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701灣仔 #審訊 [2/6]

D2:李(31)

控罪:
(1)-(2)引起公眾妨擾罪
兩位被告各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02號至308號集成中心外(該位置)引致煙霧發放,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D1 已經認罪,🔴還押至審結後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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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宣讀開案陳詞

📌讀出雙方承認事實:



📌PW1 警員16566 作供
🔹主問
現駐守保安部。當天灣仔刑事調查第3隊。獲指派到西環北海街一單位作出行動,有目標人士亦知其姓名。0645時已到該單位,按門鐘後由一女子(其後知道為被告媽媽)開門及向她展示委任證。當天持編號為7243/2020E的搜查令。入到房中發現另一男子後核對其身份證後確認為目標男子即被告,其後以「製造或管有炸藥」作拘捕。
當天亦有偵緝女警長56256,偵緝警員13156,警員20016 ,共4人進行拘捕行動。
搜屋時搜出紅色背囊,紅色旅行箱,黑色背包。查問後2人沒有回應,證人便打開紅色背囊檢查。控方指發現之物品已於承認事實中列出,因為沒有爭議,不再詳述。
證人指之後便逐樣放回後再打開紅色旅行箱檢查。發現一罐中有白色粉末,查問後2人均沒回應。證人便放回。其後於衣櫃中找到被告案發當天衣物,於被告面前放落自己所攜帶之證物袋。其後於大廳櫃桶找到3部一樣的白色三星智能電話,及被告之個人八達通。以上證物均為證人自己保存。證人檢取完證物後有繪畫草圖。證人補充指黑色背包於雜物窗台位置找到,內有一串鎖匙,沒有其他特別可疑物品。
證人搜查時,女警長陪着被告媽媽座於沙化,男偵緝警員企於門口看守,另一男警於廚房外守着。
證人有對被告指於以上單位搜出以上物品並繪畫草圖,之後便帶被告往西區警署,當時約0730時。直至見到值日官前,均由證人自己負責搜查證物。
🔸盤問:
證人由2013年加入警隊。證人回應指於供詞中指「0730時押解AP往西區警署」,0730時指離開被告家的時間。「0740-0741押解被告會見值日官」,證人回應指當時車流少,所以好快到。證人指問過媽媽有幾人居住而媽媽指3個,辯方指出實為4個。辯方指證人於警誡時之對話並沒記錄低,證人指搜屋是連續行為,警誡後隨即搜屋,所以沒記錄低。
辯方指出證人於現場並沒作記錄,也沒有在證人口供寫低,亦沒有在證人口供POL154寫低。
當天證人整隊兵分3隊,另一隊是往另一被告家,餘下一隊是往木星街調查。
辯方問證人為何只畫草圖但沒有拍照,原因為何?證人指是由自己決定只繪圖草圖。
辯方指出草圖中沒有標示尺寸,請證人盡量回憶大小。而證人指覺得不重要所以沒記錄。證人亦不願作猜測。辯方指出該書桌大約尺寸,並指該桌有鋪設桌布等,並指由於證人當時沒有拍照作證明,所以根本反對唔到。
辯方指該背囊其實於檯下雜物中找出,並不是如證人指於檯邊找到。而紅色旅行箱則於房及廁所中間走廊位找到。證人不同意。辯方指當時是喼中喼,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或他同事並沒有逐樣展示給被告看,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證人當時不知該些物品是誰的,但當時只拘捕了被告而沒有拘捕被告媽媽,證人同意當場當日沒有帶被告媽媽到警署。
證人指忘記有冇吊櫃/廚櫃,但如有會搜。證人指沒有發現漂白水,洗衣粉等,只有鹽糖,但沒有查證是否真的是鹽糖。證人指有盡力搜查可打開的櫃。證人指以上搜查均由自己一人負責。繪畫草圖需時約5-7分鐘。0654時開始搜查,0725時結束,搜完後畫出草圖,而證人指當天0730時離開。辯方質疑證人當時只用了廿多分鐘便完成整個搜查及畫草圖。
辯方問證人有否搜查被告的車,爸爸媽媽或被告所屬的,證人指均沒有。辯方指證人指搜出的汽油其實是brake油,但卻沒查問被告有否汽車及調查。證人指當時自己想不到。辯方指出是他整隊也想不到,並說證人其實一早已想到即使找到甚麼亦會對被告作出拘捕。證人均不同意。
🔹覆問:
證人指自己是同時間向2位人士查問關於證物資訊。

PW1作供完畢。

📌 PW2警員何探員作供
🔹主問
證人當天隨同警員16566被指派往西環一單位作調查。當時自己在場,有睇到搜屋情況:當時於廳中找到紅色行李箱,是於檯與檯之間。證人指警員16566有向被告媽媽及被告逐一查問關於所搜出物品,但2人均沒有回應。
🔸盤問
辯方指出紅色背囊及行李箱等並不是從證人所指位置找出,亦是以喼中喼形式擺放,證人均不同意。證人指警員16566是先將該背囊及旅行箱放於廚房門外再入內搜查。
證人於當天亦曾到永昇中心作另一搜查,其後物品由證人自己保管,並無用任何形式增加或減少。
證人對於永昇中心單位外有沒有水牌表示沒印象。亦不知被告為該中心導師。
🔹沒有覆問

- PW2作供完畢-

📌傳召PW3陳凱裕博士 (音)專家證人
🔹主問
現職政府化驗師,為本案做了3份報告分別為:
P93a (2020年10月22日)從物品化驗出黑火藥成份
P93b (2021年3月23日)化驗一系列物品(集成中心及另一地點永昇中心找到),其中個別物品混合後2分鐘後會產生明火、煙霧效果
P93c(2021年5月7日)化驗是跟進集成中心找到膠樽及殘餘物品,在混合後產生揮發性及有毒氯氣體
🔸盤問
同意第二份報告內化學物品次氯酸鈣是清潔劑,如粉劑漂白丸,漂白水則是次氯酸鈉。另一化學物三氯異三聚氰酸同意可在一般消毒劑內找到,不清楚是否可於市面購到。上述2物品再加上聚乙二醇會產生第二份報告提及效果。
🔹覆問
-澄清雖然第二份報告3組測試,每次2項物品混合後產生明火煙霧,但實際是每組也是3種物品混和。
-問到化驗物品有冇直接本身是清潔劑?證人指收到物品時已經混合加了工。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管理
辯方要索取指示,相信只有被告一人作供,沒有其他證人。估計約一天左右,代表律師希望押後至明天。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 處理辯方案情。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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