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符,呂(37-42) #20200229旺角

控罪陳述: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詳情:兩位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與梁XX,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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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符(37)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D2呂(42)聽取控罪後表示不認罪

審訊第一天(早上)

在傳召證人前,控方向法庭申請短暫休庭,以與辯方商討證物處理和進一步承認事實的事宜。控方表示若果控辯雙方能夠就承認事實作進一步達到共識,控方只需傳召1至2名,即證人列表中的PW1和PW3。

在法庭詢問下,控方說本案的主要爭議點是身份辨認。當中他們會依賴AG’s reference中的2點作基礎,即(1)邀請法庭同時作為陪審員辨認、和(2)具「特別知識」的證人,即PW3 (因此他須要避席)。

在法庭詢問下,控方說本案的關鍵片段有30至45分鐘,沒有2位被告的警誡供詞。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D1和D2的抗辯理由是關於身份辨認,即兩位被告並非控方所指片中人。D2希望強調D2是在彌敦道某處被捕,但控方所指的非法集結之地是山東街。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D1可能會傳召1名證人,D2不會傳召證人。

基於以上所述,控辯雙方對本案能夠如期4天內完成審訊感到樂觀。

控方希望申請將本案押後至14:30續審,以處理好上述事宜,並準備「清水版」截圖。法庭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好好善用這2小時的時間,好好準備審訊。

法庭另批出半日證人費予1名市民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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