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1/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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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傳召pw28 50933 李天龍(音)
🔹控方主問
證人現駐守紅磡,案發時任紅磡警署警長,2019年11月19日0700-1945當值。接潘海泰(音)更。
控方請證人睇p449 即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 ,當中11月18見有值日管王武海簽名及寫有「temp包」。證人不記得有否處理D4或交還物品,對此沒有任何紀錄, 證人翻查記事冊後也沒有記錄。

P448是pol39,上面所寫的搜查日期及時間11月19日1410都有警方及疑犯的簽名。
Pol39作為跟進疑犯直至帶到法庭的紀錄之用。當疑犯需離開警署帶到法庭,負責打包頭點算並放入貴袋封存之工作不是由證人負責,證人指自己負責問疑犯財物是否齊全,齊便放入貴袋。證人指自己對每名被捕人士離開紅磡警署也會做這個程序。 至於有否對D4進行該程序,證人不記得。
控方問證人,如疑犯答財物唔齊咁點算,證人稱會先搜查後轉介至投訴科。 表示自己當值期間沒有收到關於證物不齊全的投訴。

p449 即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中填寫有「temp包」。問證人一般情況當疑犯離開紅磡警署,temp包內有沒有財物可歸還予疑犯。證人指如非證物而有需要用的物品會歸還,例如眼鏡。Pol39亦會有歸還紀錄。而其他情況,如正常帶上法庭,財物會放入財物袋。

證人解釋「temp包」是未入電腦系統作紀錄的財物袋。如是水樽,紙巾等不會歸還,因為證人不能把這些攜在身上上庭。

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中記錄了「temp包」,證人稱不是自己所寫。被問及有人整行文字劃除,證人稱是打包同僚負責,即發出pol39的警務人員。
控方質疑出pol39的警員是否真的可以在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刪去一些資訊,因為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是放在值日官處。

控方問證人如何把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中記載的temp 包與有身份證在內之財物袋關聯上。證人回答temp 包為未打入電腦系統之羈留人士財物包,而臨上庭前搜身階段之財物入貴袋之編號可見於POL 39上,內裏有一件物品。

林官詢問如羈留人搜身後冇新物品發現,temp包是否必須要重新包裝至新的證物袋。證人指不需要,但若搜身時有發現,便會打開舊的貴袋放進新貴袋中重新包裝,舊袋會棄置。
林官問需不需要就此作紀錄,證人稱非必需,因temp包會在疑犯面前𠝹開個舊袋。

證人答不到就記錄“property added”何解。財物由19163包裝,可見其貴袋編號。就POL39所見,這個新的袋是這個貴袋編號

證人指出犯人包頭袋由值日官的證物櫃取出帶上法庭,忘記是由證人本身或其他警察拿出包頭。控方問證人有冇對過入面物品,證人指出臨上庭前會問被告有沒有任何投訴。
控方問證人11月19除了警方之cmis電腦系統和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有temp 包資料外還有沒有其他記載。證人回答T E M P包是初步放置財物的袋,最後會變成Full包,程序是看TEMP包入面有沒有任何需要檢取的東西,如果被告認為是垃圾便會丟棄,就丟棄之物品不會有記錄。控方問會不會應被告要求丟棄部份東西,證人回答會,控方問此階段會丟棄或歸還被告一些東西, 證人同意

🔸辯方盤問

p449 為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辯方問證人temp 包變full包是不是因為被告被正式收犯並於警署過夜所致。辯方問證人會否有羈留人士記錄。辯方問證人11月18日和11月19日的R N Number不同是否同過夜有關,證人回答沒有關係。

證人文件看不到d4temp包轉full之情況。辯方質疑此階段證人是否須在場,證人解釋如果temp包點算後冇問題,他的同僚會將其打作full 包 , 亦等於P O L 39所列出之物件。辯方問證人有有冇任何記錄關於轉至full包時只有身份證之物件,證人回答POL39記錄上只有身份證沒有其他物品。

林官問會否不論價值記錄其他物件,證人回答每一樣也會記錄在pol39。林法官追問財物轉移的紀錄只有一張身份證嗎,證人回答有機會只記錄他身份證而沒有記錄其他財物,因為太多犯人要處理。

林法官質疑既然如此,文件還有何用,並質疑證人早前證供指全部財物會記錄在POLA 39 ,但現在卻指出太多犯人要處理,只會記錄身份證的前後矛盾說法。聽人指出當時處理不同疑反證物時, 並不是所有只記錄身份證的。

證人忘記了在有沒有告訴被告太忙所以不記錄低所有財物,儘管財物袋不只身分證一樣東西。或是情況確實只有身分證一樣東西,證人現在指也不能確定

辯方指出其他被告之property history report 有寫現金,萬事達卡等東西,不見得只有記錄身份證的情況出現。證人同意有些被告會寫得更詳細。辯方問證人疑犯的金錢是否需要放進夾萬,證人回答若果超過$1000便需要,其他現金也需要放進貴重財物袋,p450 detaining movement history report 亦會見該記錄,並在此寫下現金貴袋。pol39亦會顯示有現金。

🔹控方覆問

控方問證人於2019年11月19日有沒有指示可以偏離習慣做法,即金錢需要放進貴重財物袋中並作記錄的習慣。(聽不到答案)

證人同意控方所指如同僚沒有做紀錄,證人本身不會知

📌傳召pw29 11804
[檢視d7電話時在旁觀察之警員]

現駐守刑事情報,案發時駐守西九龍重案3a隊。曾檢驗同案柯姓被告電話,無發現與案相關證據。另於2020年6月22日於西九龍證物室以證物表上的編號作對應和證物室人員交收電話,拿了所有被告的SIM卡,電話和電池予科技罪案組檢驗,當時電話皆為獨立包裝。當中包括D4電話

辯方爭議點:
從警察之CMIS記錄(Case Management and Investigation system):
顯示證人於2020年7月10日從證物室領取證物後沒有歸還證物室;2023年x月x日也顯示有人領取證物;2023年2月8日顯示16473拿取了d4電話和SIM卡

辯方指cmis紀錄不可信 ,每次存取有錯,愛理不理,檢取有錯,保存亦有錯配。因此大EO(main evidence officer )的證供依賴此紀錄亦會引伸問題。

林官指應該關注主要議題,辯方解釋此問題會影響證人作供變得不可靠

證人指出6月22日拿取電話之後交給科技罪案調查科,並於2020年7月9日連同SIM卡拿回,結果發現沒有與案相關證據。證人之後
交給13729保管並封存。

🔸D4辯方盤問

證人指出於7月9日從證物室拿出電話證物給予13729 , 由於證物的包裝有變,因此證人7月10日從13729拿回電話交給證物室,從cmis電腦系統中看到此記錄。SIM卡情況相同

🔸D7辯方律師盤問

6.22 u give phone to rm
証人冇留意6月22日拿取電話時第七被告的電話是死了的。由拘捕起計到入侵電話檢驗,有超過七個月時間,證人沒有向被告說有檢驗,解釋因為是調查,指出這是自己的決定, 沒有問上司。並指出所有電話街不能開作檢取當中資訊, SIM卡則能夠開到,由證人決定那些是與案有關資訊,自己是警員身份,沒有問上司意見,找該些資訊並沒有下載下來。

辯方質疑為什麼不讓辯方知道警方曾經看過那些資訊,證人解釋用作調查則不需要。辯方爭議在披露問題,證人離席,林官質疑披露是否包括調查階段,並指出控方也可能沒有該些資訊,辯方指需要知 被檢視了的資料。

明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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