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5/20]

A10:潘/ A11:P.B 尼泊爾籍手足 (22-34)

控罪: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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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從缺
下午內容,早段從缺

📌傳召證人
🔹控方主問

證人指當他留意到速龍就位時,是相信他們已到碧街位置,並指出根據他的經驗知道速龍是由白車前往,因此需時落車去執行證人所講的戰術,即是由碧街靠右邊往彌敦道。

控方問證人下命令由碧街東往彌敦道衝是否想堵塞彌敦道街口。証人解釋他的戰術是想速龍圍堵窩打老道和碧街中間的彌敦道位置,即是封鎖碧街東,任何人不得由彌敦道北和從南邊由碧街離開。

證人指出他下此命令前由通信機得知速龍已就位,並指出他站在中間的石壆上面。續指他看見彌敦道和碧街交界有兩至三名示威者轉身往北面彌敦道跑走,證人指根據他在踏浪者行動中的經驗,有理由相信這些示威者看到速龍到達碧街然後轉向逃跑,證人指他該刻下命令叫D大隊向彌敦道北面推進並執行以上提及的圍堵戰術。

控方問證人是否原先想在北面由衝鋒隊設立防線。證人回答係,但在2320時知道衝鋒隊在其他地方遇見其他示威者,因此不能來,證人指他相信他的計劃沒有衝鋒隊仍能實行圍堵示威者因此繼續實行原有計劃 。

控方問證人是否向北推進,證人回答他命令推進,而他則從石壆下來地面,他的同事沿彌敦道向北面推進。證人同意到達彌敦道和咸美頓街交界時看見ptu d2和速龍已在該處設立了防線。

控方問證人於2323下命令推進,何時到達咸美頓和彌敦道交界。證人回答2323下命令推進,然後向咸美頓街方向行,他指示同僚把截停和制服的人集中處理,估計行至交界時是2328。

-辯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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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1 張嘉豪警司(delta 大隊指揮官)

🔹控方主問
- 讀出由證人於20191123撰寫的一份證人書面供詞,大致內容:

2200時,d1d2負責防線工作,d3d4負責後方支援,暴徒有向防線投擲汽油彈和雜物。防線接近彌敦道時便快速推進,證人指他幫手控制了兩名「暴徒」,並指他們猛力反抗,於是用棍打了他們數下,指d2小隊控制了五名人士。

證人指d1 d3 d4防線推進至彌敦道時,暴徒仍有投擲物品。警方以橡膠子彈把他們推往北面,證人指示威者用雨傘抵抗。2245時防線到達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證人指暴徒有投擲石油氣罐,在警方防線前有超過1500名暴徒。2300 d1d3d4 用手擲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後來彈藥不足夠,d2 2315到達進行補給。證人指暴徒一路投擲物品,並從警方左邊攻擊,彼此距離最近曾只有50m 。至2326速龍到達時,delta 小隊便開始衝。

證人指他有幫手控制黑衣暴徒。而在向北面前行時,看見多人被控制,到達碧街彌敦道交界時,看到多名暴徒被包圍,當時仍然有示威者在北面即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並由d2負責此防線; d4則負責窩打老道彌敦道和碧街東; d3負責彌敦道看守暴徒。證人指派清理行人路作tha,並指被拘捕的示威者不能進/出,當中有暴徒需治理,有被押解往醫院,當中有個別受傷人士直接送往廣華醫院。至0630 D隊前往尖沙咀警署補給後返回觀塘警署。

(辯方請證人離席,指雖然同意65b,但證人口供多番指示威者是暴徒,明白是一個方便的形容詞,但指辯方立場不接受「暴徒」的說法)

控主繼續主問,請證人在地圖上畫出四條防線位置。證人指在2326推進後15分鐘正式確立防線完成,而之前已見有警員在防線相關位置。控方問證人有關催淚彈和其發射結構問題。證人答是由發得來大口槍(音)發射,入面有胡椒化學成份,可疑刺激黏膜和皮膚...官問此問題有何關聯,控方指需要的,因不知辯方會如何盤問。證人指催淚彈槍有50-80 米射範圍。謝官指如有關機密資訊要小心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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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PW12 溫健梁 (音) 表列證人14

🔹控方主問
證人為高級消防隊長,於2020年3月30日撰寫了一份證人供詞,以65B呈堂並讀出,大致內容如下:

2019年11月18日2332時接到指命指碧街有大量傷者事故,需奉命到場。 證人到達後與黃琪聯絡,黃指有十多名傷者。23:57時,證人到達彌敦道碧街,當時外人無法進入該範圍,證人看不到有火種,但見地下有玻璃。 證人指示同事為傷者進行評估,看是否有需要送院治理。總共26男7女需送院。其中4個為警察。
11月19日05:09時,證人與同事撤離現場。
證人稱11月18日的理大事件,很多消防局都需要執勤。

證人當時2332是乘車前往現場協助處理大量傷者事估。
控方問證人當日能否到達目的地。證人指到達太子道西右轉上海街到達登打士街,不能再前進,當時指令同事攜帶急救物品經砵蘭街去油麻地碧街地鐵站出口。證人當日2357到達碧街地鐵站。由砵蘭街步行至碧街。

控方問證人見到A1出口時,是否面向彌敦道。證人回答到達油麻地A1出口, 認為該範圍是封鎖區,亦見高線消防隊長黃琪。控方問證人有無入去,證人指有與黃琪溝通,及後要有警方準許後,才能與救護員入內為被捕人士的傷勢進評估。

當日有26男7女送院。證人指為被捕人士進行傷勢評估後,若需移送被捕人士,需得到警方同意。 控方問證人由上海街登打士街落車後經砵蘭街前往碧街。 證人同意。

控方問證人看不看到有路面障礙物。證人答行人路沒有,但馬路有。例如登打士街與上海街上有竹枝,路障。由砵蘭街行至碧街也有類似情況。 但砵蘭街行至碧街時沒有印象有無示威者。

🔸辯方盤問
證人確認當日2357時由上海街登打士街落車。

案件下星期一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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