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1名被告(21-39) #0831太子

D1顧(27)/ D2劉(28)/ D3葉(21)/
D4許(29)/ D5蔡(26)/ D6郭(39)/
D7劉(26)/ D8黎(25)/ D9楊(28)/
D10林(32)/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33531。

控罪4: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企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507、警員7889、和警員33531。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9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0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部作無線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Baofeng"無線電收音機。

控罪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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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期提訊: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答辯,但得悉辯方有押後案件的申請,就此申請控方的立場是不反對。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7日14:30,以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法庭批准,並表示屆時會聽取答辯。

📎保釋申請:

控方不反對所有被告在候訊其間保釋,但希望他們遵守更嚴格的條件。辯方提出保釋申請。法庭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准所有被告的保釋申請,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3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包括中國內地和澳門
。須在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包括有效或無效的BNO和其他無效的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須到警署報到1次

*法庭另批准D6在稍後特定時間短期離港,並下令D6在返港後須在特定時間內到警署報到和交出旅遊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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