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1/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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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早段從缺)
📌傳召男警員

🔸辯方盤問
有關貴重財物袋(貴袋)下落
- 辯方問證人有沒有一貴袋有以下物品:$840.7 ;雜物(相信是紙巾);身分證 ;打火機(如有);一樽水,證人指無記憶

- 除了已登記之貴袋,如果55699(昨日的搜身女警證人)當日搜身時發現有兩個貴袋,辯方問證人會否於pol39 作紀錄。證人表示唔會mark 多次

- 林官質疑其原因,證人解釋此情況會把舊貴袋放進新貴袋作轉移,不用紀錄舊貴袋。林官問,禁當日有無此轉移情況出現。證指人記無印像。

- 證人同意辯方所指警察通例指如有貴袋轉移,舊袋應該放進新袋之中。辯方遂質疑證人有什麼基礎不用就該轉移記錄在pol39,證人回答是習慣。證人同意辯方指舊貴袋會有六個簽名,並具證據價值, 指自己做得唔好,但就當日是否有轉移情況沒有印象。

- 辯方問如果情況是只有舊貴袋本身未被封存,搜身後會把之放進新貴袋還是直接把舊貴袋封存。林官指貴袋是否不應是隨便丟棄,即使如此也應該有記錄。證人同意,並指如果舊貴袋未被簽署便會繼續使用

- 11月19日於紅磡警署處理d4前,證人指無與女警:6220 ,14033,57175 ,男警 :9758 男警和警員10218作仼何形式溝通。

- 證人指觀察搜身時只有一個內有身份證的貴袋。同意辯方所指pol39羈留人士簽署聲明中意思是對以上項目加以核對,沒有講及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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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就警察認知,什麼情況下會把未封存之舊貴袋放進新貴袋中。林官問警察通例中會點做。[證人離席]

辯方指PGO 提及即使與案不相關,如果涉及現金/價值超過$500之物品必須放進貴袋,並要有齊6個簽名。官指現時情況失蹤貴袋無下落,pol39 又出現另一貴袋,控方指不期待此證人能夠解答。控方指出翻查資料後,指超過$1000現金或物品必須放進貴袋,但就此pw 認知可容後處理[證人回席]

控方指pol39 記錄了身分證和貴袋編號,問為什麼身份證需要放進貴袋,證人回答防止干擾,續指不是證物和財物如紙張卡片等則不需要。證人忘記超過什麼價值才必須放進貴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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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6 56435 女警
內容後補

📌傳召 PW27 退休DO (duty officer)
46267黃武海 值日官
內容後補

下午1430續
將會傳召另一值日官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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