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4/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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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5特別事項

A5代表讀出反對A5下列證據呈堂:
1)A5同A6手提電話之文字及語音通訊內容截取呈堂
2)口頭回應「我唔知咩事,阿媽叫我做」

反對理由為在沒有施行警誡下回答,A5非自願提供手提電話密碼,即上述證據是在A5不自願及不公平情況下獲取。

📌傳召PW 5 偵輯警員16566 作供
🔹主問
2013入職,2020年5月駐灣仔刑事調查隊,收訓示往交加街6號進行觀察3月30日跑馬地縱火案疑犯並報告。0635時同警署警長劉永康。女警長56256,女警員員8595及警員15197便裝到達,目標地址為金利程時裝店(音),約九時多見到一男子返店開門,即以電話訊息匯報劉永康及56256。至1050見男子即A5接電話後收拾開店時所掛門外衣物並半拉閘即再匯報,獲指令即刻入店調查。自已用手拉開半關閘門,同女警長56256,女警員8595及15297進入店內。在店內貨倉位置見到有瓦斯罐,大量玻璃樽,另有工業白電油及一些燃料罐,在廁所位置見A5手部動作前後擺動,上前表示警察咪郁,麻煩走出來,此時見到被告伸出頭部停止動作,問物品用途但沒有任何回應便走出來。自己入內見馬桶位置有大量黑色液體,聞到機油味亦有一紅色鮑魚刷在坐廁內,門外還見有一罐銀色日本牌子Mitasu電油。自己將A5帶到店內收銀位置遠離危險品。向A5調查知其是老闆之一負責打理,索取身份證查看身份,A5有答問題直至問到剛才廁所做乜即冇回答。PW5在收銀位置見到有一部白色Iphone,獲答是A5 後備手機,要求提供密碼獲同意交出配合調查。
調查期間A5身上一部黑色三星電話P501不停響似是收到訊息,懷疑在通風報訊即問他願不願意配合調查交出電話,A5答「阿sir真係阿媽搵我」並從褲袋取出一部黑色三星手機交比己看,同時A5想打訊息,上級劉永康即時伸手制止A5用電話並取走,劉見到已解鎖畫面是A5同母親通訊息,劉之後將電話交 PW5進一步調查並指whatsapp語音訊息是方言聽不明(應為福建話),螢幕畫面知A5母親多次用非本地話同A5語音通訊,唯有將電話放收銀等被同事帶到後巷調查之A5回來。A5回來時見母親微訊用文字向A5寫大意為「出事了」。自己跟住向A5問因見到依條訊息是否願意比密碼調查,告知三星電話亦可能會被檢取作證物,A5答好啊並在面前以手勢解鎖,但沒有再回應,PW5隨即將看到訊息內容告知上司。稍後案件主管及隊員到場視察。自己同案件主管警署警長林國雄匯報時,A5突說「唔關我事,阿媽叫我做」。1115時PW5叫停並施行警誡,A5沒有回答。約1312帶A5離開。
🫂播放P30 店內CCTV (沒聲音)
-CC102a店外片段
5月26日實時0934,A5開閘入店準備營業。
-CC102b店內片段
0951時開始,1040起A5一直望手機,1050時A5拉下閘門,數分鐘後匆匆走到店內鏡頭拍不到位置,1054時 PW5及同隊進入店內,1分鐘內PW5將A5帶到收銀處。1058因A5三星電話不停響,A5拿出來想打字,劉永康警署警長制止並取去電話。 片段中PW5不時按黑色三星手機螢幕,指避面自動熄畫面看不到訊息。1108 A5交出密碼, PW5查看訊息。
-CC103 店內另一角度片段
1054 PW5 從倉內廁所將A5帶到收銀台。1108 PW5 指查間後A5開機解鎖用手勢提供密碼
-CC104b收銀機頂CCTV
1058 A5取出三星電話想打訊息被制止,PW5其後收銀處發現一部白色IPhone 。1108指A5開機解鎖用手勢提供密碼。1113 PW5關上CCTV再取走作證。
-CC105b 向貨倉及廁所CCTV
1052 A5店內走進廁所,1054時PW5走入帶走到收銀處
🔸A5代表盤問
-同意受查人須知道有權保持緘默及不提供電話密碼。同意當天A5有整理店務如掛衫、收錢。進入店內時發現瓦斯罐,大量玻璃樽,工業白電油及一些燃料罐同意可做成汽油彈。
-進店後方見到A5時已聞到機油味,A5所在是廁所因有沖水聲。
-去到收銀處作初步調查,初時問A5在後卷入面做咩沒回應。片段CC103 1055時 PW5 將A5帶回廁所並向劉永康上司指出剛才發現其位置,劉沒有進入後巷。
-不同意是因A5早前說「阿媽叫我倒」,於是自已將A5帶到廁所。
-作供發現白色iphone 後問A5願唔願意交出密碼初步調查,同意沒講他有權利不提供。但自己問願唔願意,意思有他可不願意, A5有自願講「好」及提供密碼自己開機查䦧內容,同意此刻仍未警誡。之後宣佈以「管有物品可作破壞..」拘捕才作警誡,事後在記事冊記下被告自願提供2部手機密碼,但未有紀錄2個電話之密碼,證人同意收銀台當時有播放音樂。
🫂CC102b 11:11時多4名警員進入,確認是案件主管林國雄隊伍。
-檢取黑色三星電話前因響起,PW5問「邊個搵?」A5答「阿媽搵我」,之後想打訊息被劉警長禁止並取走電話
-同意口供寫A5答是老闆,非今早講老闆之一,認為一樣
-店內易燃物品被告A5沒有解釋
-「出事了」是帶A5入厕所再出來時第二次看黑色電話見到,但訊息前文後理同找到爆炸品冇關
🫂播放CC105b 1054,同意出示委任證只有數秒便放日褲袋,這是個人習慣,同意今日作供冇提過有出示委任證
-同意書面口供寫在A5手機訊息發現「出事了」,沒紀錄是在微訊程式內
-控方相冊58張,見到紅色罐Mitasu而非今日作供指銀色,證人同意形容得不夠仔細。再看另一張銀色罐相後PW5 改口指紅色罐認錯了。
-檢查黑色三星電話只看通訊錄,通訊軟件,不記得有冇查看手機內CCTV 軟件
-🫂CC104c 1058時 PW5忙於看CCTV,女警8595指向A5褲袋,不知有冇講「你個電話響」,數十秒後A5拿出電話解鎖,之後劉永康警署警長取去A5電話。律師質疑A5在側證人看CCTV根本看不到A5展示電話母親找他
-不同意沒有問願唔願意交出電話,A5也沒有說過好
-1059時PW5發現白色Iphone,即問邊個,再問A5可唔可以提供密碼
- PW5指片段1101時白色iphone 已經解鎖,代表質疑未解鎖證人不同意。1108時A5拿起電話, PW5指是展示密碼。其後 PW5似嘗試用白色iphone內CCTV app, 證人不同意
-片段1101 時PW5指片段中自己對比A5 2部電話內通訊錄,代表律師指出是虛構,iphone 畫面並非解鎖後正常版面

1630 今日完,明天0930繼續, 只開半天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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