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5/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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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PW23 女警13515 x 淑芬(音)

辯方呈上反對理由書,官指辯方還是無介定相片是有重組案情情況或出現誣蔑情況,控方指相片能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d13辯方指相片中要求d13揹上背囊一事,指辯方本身也一直承認d13係咩住背囊。辯方指被告當時無帶着手套,手套是在背囊,但相片卻顯示戴在手上。官請辯方再處理好細節,現擱置反對申請。

🔸D13辯方盤問

證人指當日10:50時,從警員11781中接手處理D13證物,證物連同黑色背囊當時放在透明大膠袋。證人指忘記了手套在黑書包或透明大膠袋內和首次見到今早所指證物在那裏。

辯方質疑證人如何知道該批證物是由11781所轉交自己。證人答當有叫11781將證物放在地,會相信他。續指當時自已看守D13,唔係親眼望住佢攞出來放在地。辯方質疑當時證人與11781相距甚遠,證人同意沒留意11781如何取出證物。

辯指證人既然尊注看住守被告,有冇發現有背囊,證人答忘記。辯方反指證人曾提及黑色背囊在透明大膠袋內,到底是在何處發現背囊?證人只確認被告當時身上沒有背囊。對於被告有否戴住手套及頸套,證人表示忘記了。

於相片9可見證物放在地上,證人同意看不到由透明大膠袋或黑色書包取出相關證物之過程。同意不知道透明大膠袋和黑色背囊是否有手套。

官問證人11781交付證物給她時有無睇到大透明袋入面有啲乜,證人答睇到但唔知有乜野。林官再引述證人今早主問供詞提及有黑色書包在透明大膠袋是否錯誤陳述。證人答大膠袋內看到看到一樣/多於一樣物件,見到一個黑色袋,其餘沒有仔細留意。

證人同意辯方指不會知透明大膠袋/黑色背囊有沒有八達通、黑色口罩、白色T、護目眼鏡、頸套及新呼吸器,而當11781 放證物在地上時,亦不會知黑色背囊是否仍有其他物品,手套或頸套。

控方請證人避席。
質問辯方傳召PW10 及 PW22時,無就頸套議題盤問,亦未曾爭議頸套是否D13戴住,亦沒有提及D13沒一直揹住背囊。林官指辯方可以問證人。控方重申辯方未曾向早前兩位証人提出頸套議提。辯方指A6沒有提及D13戴住手套。官問辯方是否需要控方證明管有。辯方表示不是爭議管有。

小休後,控方讀出今日修訂的證物爭議表:
包括D13揹住黑色背囊;背囊內有護目鏡及黑色口罩;看到d14頸上配戴頸套;看到戴住手套(辯方爭議指是在背囊內);黑色背囊內的黑色面罩;過濾器;T-shirt;八達通;穿住的外套、褲、T-shirt、黑襪和黑鞋。

相片爭議:
辯方關注有戴上手套之相片不應被引入,指應在背囊內,同意戴上手套之相片是捏造之情況

證人回庭續辯方盤問

就相片9可見證物放在地上,證人指拍攝前沒有取起證物觀看,忘記拍攝後有否。

證人指拍完後問11781放回證物去何處,11781指示將證物放回黑色背囊。證人最後忘記誰放證物入內。證人其後為被告拍照,不同意是11781要求她拍攝被告。曾問11781被告被捕時的衣著,11781當時描述被告當時戴住手套、頸套。其後便拍攝被告戴住手套及頸套的相片。 證人忘記當時從何處取手套和頸套。

林官提醒證人理解辯方問題。
辯方重問證人,當17781為被告戴上的手套,係由何處取得?證人稱只記得為被告拍照時是如此狀態。
林官問那為何指11781幫被告戴手套?證人靜默一陣,解釋是回想緊當時情況,續稱忘記當時有否手套或11781幫被告戴手套的。

辯問證人相片8可見背囊,是否11781叫被告揹上的,何時叫。證人答係影完無背囊 的相之後發生的。

辯方指出手套是11781指令被告自已戴上/11781為其戴上的。證人答忘記第一眼見被告,是否有配戴手套(?)證人記不起11781有否為被告戴手套,不記得拍攝時頸套是由11781幫戴上/11781要求被告戴上的。

辯方問證人有沒有在任何階段要求被告除下全部衣著影證物相。證人答沒有。辯方質疑為何有一張被告衣物相片。證人稱不清楚,該相片不是由自已拍攝

證人同意影相前沒有對被告作出警誡,但有對被告提出補影被截停時的衣物裝備相。表示有向被告講有權選擇影或不影,稱有對被告提出可以拒絕,亦指被告當時有點頭同意。
證人承認對以上對話沒有件出紀錄。

證人同意辯方指應該要應該紀錄並由被告加簽,但解釋當時情況不許可,因要要處理犯人和影相,要返回西九龍總部做補錄,當時沒有時間處理。同意返西九龍總部都沒有紀錄,因當時太多事項需要寫下。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沒有告知被告可以選擇不拍照。同意給證人羈留人士通知書會知被告有權搵律師

辯方質疑為何影相前不提醒被告有權搵律師,證人表示當時忙於交接。不同意刻意對被告隱瞞。辯方質疑証人應對被告告知權利,證人指並警員8153有提醒被告。辯方指此階段已是在拍攝完結了,證人再解釋顧住處理正物和交接。辯指出當時1100時已完成拍照,1104時發出pol153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何解影相前不發出pol153。

控方再次請證人離席。
指出辯方盤問無關呈堂性並無意義,指自由沒有時間處理辯方提出之議題,亦有機會需要重召過往證人作供。

証人回庭
證人指不知被告錄口供前有否安排到律師。

控指開始覆問前需要知道辯方立場

辯方應控方要求,重申辯方對證物相的立場:
證物相1, 2, 5, 6, 8為reconstruction,反對控方將該批相片呈堂。

[17:08完]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10:00同庭續審,會由控方覆問此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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