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7/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已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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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傳召PW5 偵輯警員12691 曾炳基(音)

🔹控方主問
當日15:23去中環畢打街進行掃蕩,15:50收到指示有一批人在置地廣場被PTU截停,證人被指派去處理物件,檢取咗66項物品,過程有其他警員做紀錄和拍攝,之後交畀偵輯高級警員48989處理。

66項證物中有44項已經在承認事實中處理咗,控方主要係想證人確認另外22項證物,都係證人當日在現場檢取,其中一項白色口罩,辯方有爭議,證人確認後就將證物呈堂。

🔸辯方盤問
D1律師
證人確認在檢取的物品中無生理鹽水,亦無交過生理鹽水畀48989。

D3律師
當日檢取咗66項物品,係分開在兩個地點,一個係在置地廣場緊急出口凹位,有43項,另一地點係置地廣場Tiffany 店鋪外,有23項;無在其他地點檢取,亦無睇過其他地點。

D8律師
證人確認物品係交咗畀48989。

🔹控方覆問
白色口罩係在置地廣場緊急出口凹位檢取,相係在地下檢取。

[10:36] 傳召PW6 偵輯高級警員48989 郭志浩

🔹控方主問
當日在15:50收到訓示做證物員,知道有28人被捕,負責檢取證物。

知道由偵輯警員8643負責警誡D1,在同日20:05從8643接收咗9樣嘢:黑色Snowpeak背囊,藍色鴨嘴帽,一張八達通卡,一部iPhone ,一張電話卡,一份拘留人士通知書,9頁會面紀錄,一份文件簽收書(欠一件)。

在11月13日00:20,在北角警署檢取咗D1身上的衫褲鞋襪:黑色Adidas 波鞋,黑色Reebok 襪,黑色短褲,黑色T恤,藍色外套,藍色圍巾,生理鹽水(PP9)。因為從8634接收的會面紀錄中,睇咗D1嘅說話,見有寫低5支生理鹽水,D1解釋有朋友畀佢,所以在D1身上檢取5支生理鹽水作證物。

🔸辯方盤問
D1律師
律師指出證人的Pol 857無講過有5支生理鹽水,證人改口話可能記錯;再指出D1無講過朋友畀生理鹽水,證人話有印象記得,律師指D1講有人畀水佢,D1意識到係生理鹽水,D1無收到,證人無回應。

律師呈上節錄咗嘅Pol 154,其中三頁與D1有關;PW6稱唔清楚D1在20:05前,已經被搜過兩次身,但又同意去到換衫和影相階段,之少搜過兩次身,同意在事發現場會被搜身,同意因為要安排替換衣服,所以要去到11月13日00:20才檢取衫褲鞋襪。

律師向證人指出:5支生理鹽水不是從D1檢取(唔同意);紀錄中無講過口罩,整段處理D1嘅時間,無接觸過D1有無口罩課題(同意)。

D3, D4 & D7 無盤問

D8律師
PW6在當日19:00時從12691接收66項證物,即係財物登記冊上的64~129項,在2019年11月27日拍攝相片。

[11:28] 小休之後,控方開始播片,播放置地廣場外行人路和緊急出口凹位的CCTV,和由警方拍攝的企在凹位的人士被截查和拘捕的片段。

片段以被捕人士作分組,未播完。

案件押後到14: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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