門位置地上很多雜物,冇留意有沒有尖物。辯方指出赤腳在該環境行並不安全。證人指第一眼看見d12右腳已經赤腳,不同意辯方所指第一眼看到是雙腳有着鞋。證人指d12當時靜態站在馬路上。

辯方邀請證人打開記事簿 在11月18日pm1220記載有關拘捕過程的補錄供詞,和另外於同日下午1500的一份證人供詞。

在證人供詞中,pw 指ap正從理大跑向科學館道近暢運道,於是上前追截。證人同意上述講法和現在指他是靜態站着的有所不同, 並指出今日的才是正確版本。同意於證人供詞中沒有提及第一眼看見被告在做什麼,亦同意時至今日只有記事簿為唯一文字記錄。

辯方質疑證人事隔三年,卻自稱記事簿的紀錄是錯,今日供詞才真確的說法。當中林官留意到證人記事簿中指被告由Poly跑去科學館道近暢運道,但今日卻指稱由暢運道跑往poly,兩個方向截然不同的情況。問及辯方會否跟進此問題。

辯方表示知道。同時亦質疑為什麼證人今日指第一眼見到被告是靜態站着,在證人供詞卻指他在跑的說法。控方希望讓證人看其正人供詞, 因為當中有寫到辯方指pw無寫的情況。

辯方邀請pw睇2019年11月18日1500 於石硤尾警署落的口供和記事册

記事册有關於2019年11月18日 0531pw在Poly門口看見d12,指他正從poly跑向科學館道近暢運道,於是上前追截情況之補錄供詞。證人同意當他追截時在證人供詞中所說被告在跑和今日稱靜態的不同。

辯方指在記事冊後的mfi9是 唯一一份證人供詞, 當中寫到11月18日0531被告看到證人後,方轉身沿着暢運道往理大方向跑。證人同意當中沒有寫到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他在做什麼。林官指ap轉身跑便是pw第一眼看到的反應

林官希望辯方解釋到底在關注證人在記事冊和證人供詞中那一樣不一情況,包括ap 跑之方向截然不同的問題還是pw第一眼看到ap 時狀態不一的問題。

林官續指記事冊記載被告「正從」理大跑向….指出相關詞語是重要的。但證人供詞則使指ap看到證人後「即」轉身跑向…,請辯方考慮什麼轉身前是什麼情況和在做什麼,而逃跑的方向則另一個分岐。

1430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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