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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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開庭]

被告正式答辯:

被告聽取兩項控罪後,否認兩項控罪

開案陳詞: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連登的背景:

連登是一個可公開瀏覧的網站,已登記的用戶可以留言、發佈帖文、和留言正/負評,未登記的用戶則只可瀏覧上述內容。

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連登是人們在互聯網上的主要溝通和討論平台。

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TVB是香港的廣播公司,並擁有新聞部及資訊部。他們亦有採訪和報導涉及社會事件的新聞。

涉及本案的兩則連登帖文:

本案涉及兩則連登帖文。第一則與TVB報導有人借周梓樂先生死亡一事作堵路的事件有關;而第二則與TVB報導郭偉強議員襲擊陳志全議員的事件有關。

根據第一則帖文,有人留下涉及「狗改不了食屎」、重建/制裁TVB、「搞鳩黨視」、「私了」TVB新聞記者、「新聞部死全家」、「死100次都嫌少」等言論,而被告則曾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

根據第二則帖文,有人留下涉及無恥假新聞、「CCTVB死全家」、「同黑警一樣」、「屌你老母死黨媒」、「三權合作謀殺香港人」等言論,而被告則曾留下涉及「要打柒班仆街(TVB記者)」、清算TVB記者(因為經常轉走攝像機、沒有mic牌等)、「睇TVB係原罪」、打TVB記者至「斷手斷腳」,致他們「笠水」並不再報導假新聞等言論。

拘捕被告:

警方在後來拘捕被告時,發現被告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有登入涉案連登帳號。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發佈相關留言。

帖文的狀態:

在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時,公眾仍然可以瀏覽相關帖文。

控方的立場:

潘兆初法官在CAAR16/2020案第34段指出煽惑罪的要旨是:

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倫明高法官在CACC321/2014案亦曾引用Turkey法官在DPP v. Armstrong案中表達對煽惑罪的看法:

1:“The actus reus of the offence is the indictment (sic) by the defendant of another to do something which is a criminal offence. He must do so with the intention that if the other person does as he asks he will commit a criminal offence. That is the mens rea. On this analysis the intention of the person incited is entirely irrelevant.”

2:”A person is guilty of incitement to commit an offence or offences if:

(a) he incites another to do or cause to be done an act or acts which, if done, will involve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by the other; and

(b) he intends or believes that the other, if he acts as incited, shall or will do so with the fault required for the offence or offences.”

在本案,控方顧及到被告發佈的內容字眼、受眾、其他人的留言、被告的瀏覽紀錄、和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後,認為被告是發佈帖文挑起他人襲擊和傷害TVB記者。

辯方的立場:

在本案,辯方只爭議被告犯案時的意圖。

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簽署了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的承認事實,內容獲被告同意和承認,內容大致如下:

連登的背景:

1:連登是一個可公開瀏覧的網站,已登記的用戶可以留言、發佈帖文、和留言正/負評,未登記的用戶則只可瀏覧上述內容。

2: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連登、Telegram、和臉書是人們在互聯網上的主要溝通和討論平台。

3:在2019年社會事件期間,TVB是香港的廣播公司,擁有新聞部及資訊部,並提供免費新聞報導。他們亦有採訪和報導涉及社會事件的新聞。

涉及本案的兩則連登帖文:

4:在2019年11月8日至2021年7月28日,只有被告使用名為「XXX*」的連登帳號。

*本文不會透露帳號名稱

5:在涉及本案的第一則帖文中,「XXX」的連登帳號曾留下「唔使分咁細,成個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警方亦已對此作截圖。

6:在涉及本案的第二則帖文中,「XXX」的連登帳號曾留下涉及「要打柒班仆街」、清算TVB記者(因為經常轉走攝像機、沒有mic牌等)、「睇TVB係原罪」、打TVB記者至「斷手斷腳」,致他們「笠水」並不再報導假新聞等言論。警方亦已對此作截圖。

7:「私了」一詞是針對示威者以暴力方式對待持相反政見的人士和警員的行為。

8:在案發時,黃淑明正任職無綫新聞總監;袁志偉則正任職無綫助理總經理(有人曾在本案的第一則帖文提及兩人)。

帖文的狀態:

9:在警方於2021年7月28日拘捕被告時,公眾仍然可以瀏覽相關帖文。

拘捕被告:

10:警方在後來拘捕被告時,發現被告的平板電腦和手機均有登入涉案連登帳號。

11:在警誡下,被告承認曾發佈相關留言。相關內容已被準確紀錄在警員15029的記事冊當中,並由被告簽署。

搜證:

12:警方曾對被告在其他與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連登帖文中的留言作截圖。

13:警方曾對被告在其他與2019年社會事件相關的連登帖文中的瀏覽紀錄作記錄。

14:所有與案相關的證據均被妥善處理和保存。

案底紀錄:

15:被告沒有案底。

案件管理:

控方透露本案只會傳召一名證人,是無綫高層職員,其證供會與本案牽涉的事情相關。

辯方表明若此證人的供詞涉及傳聞證供,或是與本案無關,令其證供損害性大於其價值,辯方會作出反對。

辯方透露本案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由於PW1於明天才作供,法庭將本案押後至明天(2023年6月20日) 09:30作第二天審訊,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除下文所述)

保釋條件:

辯方向法庭申請被告在審訊期間無須到警署報到。法庭批准

[11:25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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