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指出犯人包頭袋由值日官的證物櫃取出帶上法庭,忘記是由證人本身或其他警察拿出包頭。控方問證人有冇對過入面物品,證人指出臨上庭前會問被告有沒有任何投訴。 控方問證人11月19除了警方之cmis電腦系統和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有temp 包資料外還有沒有其他記載。證人回答T E M P包是初步放置財物的袋,最後會變成Full包,程序是看TEMP包入面有沒有任何需要檢取的東西,如果被告認為是垃圾便會丟棄,就丟棄之物品不會有記錄。控方問會不會應被告要求丟棄部份東西,證人回答會,控方問此階段會丟棄或歸還被告一些東西, 證人同意
🔸辯方盤問
p449 為safe register detaining property。辯方問證人temp 包變full包是不是因為被告被正式收犯並於警署過夜所致。辯方問證人會否有羈留人士記錄。辯方問證人11月18日和11月19日的R N Number不同是否同過夜有關,證人回答沒有關係。
證人文件看不到d4temp包轉full之情況。辯方質疑此階段證人是否須在場,證人解釋如果temp包點算後冇問題,他的同僚會將其打作full 包 , 亦等於P O L 39所列出之物件。辯方問證人有有冇任何記錄關於轉至full包時只有身份證之物件,證人回答POL39記錄上只有身份證沒有其他物品。
辯方指出其他被告之property history report 有寫現金,萬事達卡等東西,不見得只有記錄身份證的情況出現。證人同意有些被告會寫得更詳細。辯方問證人疑犯的金錢是否需要放進夾萬,證人回答若果超過$1000便需要,其他現金也需要放進貴重財物袋,p450 detaining movement history report 亦會見該記錄,並在此寫下現金貴袋。pol39亦會顯示有現金。
6.22 u give phone to rm 証人冇留意6月22日拿取電話時第七被告的電話是死了的。由拘捕起計到入侵電話檢驗,有超過七個月時間,證人沒有向被告說有檢驗,解釋因為是調查,指出這是自己的決定, 沒有問上司。並指出所有電話街不能開作檢取當中資訊, SIM卡則能夠開到,由證人決定那些是與案有關資訊,自己是警員身份,沒有問上司意見,找該些資訊並沒有下載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