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4/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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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1開庭]

D12法律代表稱D12今天身體不適,已前往應診,申請今天在D12缺席下,繼續聆訊。林官批準。

📌傳召PW33 歐惠思(音) (證物室文書警員)
🔹控方主問
證人案發時至今駐守西九龍警察總部證物室。
控方詢問證物P453 CMIS系統(CMIS : Case Management and Investigation system)紀錄中,第二行的“From / To”由何人輸入。 證人表示由系統自行產生。控方再問列表中好多資訊,由誰人輸入。證人答由自已輸入UI password,林得康輸入。

林官向證人指出在座各位都對系統並不熟悉,提醒證人詳細作答。以大EO (main evidence officer)林得德的五個記項作說明,第一個"confirm & received" 顯示from 林得康 to 區惠思” 是如何得出。證人稱輸入UI password後再按confirm 就會有以上資料及時間。
林官再問看紀錄,上面有兩個人名,即是接收證物雙方都需要輸入,是否各自在各自的辯公室就可做到? 證人稱需交接雙方當面交收證物後,在系統輸入各自的UI 密碼,系統自動列出”From & To” 相應警員資料。

控方詢問有關系統的"Movement type",證人稱系統可選擇,視乎交接屬何種類便。當時由自已選擇。

🔸D4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P453缺少iPhone 及 SIM card ,證人回答由另一證物警員林月平處理,而記項157至最後的記項則全部由證人接收。於2020年2月6日由大EO林得康面對面交上證人手上。
證人確認記項173的手套與另一對黑灰手套均由林得康於2020年1月14日傳入,共17疊證物。
證人再補充正式交收日期為1月14日。 因當時有關RN19000526的案件證物數量多,需花時間覆檢證物描述。
辯方問有關RN19000526確實的證物數目,證人指有過百件。證人亦確認自已身為證物室文書助理,有警員交來的證物都要接受。但對當時林得康是一大堆交上,自已再擇日處理,還是分幾次交上,證人稱時間太耐,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CMIS系統上有1月14日及2月6日兩個"confirm &received"的日子。 證人解釋因系統需要輸入證物及完成第一次“confirm& received”,才能輸入"movement record",屆時林德康才能取證物往化驗室化驗。

辯方詢問於2020年1月14日,林德康有兩次交收證物的紀錄,當時相隔一小時。詢問證人是否兩次都見到林得康本人。證人確認,稱所有交接紀錄都需要雙方在場。

林官指林德康於1月14日,分兩次交收手套?證人確認。林官再問事實上呢? 證人稱當其時林德康交上好多袋證物。而入機需時,不會一次過同一日入機。
林官再引述證人早前供詞指入機需要兩人UI password? 證人確認。林官不解證人又稱因手套在1月14日化驗,所以提早入機,其餘15件證物2月6日才入機,即兩日林都在場? 證人回答兩人在場入機。
林官引述證人供詞指證物多,需緩急先後,即2月6日入機的證物早前已接收?證人確認,指入完機後會聯絡林得康到場當面輸入UI password。

辯方指紀錄上,172及174兩對手套,林得康於2020年2月6日12:05交回手套入證物室。證人確認。

辯方問由接收證物至確認交收證物期間,即1月14至2月5日,證物室是否需負上證物的責任?證人不明問題。辯方再問證物室會不會保管及承擔責任。證人答證物會根據不同Ap分開,不存在證物遺失的問題。辯方指保管證物22日間,證物的保存地點? 證人答在西九總部3樓的證物倉。澄清平時辦公的地點叫證物室,存放證物為證物倉。平時由證人及林月平看守。

林官表示困惑,問即係企在倉外駐守?證人答由證物室警員保管鎖匙。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沒有遺失過鎖匙。

📌承認事實處理
針對D4的個人財物證物去向,即$840.7現金和打火機,雙方考慮是否仍需傳召更多證人出席作供,包括當時接更的值日1官。
辦方建議將被D4個人財物證物更改只有身份證。
林官明白辯方關注,指屬稱D4的證物非全部屬於D4,爭議警方處理證物出錯。傳召接更的值日官,相信只會確認到接更時間、交接的警員及證物有否受非法干擾。針對D4個人財物證物,是否有需要傳召全部有份處理過D4證物或監管證物處理程序的警員出庭作供?

辯方立場只會簽只包含被告身份證的個人財物。
林官稱如果自己是代表被告,就唔會簽,應交由控方證明。認為同意事實或承認證物可由雙方相討或各自表述。難道控方今天不能傳召接更的值日官,又要申請押後? 建議只需接更的值日官確認接誰人更,中間有沒有收到投訴。望控辯雙方商討。

最終雙方同意用65C的形式呈上接更值日官 DO45437的口供,確認當值期間沒有收到投訴。列為承認事實P1G。

📌D4證物爭議
辯方稱除證物P72手套及P73黑灰手套的證物鏈沒有問題外,控方無法證明其他屬D4的證物的連慣性,例如沒有證供證明P79的外套拉鏈頭的膠圈為何會剪去或被誰人剪去。而其他有證供的證物則存在疑點。正如早前大EO林得康的供詞中提及2月6日沒有處理過D4的證物(詳見: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3621),但今早證物室警員則強調CMIS系統需交接雙方警員當面確認及輸入各自的UI密碼,方為完成系統的證物交收程序。而CMIS系統則顯示除兩對手套外,其餘證物都是2月6日完成"Confirm & received"的證物交收程序。 由此顯示兩證物警員在證物交收的證供存有分歧,除兩對手套外,其餘的15件證物均出現證物鏈不完整。

林官稱不同證人的證供不符只是“weight”的問題,反稱「你都唔會期望EO 7860會記得幾年前的事情」,指出不同證人不同供詞應由法庭定奪不同證人證供的可信性。
建議辯方即日列出反對的證物列表及原因,如有異議就提出,否則就裁定D4的臨時證物作為正式證物。而此舉只是確立D4相關證物的呈堂性,至於不同證物存在不同疑點,法庭再作考慮。

辯方應法庭要求呈上一頁紙的反對證明理由書,反對控方將證物P79的外套呈堂,因控方案情沒有任何供詞講述為何外套拉鏈的膠圈會遺失。
辯同意其他證物呈堂,強調其他證物雖有證供,但存有疑點。
林官稱這是“weight”的問題。

控方補充指外套由接收至化驗都有一段時間,膠圈有機會老化。
辯方反指該證物於1月14號已放置在證物倉內,並不存在風吹雨打,而證人作供曾提及證物會放入大膠袋內,不解膠圈為何會甩。

林官問辯方對外套款式,顏色有沒有爭議?
辯方指其他都有疑點,主要非質疑膠圈,而是質疑警方處理證物上,有機會混淆其他被告的證物。
林官重申,控方質疑的是"weight"的問題。
林官將辯方的反對證物表列為MFI21。
🌟最後裁定證物P66~69(P69為遺失拉鏈膠圈的外套)、72、74~83引入為正式證物。 其中83為相片的放大版。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控方證人已全數傳召並作供完畢。
就特別事項,即D13有爭議的數張相是否還原相。辯方取指示後,確認D13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或傳召證人。
林官稱即使不會就特別事項作供,亦需雙方作出法律陳詞。重申法庭需確保法庭紀錄齊全。林官推斷控方案情明日可完結,屆時如有中段陳述亦會一併處理。
控辯雙方明天可就特別事項呈上書面陳詞。

[1210 完庭]

案情押後至明日11時處理特別事項陳述。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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