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10/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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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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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2 偵輯警長11957 馬啓安 作供
🔹繼續主問
🫂播放P63b 立場片段由03:43開始
PW1被人從花槽拖釗地上,PW2見到自己在畫面中,在PW1傍邊。其後因拉起過PW1現場有人開始質疑PW2也是警察,PW2於是離開現場,有8至10人追截,有人想用電單車撞他,去到唐德街想去智選假日酒店正門,但在迴旋處被8至10日毆打,感覺有人用棍狀硬物襲擊後腦及頸部,也有人用權腳打,為時約2分鐘。遠方有人大叫「散呀」,施襲者於是逃走,PW2事後被送將軍澳醫院治療。確認相片冊拍攝PW2傷勢:後腦要縫針,左眼角、右前臂、右小腿有傷勢、左前臂瘀傷。
🔸盤問
D3
-🫂P63b 立場片段 ,作供企花槽觀察PW1時為片段馬路中心花槽,同意離行人路2條行車線,唐俊街有少量車行走。兩次向上級報告PW1要增援,也擔心自己身份暴露。現場人多噪雜,但不同意蓋過報告聲音,但影響聽其他人細節對話。
D5
-堵路時,見過6191在休憇公園出口附近。同意隊員共識唔好走咁遠。留意不到有人縱火,所以供詞沒提。
-觀察PW1時距離5 至6米,自己在花槽上行來行去
- PW1由圍住到逃跑約4、5分鐘。這時段約4至5人同其身體接觸,有男有女。
-自己位置聽不到PW1同現場人士對話
-扶起 PW1時見不到他有留血。
🔹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指今日進展較預期快,控方未有準備傳召其他證人,控辯雙方明白明天將不開庭。星期三才傳召現場警員證人PW3,。
餘下控方將會傳召PW38 及PW39,2名警員分別為負責上門拘捕、收看現場及CCTV片段而辨認D4及D5身份。 另外PW52為化驗人員,將以專家身份對比被捕者家中搜出衣物及現場檢取物品,與及將搜出衣物套在假人身上對比影片中人物。

[1534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7日星期三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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