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3/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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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傳召化驗所證人
-內容從缺-

📌傳召PW31 證物室文員 林月平43262

📌傳召pw32 警員13729陳浩希(音)

📌傳召pw13 14033女警 梁羨文(音)

📎PW31 & PW32作供 及PW13控方主問內容見: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2333-05-29


🔸d4辯方盤問

證人有在2019年11月18日九時在紀事册補錄本案事發經過。並於2023年2月7日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 2023年5月2日則由16473替證人錄取一份證人供詞。兩份證人供詞皆為電腦輸入。

📝記事冊:
證人的記事冊中有補錄於11月18日0520的押解情況,提及被告頸上有一條灰色過濾面罩帶並有作檢取,證人同意補錄時記憶猶新。辯方質疑為什麼現在上庭卻稱呼為完整面罩,證人解釋記錯。證人忘記提及檢取了的火機顏色和外貌細節。

辯方質疑證人在記事冊中只記錄一對白色手套,而沒有記錄灰色膠手套。證人解釋因為副本花,指出自己看過記事冊後清楚返,並在補錄完結後重新核對看見漏咗填膠手套,於是補回並簽名,辯方質疑為什麼不開一段新段落作更正,證人回答當時決定就係咁。證人同意沒有水樽找到,同意如果有亦會寫下。

📝20230207 錄取之證人供詞:
辯方質疑於供上記載灰色過濾面罩與今日庭上作供不符,證人解釋打漏咗個帶字。辯方質疑此供詞寫上帶住灰色膠手套,但記事冊沒有提及戴住,證人解釋記得是戴住,表示在記事冊中是打漏了。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證人其實檢取的是一個面罩,並出現撈亂證物情況。

證人確認有正式檢取一個火機為證物(唯最後於證物相和呈堂證物之中皆失去蹤影)。辯方質疑證人在供詞寫上一對白色手套但沒有寫灰色手套,證人同意並解釋因為他是根據記事冊的副本所填寫此份供詞,但睇唔清副本,填寫此份供詞時亦沒有記事冊和証物在旁, 亦沒有於cmsi系統(警方收取證物之系統記錄)中查看證物名稱,同意參考來源只有記事冊副本。證人同意供詞上沒有寫有發現任何可疑物品亦沒有水樽。

📝2023年5月2日由16473替證人錄取的證人供詞

辯方質疑為什麼這份供詞中也是寫灰色過濾面罩而不是面罩帶,證人回答他是根據記事冊回答。辯方指出記事冊中是寫上面罩帶,證人解釋是遺漏,並指以潛意識憑記憶錄取供詞。辯方質疑那為何證人回答是根據記事冊,證人回答是憑記事冊的記憶錄取此份供詞。證人確認沒有告知16473是灰色過濾「帶」,不同意辯方指出他屈被告有面罩並鏟了個「帶」字。

辯方質疑為什麼是此供詞只記錄一對白色手套沒有提及灰色膠手套,證人回答是憑記事冊記憶,亦看不見有膠手套記錄在記事冊副本中,所以記錯。辯方質疑證人11月18日在記事冊補錄完結後重新核對看見漏咗填膠手套,於是補回並簽名,但現在卻沒有記憶,證人解釋已經三年,記不清楚。

辯方問證人錄取此份證人供詞時有沒有睇記事冊副本。證人回答他知道需要上法庭,便憑記憶去錄取此份供詞,亦沒有睇過之前cmsi(警察收取證物系統記錄)的系統。

辯方質疑兩份證人供詞的用字次序一樣,證人回答大致一樣,辯方質疑是否靠記憶,證人指他已經回答了。辯方質疑証人沒有任何參考來源下單憑記憶記得一至12項證物並且次序和用字一樣,證人回答他是靠記憶。辯方質疑為什麼記事冊寫上灰色過濾面罩帶但現在此供詞卻沒有帶字,證人指他寫錯。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靠記憶錄取供詞是大話。

證人同意為證物拍攝後是由他自己把證物放回大證物袋,而不是10218放。辯方質疑證人於0734-38 檢取被告之物品至為其證物拍照,小於半小時內便失去了火機蹤影(證人早前指檢取物品有火機但在證物相中卻不見),證人解釋當時沒有查看拍出的相片有沒有火機,亦沒有點算地上證物是否齊全。證人亦沒有留意透明的大證物袋,辯方質疑證人不需要作出觀察嗎,證人回答冇必要進行監察,辯方問有沒有其他警方人員在場,證人回答沒有,同意在停車場為證物進行拍攝。

辯方繼續盤問證人的供詞上有關過濾器有沒有「帶」字,林官質疑辯方 此項爭議的意義。

證人指出16473把檢除之證物帶到證人家中逐件展示,包括在此份供詞有提及過的灰色膠手套。辯方質疑證人為什麼不告知16473失去了火機證物的蹤影,證人回答沒有留意遺漏了火機。辯方質疑只有12項證物,但現在只向你展示了11項卻能不以為然,證人回答16473向他展示確認後便冇為意。

林官問,證人於早前指憑記憶向16473提及有12項證物,但現在16473只展示了11項。證人回答冇留意。

辯方質疑16473有向證人展示灰色膠手套,為什麼證人不叫16473加回此項證物,證人回答16473用電腦在他面前打供詞並於他家中列印出來,解釋當時真係忘記咗。

林官問證人補錄此份供詞時當時放了產假多久,證人回答兩個月,並解釋16473前往他家補錄供詞是因為証人的小朋友沒有人照顧走不開。

▶️事發經過

證人指於0548看見6220帶着d4,當時d4背着背囊被索帶反鎖,至6220離開時d4仍然孭住背囊, 期間6220沒有檢查過 背囊,證人不知誰替d4上索帶。證人指於0625上警車前沒有檢查過背囊,d4手上沒有水樽。

辯方指出於0548時證人問被告拿電話號碼和地址,當時d4當時回答指之前被拘捕過時不需要寫這些資訊,証人回答沒有此對話。辯方指出證人當時好惡咁講:「唔講啊嘛,係咪啊,唔俾你返到警署就知味道,慢慢炮製你,一陣就知死」,然後d4給了證人電話和地址。證人否認辯方的說法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沒有腰包,頸上沒有黑面巾,手上沒有灰色膠手套之說法

▶️紅磡警署

辯方指出落車後證人帶被告坐一排排的凳然後被告望向四周後,有警員踢被告的椅子叫他唔好周圍望,然後有男警員叫被告去搜身。證人指沒有此情況發生。

證人指出落車後坐下來時便剪掉被告的索帶,不同意辯方所指搜身時才剪掉。證人不同意在搜身階段0734-38時有警員叫被告把衣服除下放在枱上然後剪掉索帶。辯方指出其後被告放低一個背囊,而該背囊不是意指屬於被告的,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搜身階段後證人叫被告穿回衣服然後證人拿走了過濾面罩帶,證人不同意。證人同意0734-38 沒有做證物確認書。證人指出火機是在d4的背囊中找到,不記得是否沒有暗格。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在停車場10218為證物拍照時,證人叫被告咩晒所有嘢上身,然後被告回答:「我唔咩。」證人回答被告:「唔咩就咩囉。」

證人同意睇相和記憶中被告有化妝,辯方指出相片中看見被告鼻樑有傷痕,證人回答當時睇沒有記憶,不同意辯方所指有撈亂證物及作書面記錄時參考了錯的來源。

林官就有關證人指出沒有叫被告咩返背囊拍照的做法一事提問,指其他被告的相片有叫被告咩返背囊拍照的情況,問當時做法是否這樣,證人回答他沒有亦不知道其他警員如何做。

林官問證人做了警察多久,證人回答2014年開始做偵緝警員。林官問證人會否覺得叫被告穿回物品拍照能夠協助調查,證人回答唔覺得。林官問警隊有沒有這方面的指引,證人回答沒有。證人指出他由2019年6月開始參與社會事件,從來沒有叫被捕者穿回衣着拍照,冇留意其他警員如何做,不認為此舉動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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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14033回答證物問題時主動提出電話問題,當辯方問證人是否知道正確才寫口供時,證人立即回答知道有錯,仿佛知控辯爭議點)

下午內容:

林官問16473之前有否看過14033的口供紀錄,證人回答沒有。質疑證人指沒有看過14033的口供,卻要進行補錄的情況,因為理應是建基於早前供詞上有甩漏才要補錄。

星期一會傳有關d4證物之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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